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59期」一男子貪圖便宜收購「贓物」被追刑責

戳藍色字“安仁檢察”關注我們喲!

「2018年第59期」一男子贪图便宜收购“赃物”被追刑责

2018年9月19日,安仁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羅某華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訴。

2018年6月下旬的一天,羅某華得知羅某林從別處竊取了一輛三輪車和一輛二輪摩托車,羅某華便想以低價收購羅某林竊來的三輪摩托車。於是,羅某華找到羅某林商量收購其竊取的一輛三輪摩托車,羅某林同意,羅某華遂以人民幣2500元購得羅某林一輛三輪摩托車。過了幾天,羅某華得知羅某林又竊取了一輛三輪摩托車,就又想收購羅某林竊來的這輛摩托車。於是,羅某華再次找到羅某林商量收購其竊取的這輛三輪摩托車,羅某林同意,於是羅某華將羅某林竊取的三輪摩托車騎走試用,後因價錢談不攏,交易未成功。經鑑定,羅某華從羅某林處收購的一輛三輪摩托車價值人民幣6507元。2018年7月27日,羅某華被安仁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我們賺錢要通過合法方式取得,對於那些通過犯罪所得的贓物、贓款,切勿為了貪圖小便宜而去收購或者轉賣,以免觸犯法律。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上述被告人羅某華明知羅某林是盜竊的三輪摩托車,還主動予以收購,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文字:段小華

審核:陽茂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