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順一女子曾某某盜取朋友銀行卡取款,涉嫌盜竊罪。2018年7月12日,富順縣人民檢察院對此案依法提起公訴。近日,富順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認可富順縣人民檢察院的指控,並當庭判決被告人曾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元。
案情回顧:
被告人曾某某與受害人田某某系朋友關係,被告人曾某某利用幫助受害人田某某存取款的機會記住了受害人田某某的銀行卡密碼。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趁田某某上廁所幫其提包的時候,偷走了田某某包內的農業銀行卡,並於2018年1月16日12時34分、12時36分在富順縣東街農業銀行分別取款5000元錢、2000元錢;於2018年1月17日在宜賓市金坪鎮取款1000元錢。幾天後,在與田某某一起逛街時將銀行卡放回田某某的提包裡面。案發後曾某某將8000元錢還給了田某某。
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依法提起公訴,並當庭舉證被告人曾某某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及在案發後積極退賠被害人的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法院經審查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並接受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人心不足蛇吞象,世事到頭螳捕蟬”,藉此提醒廣大市民增強防範意識,珍惜摯友,做一個有溫度的人。
富順縣人民檢察院 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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