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醫師資格證的人公共場所搶救病人沒搶救過來,病人死亡,這名醫師有責任麼?

騎著小貓遛世界


其實,我沒有別人回答的那麼樂觀,我也知道,國家有法律,就是見義勇為不用承擔責任。

我越來越發現,可能普通老百姓見義勇為上去心肺復甦萬一沒救成,可能也不會怎樣。如果醫生上去搶救……沒救過來,可能就會有事。很奇怪,有困難時醫生是神,沒困難時,醫生是垃圾,不好意思,我只想做個普通人。



突發心臟驟停,心肺復甦,黃金4分鐘,這四分鐘過去,可能搶救過來的希望更加渺茫。在中國一般普通民眾可能心肺復甦做的都不是很規範,甚至不會,更不用說除顫器。其實在4分鐘內除顫是最有效的,在國外,很小的孩子就開始學習這些。所以,國家還是有待完善的,而且咱們路邊也很少看見除顫器(AED)這麼個東西。



再說,腦血管,其實不懂的人,實在不能區分是腦血管意外還是心血管猝死,很多時候可能也是錯了。但是不是說錯了就不救,我們還是鼓勵見義勇為的。甚至說,可能法律是保護的。

最後,說醫生見義勇為,其實我是很期待碰上,又很害怕碰上,說來有點兒慫,我沒有做好下半輩子吃糠的準備。醫生執業地點是需要註冊的,記得聽說有醫生見義勇為,事後被訴訟非執業地點行醫…我不知道判了什麼,只是知道心涼。

說這些其實無用,說說怎麼分別的。

心臟猝死,意識喪失,雙眼上吊,大動脈搏動消失,摸頸動脈或者橈動脈。這基本可以說是心源性猝死,需要立即除顫,並持續心肺復甦。而腦血管意外及低血糖,可能不能那麼快停止心跳,當然不是全部,說的是大部分。—這是簡易區分法。

而心肺復甦規範做法,網上都有視頻,我不贅述。只是說,自己吹一下牛,如果有這種情況,我肯定義無反顧!而真真到場,我可能需要做個思想鬥爭,畢竟我不是神,這種活過來的概率很低,而我又是醫者仁心,不希望錯過生命。


心血管王醫生


在公共場所,有人倒地心臟驟停,無論是有執照的醫生、還是沒有執照的醫學生、還是非醫學相關的普通人,如果參與急救過程,即使病人沒有被救回來,都不需要承擔責任。

實際上,當院外心臟驟停發生,就國內目前的人群心肺復甦掌握情況和公共場所急救設施配置情況,患者被救回來的幾率很低,能否活命完全靠運氣,與死神搶奪生命,哪有那麼容易。

但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已經有非常成功的模式,例如美國西雅圖,他們很早就開始面向市民做心肺復甦普及,並在公共場所鋪設自動體外除顫器,其院外心臟驟停的存活率達到50%以上。面對國內每年54萬的院外心臟驟停患者,我們必須要加強急救普及和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尤其是對於施救者救人可能擔責的顧慮,需要法律保護施救者的權益,才能挽救更多的生命。

因此,於201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總則》中的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是對見義勇為行為的最大保護和鼓勵。


急診夜鷹


具有醫師資格證的人公共場所搶救病人沒搶救過來,病人死亡,這名醫師有責任麼?

這原本是一個不是問題的問題.因為,無論是誰,無論有沒有醫師資格證,在公共場所(

非醫療場所)搶救病人,無論後果怎樣,救助者都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因為,那不是醫療行為,而是善意救助行為。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一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規則,主旨是為了鼓勵善意救助傷病的行為,因而也被俗稱“好人法”。

可以看出,針對“緊急救助行為”的實施主體並沒有任何身份、資格要求

當然,救助者如果有醫師資格,意味著更好的專業救助技能,救助成功的幾率更高。

這個不是問題的問題為什麼成了網絡熱門問題?

只是因為這些年來有關“XX醫生在XX公共場所救助病人出現XX問題,被XX法院判決非法行醫罪”的謠言被廣泛傳播。

為什麼說以上的說法是謠言?

