全國僅兩份、湖北占其一,這份優秀法律文書到底長啥樣?

全国仅两份、湖北占其一,这份优秀法律文书到底长啥样?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省級檢察院報送的160份文書進行評審,最終確定22份文書為優秀說理檢察法律文書。其中,確定為優秀的公益訴訟文書有2份,十堰鄖陽區檢察院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書為其中之一。

據悉,入選的22份優秀說理檢察法律文書包括審查逮捕文書2份、公訴文書7份、不起訴文書1份、刑事抗訴文書2份、民事訴訟法律監督文書6份、公益訴訟文書2份、檢察建議書2份,基本涵蓋檢察工作各個環節。

加強檢察法律文書說理工作,是落實檢察環節普法責任制、增強檢察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項重要工作。全省各級檢察機關要以優秀文書為借鑑,不斷提升法律文書說理和辦案水平。

全国仅两份、湖北占其一,这份优秀法律文书到底长啥样?

△圖為2018年9月3日檢察日報全文刊載湖北的這一份優秀法律文書

全国仅两份、湖北占其一,这份优秀法律文书到底长啥样?

△圖為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檢察院訴該區林業局怠於履職案庭審現場

全国仅两份、湖北占其一,这份优秀法律文书到底长啥样?

△圖為公益訴訟人在法庭出示證據。該案被最高檢評為標杆案、樣板案,印製光盤向全國推廣

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檢察院

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書

鄖檢行公訴〔2016〕1號

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檢察

訴鄖陽區林業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2013年3月至4月,金興國、吳剛、趙豐強在未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未辦理林地使用許可手續的情況下,在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楊溪鋪鎮財神廟村五組、卜家河村一組、楊溪鋪村大溝處,相繼佔用國家和省級生態公益林地0.28公頃、0.22公頃、0.28公頃開採建築石料。

2013年4月22日、4月30日、5月2日,鄖陽區林業局對金興國、吳剛、趙豐強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金興國、吳剛、趙豐強停止違法行為,恢復所毀林地原狀,分別處以56028元、22000元、28000元罰款,限期十五日內繳清。金興國、吳剛、趙豐強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在法定期限內均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僅分別繳納罰款20000元、15000元、20000元,未將被毀公益林地恢復原狀。鄖陽區林業局在法定期限內既未催告三名行政相對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所確定的義務,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致使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未得到全部執行,被毀公益林地未得到及時修復。

2015年12月12日,鄖陽區人民檢察院向區林業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區林業局規範執法,認真落實行政處罰決定,採取有效措施,恢復森林植被。區林業局收到檢察建議後,在規定期限內既未按檢察建議進行整改落實,也未書面回覆。

2016年2月29日,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該區林業局未依法履行職責違法,並判令其依法繼續履行法定職責。2016年5月5日,鄖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鄖陽區林業局在對金興國、吳剛、趙豐強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未依法履行後續監督、管理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區林業局繼續履行收繳剩餘加處罰款的法定職責;責令區林業局繼續履行被毀林地生態修復工作的監督、管理法定職責。

承辦檢察官: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檢察院 周偉 童豔輝 覃春華

公益訴訟人: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

十堰市鄖陽區林業局。住所地:十堰市鄖陽區城關鎮沿江大道81號。

法定代表人:趙某全,十堰市鄖陽區林業局局長。

訴訟請求:

1.確認十堰市鄖陽區林業局在作出鄂鄖森公林罰書字[2013]第040號、鄂鄖森公林罰決字[2013]第024號、鄂鄖森公林罰書字[2013]第037號行政處罰決定後,未依法履行職責違法。

2.判令十堰市鄖陽區林業局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所涉違法行為,依法繼續履行職責。

事實和理由:

本院反瀆部門在辦案中發現十堰市鄖陽區林業局不依法履職,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線索,本院經審查後依法作出行政公益訴訟立案決定。

經調查查明,2013年4月,吳剛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未辦理林地使用手續的情況下,在十堰市鄖陽區(原十堰市鄖縣,以下統一稱為十堰市鄖陽區)楊溪鋪鎮楊溪鋪村大溝佔用林地0.22公頃(2202.1平方米,屬國家級生態公益林)開採石料,擅自改變林地用途。2013年4月30日,十堰市鄖陽區林業局作出鄂鄖森公林罰書字[2013]第04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載明:“吳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吳剛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於2014年4月30日前恢復林地原狀。2.並按非法改變用途林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計22000元。罰款於15日內繳納至農業銀行(賬號:20480104000****),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十堰市林業局或者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2013年4月30日,根據吳剛的申請,十堰市鄖陽區林業局作出鄂鄖森公林罰繳決字[2013]第040號批准分期繳納罰款申請決定書,該決定書載明:吳剛可分2次繳納罰款,並在2013年12月30日之前全額繳清。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013年3月,金興國在未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未辦理林地使用手續的情況下,在十堰市鄖陽區楊溪鋪鎮財神廟村五組和十堰市鄖陽區楊溪鋪鎮卜家河村一組(小地名狼洞溝口處)正對面山坡兩個地點非法進行開墾取土、取石,佔用林地面積0.28公頃(2801.4平方米,為國家級和省級生態公益林),擅自改變林地用途。2013年4月22日,十堰市鄖陽區林業局作出鄂鄖森公林罰決字[2013]第02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載明:“金興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已構成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金興國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2013年12月31日前恢復林地原狀;2.並按非法改變用途林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計56028元。罰款於15日內繳納至農業銀行(賬號:20480104000****),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十堰市林業局或者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2013年4月22日,金興國向十堰市鄖陽區森林公安局提出分期繳納罰款申請,申請在2013年4月22日前繳納20000元,剩餘罰款在2014年4月底前繳清。十堰市鄖陽區森林公安局政委華某強簽字同意。

