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特殊體質 侵權人是否承擔責任

【案情】

原告龍某與龍某某系同村人,兩家之前因故關係不和。2018年3月14日,雙方因瑣事發生糾紛,龍某某被原告龍某打傷,後經鄉政府幹部、村委幹部及沙市派出所多次協調處理不成。3月29日上午9時許,龍某某因3月14日被原告龍某打傷一事與其內兄即被告賀某等人來到原告龍某家中討要醫藥費,被告賀某與原告龍某發生口角,被告賀某用手抓了原告龍某的衣領並順手拖拽了一下,造成原告龍某心臟病復發到江西省人民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1.2萬餘元。

【評析】

本案中,原告龍某患有心臟病,被告賀某對原告龍某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存在爭議。筆者認為,雙方應當分擔責任。理由如下:

1.被告的行為造成法益侵害且具有可歸責性

從案件事實上看,原告龍某確實因為被告賀某的抓衣領和順手拖拽而造成身體不適,導致心臟病復發,身體健康權受到損害,法益受到侵害。被告賀某實施了侵權行為,而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從法律上屬於結果上的可歸責性,且本案中沒有發現被告賀某有法律上規定的第三人侵害、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等違法阻卻事由,可歸責性成立。

2.被告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成立因果關係

本案中若沒有被告賀某抓原告龍某的衣領和拖拽行為,雖然不能完全避免系原告因自己的身體情況誘發心臟病復發的可能,但有了被告賀某的行為,且原告當即發生身體不適,從法律事實上則是產生了原告龍某心臟病復發的損害結果。綜合被告的侵權行為、原告心臟病復發的時間來看,被告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構成因果關係。

3.被告存在主觀過錯

被告賀某到原告家中討要醫藥費,在討要過程中採取了抓原告衣領、拖拽原告的過激行為,而這種行為有可能造成一般人受到驚嚇而發生其他意外,作為被告應當具備這樣的注意義務,而被告卻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造成被告心臟病復發的結果,在法律上存在主觀過錯。從違反注意義務的過錯種類看,被告的主要目的是向原告討要醫藥費,對原告是否患有心臟病並不知情,因此可以排除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可能,被告的主觀過錯為一般過失。

綜合考慮被告過錯程度與原告實際損害結果之間的差距、受害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原告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則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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