“好人法”施行以後,醫生在公共場所搶救病人無論後果怎樣,都不會承擔責任。

事實上,即使是“好人法”頒佈實施前,相關法律就有明確規定,本問題中涉及的情況,並不能被判定非法行醫罪,不會被判定負有責任。

非法行醫的認定

早在2001年8月,原衛生部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非法行醫罪犯罪條件徵詢意見函的覆函第三條,關於在“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行醫問題:

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行醫屬非法行醫。其中,“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是指沒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場所。但是,下列情況不屬於非法行醫:

(一)隨急救車出診或隨採血車出車採血的;

(二)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的;

(三)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准的家庭病床、衛生支農、出診、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等。

可見,持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的”不屬於非法行醫。

綜上所述,只要是在公共場所搶救病人,施救人不管有沒有執業醫師證,都不會被判定為非法行醫,無論後果怎樣,也不會承擔責任。

要點在於,這種情況原本就不屬於醫療行為,而是善意救助行為。


掙脫枷鎖的囚徒


其實,這不是個好現象,當專業的醫生在醫院外搶救病人都要考慮會負有什麼責任的話,只能說社會或人心病了。(0714)

可以想象一下這個場景,在車站、商城、飛機場或在交通工具上,突然有人暈倒、意識不清,需要緊急搶救,而你又是個專科醫生,具備一定的急救常識(至少比一般人懂),如果你在思考要不要搶救,萬一搶救不成功,患者的家屬會不會找我麻煩,會不會訛上我,那麼這個患者也許在你思考的時間裡,人就沒有了。

要知道,心肺復甦的黃金時間就在三五分鐘內,越早搶救效果越好。但是,心肺復甦的成功率,不要說在沒有任何醫療設備的公共場所,就是在醫院病房,誰敢說一定成功。至少我所瞭解的,一般是不會這麼思考的,肯定先積極搶救,搶救成功與否,99%以上的患者家屬都會感謝你的積極搶救。說萬一不成功,家屬找你麻煩,不能說沒有,我認為是小概率事件。

助人為樂,樂善好施,這是傳統美德。我想一個有美德的人運氣不會差到救了人反被埋怨或找麻煩。如果在公共場所遇到需要搶救的人,我肯定會去搶救,不會去考慮會不會被找麻煩。遇到緊急救命的事情,不是說地鐵口討生活的人,有零錢就給沒有就不給,搶救生命的時候不會去考慮是否有麻煩或責任的事情。搶救不搶救是我的事情,會不會有責任或麻煩是別人的事情。只考慮自己該不該做就可以了。


北大腫瘤張成海醫生


具有醫師資格證的人公共場所搶救病人沒搶救過來,病人死亡,這名醫師沒有責任!

因為,根據2017年3月15日,十二屆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的之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條被大家稱為“好人法”,就是鼓勵大家在公共場所等遇到需要急救的病人要積極施救。更何況是一個具有醫師資格的醫生去搶救病人,法律當然要去鼓勵,否則的話,很可能會有很多患者會錯過最佳搶救時機。從而,對全社會造成更大的損失。

由此,我想到,面對現在很多關於“扶不扶”的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也應該做出規定。比如如果的確不是肇事者的好心人去扶別人,受到法律保護。被扶以後的人如果罔顧事實,誣陷幫助者,必須以誣陷罪論處。同時必須對扶助者進行精神損失賠償。只有這樣才能發揮社會力量更好的幫助遇到意外的人員,同時提升社會道德水準。


地震博士


請允許我用樓主提問的格式,再問大夥兒幾個問題,以此來給大夥兒提供一個思考方向:

①一個消防戰士在公共場所某大樓樓頂或大橋護欄邊上對準備自殺的人施救,沒救上來,請問這名戰士有責任嗎?

②一個警察在公共場所解救被罪犯挾持的人質時,沒解救成功,人質被殺,請問這名警察有責任嗎?

③一個游泳場所安全員(有游泳技能)在公共場所(游泳池、海濱浴場)對溺水者開展救援,沒能成功救上岸,請問這名安全員有責任嗎?

