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分居三年半,男方法院起訴離婚,女方有權要求賠償嗎?

阿雲4767


分居三年半後,男方去法院起訴離婚,女方有權要求賠償嗎?


我們國家《婚姻法》第六條明文規定,男、女雙方必須要符合法定結婚基本條件,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實行結婚自願,離婚自由,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原則。

根據樓主的描述,你們已經分居三年半,完全符合新《婚姻法》第五條規定:如果夫妻兩人分居兩年以上,但前提是雙方沒有了感情,才能提出離婚。從這一條可以說明你們夫妻兩人確實沒有了感情。


新《婚姻法》第二條:雙方當事人必須得是自願,沒有任何一方的強迫或者逼迫關係,如果一方有這種行為,不但婚離不了,還會受到相關法律的制裁。

新《婚姻法》第一條規定,如果想離婚,提供證明材料《結婚證》以證明你們是夫妻。

根據樓主的描述,分居三年半,要提供分居的原因,提供證人證詞證明材料,如:男方外面有外遇或者其他不法行為。女方婚內出軌或者行為不檢點,長期有家不歸,這些都是離婚的有力證據。


新《婚姻法》第六條:關於財產問題,提供相關材料來證明雙方的收入情況,存款金額等等。

新《婚姻法》第七條規定,離婚前必須要協商好子女的扶養問題,一般情況下,小孩三週歲前,歸女方撫養,但是任何一方要按月支付撫養費,直至小孩18週歲。

新《婚姻法》第八條規定:房產問題,婚後如一方父母子女購買的房產,按照婚姻法的第18條規定,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非共同財產。


如果婚後所添置的大額財產,屬於婚後收入購置,女方有財產分配權利。

但是隨著國家對徵收房的拆遷回遷房等均與女方無關。這些都屬於男方婚前財產。如果是婚後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拆遷,應當按照婚姻法第18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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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及離婚均是建立在夫妻感情基礎之上,而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的法定理由一個,便是夫妻感情破裂。根據規定,只有對於夫妻感情破裂具有過錯的情形,才具有要求賠償的理由《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若具備以上情形,可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要求損害賠償。實踐中,對於損害賠償金額的確定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結婚時間。結婚時間長和對家庭貢獻較大的,賠償數額相對要高。

2、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4、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受害人因對方的侵權行為,生理上,心理上受傷害較重,離婚後社會評價降低,再婚比較困難,無生活來源的,賠償數額較高;另一方面,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危害的,賠償數額不宜過高。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一要按照當地的生活水準合情合理的確定賠償數額,生活水準高的地方賠償標準相應要高,生活水準低的地方賠償標準相應要低。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庭審時提出的,這與一般民事案件的處理不同,由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同意離婚,但訴訟中始終未提的。由於也對其進行過告知,所以也可以視為其對權力行使的一種放棄,以後也不予支持。


葉律師


提到婚姻,我覺得不管是男的還是女的應該謹慎考慮,不要因為一時衝動毀了兩個家庭,我就是其中一個,因為當初家人自作主張我還不知道什麼是婚姻時就結婚了,可是婚後過得很苦很累,在一起四年基本就是吵架打架,我想離婚可是離不了,男方不同意,現在分開四年了了,我找到了一個非常非常愛我的好男人,我也非常非常的愛他,可是離不了婚,也只能算了,所以說結婚不好就是毀了一輩子,當你知道真愛時一切都來不及了,沒有了愛,就應該好好放手,這樣才是對的,我雖然擺脫不了他,但是我心死了,活著只是為了家人而不是愛他


人生如戲的跳跳糖


即你申請要求賠償,法院也不會支持你的。


W丫DXH


儘管法律規定了幾種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但是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不會支持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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