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首例拖欠农民工工资 “黑名单”,被拉黑的用人单位将面临哪些惩戒措施

近日,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公布柳州市首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这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公布的首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此次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违法企业的是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陈迪安、其他责任人张勇等2名责任人员。

据报道,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承建柳州市一房地产项目多次发生农民工群体讨薪事件,经查实,该企业在建设该房地产项目期间,长期拖欠该项目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393700元。柳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接到农民工投诉后,从2018年1月至8月,长达7个多月的时间里,多次责令江苏建工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但该企业却一拖再拖多次失信。

建立和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重要抓手。 用人单位被列入“黑名单”,意味着不仅要受到人社行政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还要面临列入“黑名单”期间的联合惩戒措施和社会信用评价降低。根据《办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此外,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其社会信誉将会受到贬损评价,直接影响到其生产经营及其他社会活动。


《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以下两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同时,针对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办法》还规定“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目的就是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通过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使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不愿违法、不敢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公布后,联合惩戒机制将切实发挥作用。柳州市人社局将加强失信信息共享和公示,向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信息,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