2013年3月,趙豐強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未辦理林地使用手續的情況下,在十堰市鄖陽區楊溪鋪鎮楊溪鋪村大溝佔用林地0.28014公頃(2801.4平方米,屬國家級生態公益林)開採石料,擅自改變林地用途。2013年5月2日,十堰市鄖陽區林業局作出鄂鄖森公林罰書字[2013]第0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載明:“趙豐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擅自改變林地用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趙豐強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於2014年4月30日前恢復林地原狀。2.並按非法改變用途林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計28000元。罰款於15日內繳納至農業銀行(賬號:20480104000****),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十堰市林業局或者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根據趙豐強的申請,2013年5月2日,十堰市鄖陽區林業局作出鄂鄖森公林罰繳決字[2013]第037號批准分期繳納罰款申請決定書。該決定書載明:趙豐強可分2次繳納罰款,並在2013年12月30日之前全額繳清。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截至2016年2月4日,吳剛繳納罰款15000元,仍有7000元未交;金興國繳納罰款20000元,仍有36028元未交;趙豐強繳納罰款20000元,仍有8000元未交,且吳剛、金興國、趙豐強均未將非法改變用途的林地恢復原狀。截至2016年2月5日,十堰市鄖陽區林業局未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吳剛等三人繳納剩餘罰款和恢復林地原狀。

為支持與督促十堰市鄖陽區林業局依法履行職責,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進而實現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本院向十堰市鄖陽區林業局發出鄖檢民(行)公益[2015]42032100001-7號檢察建議。該檢察建議認為,十堰市鄖陽區林業局應當依法督促當事人恢復林地原狀,在罰款未收繳到位時應積極採取措施,切實保護好國家生態公益林資源。並建議十堰市鄖陽區林業局規範執法,認真落實行政處罰決定;採取有效措施,恢復森林植被。2015年12月12日,本院依法將檢察建議送達十堰市鄖陽區林業局,該局副局長王某安簽收。截至2016年1月13日,該局並未回覆檢察建議,也未按照法律規定履職。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

1.鄂鄖森公林罰書字[2013]第040號、鄂鄖森公林罰決字[2013]第024號、鄂鄖森公林罰書字[2013]第037號行政處罰案件卷宗;2.鄖檢民檢(行)公益[2015]42032100001-7號檢察建議及送達回證;3.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法院證明吳剛等三人在該院無行政訴訟案件和非訴行政案件的證明;4.本院對吳剛等三人的調查筆錄;5.本院在吳剛等三人非法改變用途的林地所在地拍攝的現場照片;6.十堰市鄖陽區非稅收入管理局開具的湖北省非稅收入記賬憑證和一般繳款書;7.十堰市鄖陽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出具的關於吳剛等三人佔用林地的現場調查報告;8.華中農業大學園藝林學學院教授周志祥、副教授王鵬程、王永健出具的專家意見等。

本院認為,根據《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第二條“國家級生態公益林是指生態區位重要或生態狀況極為脆弱,對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以發揮森林生態和社會服務功能為主要經營目的的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湖北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生態公益林,是指生態區位重要、生態狀況脆弱,對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會性產品或者服務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並按照有關規定劃定為生態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本省行政區劃內的生態公益林,分為國家級生態公益林,省級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規定,公益林有提供公益性服務的典型目的,吳剛等三人非法改變公益林用途,導致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損。而且由於森林資源是一種特殊的維護生態、保護環境、調節氣候的資源,在維護與保持公共環境方面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吳剛等三人至今沒有恢復被改變用途林地的原狀,破壞了整體意義上的森林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三條規定:“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十堰市鄖陽區林業局對其轄區內的森林資源有管理和監督的職責。針對吳剛等三人的違法行為,十堰市鄖陽區林業局根據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對吳剛等三人處以限期恢復林地原狀和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十堰市鄖陽區林業局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對吳剛等三人逾期未履行生效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依法繼續履職。但十堰市鄖陽區林業局怠於履職,致使行政處罰決定得不到有效執行,被吳剛等三人非法改變用途的林地至今未恢復原狀,剩餘罰款未依法收繳,也沒有對吳剛等三人加處罰款,導致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仍然處於受侵害狀態。

綜上,為督促十堰市鄖陽區林業局依法履行職責,教育和引導公民自覺守法,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進而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向你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依法裁判。

此致

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法院

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檢察院

2016年2月29日

全国仅两份、湖北占其一,这份优秀法律文书到底长啥样?

來源| 鄂檢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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