或許有人會說,非工作狀態下沒有責任,但工作狀態下就有責任;但我想說,非工作狀態下,只要救助行為發生了,就不用負責,而且應當得到褒獎,而工作狀態下,只要不違背救助原則、規範,就不用負責,盡力了亦應得到褒獎


衛士177503895


不想討論,只想說說我也怎麼做的。最近一次京滬高鐵廣播找醫生(有人突發昏厥),1若無其事的等十幾秒然後佯裝去廁所(獨自旅行行李箱安全還是要的),過了本節車廂才加速奔到火車另一端,2簡練詢問發病經過永乘務員提供的血壓計等初步體檢判定無危重情況,3回到自己車廂拿了點隨身帶的藥給患者減緩症狀,4請乘務員一起確認虹橋站該患者有人接站(當時高鐵約兩個多小時到虹橋)並確認可以借輪椅進站接人,5確認患者自訴無礙神智及生命體徵良好後回到自己車廂,半小時再去確認患者症狀平穩,6到站後和乘務員共同把患者交給接站的並建議儘快到就近醫院急診就診並提供了最近的一家二甲一家三甲醫院地址(患者最終目的地非上海)然後事了拂衣去。註釋:全程突出乘務員的主導地位,除了必要的問診和向周圍乘客瞭解發病經過沒有多說一個字,全程沒有正面回應本人是否醫生更無提供本人任何信息,深藏功與名。總結:無論你本事如何,如果你做好事的技巧不如做賊的技巧好不做也罷。


嫑慌我是你主治大夫


在過去的幾十年裡,象這樣的案例很多,最後結果都是醫生非法行醫,負全部責任。現在,法律已經規定2017年10月以後這個屬於助人,造成損害,不用承擔責任。


曾幾何時,上海有位婦產科醫生在火車上在動車上搶救了一位臨盆在即的孕婦,然而在惡劣的生產條件下,孩子因為宮內缺氧,住進啦新生兒監護室,然而這家人不僅沒有感謝她,還把她告上了法庭,理由是非法行醫,後來法院判這位婦產醫生負全部責任,賠了一大筆錢事情才得已平息。象這樣的事例在這些年,一直都有報道。

法律面前,救,那麼你是非法行醫,有問題,就得負責,這就是法律。

然而作為身穿白大卦的醫生來說,是救還是不救呢?這是個問題!



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大部分醫生都還沒有來的及看到這條法律,他們只知道原來的都是非法行醫,相信他們也還是按照老規矩辦事,即使是象我這樣看到這條法律的人,我承認我也不敢伸出援手,我怕坐在被告席上。即使法律支持,我也怕被告。

在不久的將來會有越來越多的報道,救治病人不違法,就會有越來越多的人參與進來,讓社會變的更好。


張穩外科大夫


本人是三甲醫院醫務人員。執業醫師法有規定執業範圍和執業地點,所以之前就有過案例,列舉比較有影響的兩例,其一,北大某婦科女博士,在高鐵上因孕婦早產接生,後因新生兒吸入性肺炎,以異地行醫判賠償醫療費8萬;其二,某內科醫生,高速遇車禍,有傷員腰椎骨折,後患者出現高位截癱,法院以跨執業範圍行醫判賠償幾十萬。去年雖有法規明確特殊情況下允許異地行醫,並規定出現傷害,不應承擔責任。但是國內的現實是,法律一貫以“保護弱者”的冠冕堂皇的幌子做出一些傷害本該鼓勵的類似見義勇為的人群。就如同老年人摔倒該不該扶一樣,我認為吧,沒有足夠的經濟支持,還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雖然可能良心難安。一般的家庭,若是真遇上那種“萬里挑一”的人,賠償數額巨大的話,一個家庭就毀了。那個三番五次扶老人,最終被訛的喝農藥自殺的農民就是例證。很多人喜歡噴,真的自己遇上了,同樣會猶豫的抉擇。


金靈888


你等說無執業行醫就是非法行醫、這個執業醫生無能力救活這個是醫師不對的、有執業證肯定會救活的為什麼不能救活呢????、我在廣州某個地方大醫內槍救一老人七二歲、在外做工突然昏倒不省人事在大醫院住院三天輸血也無效保持打氧氣、等到我到以晚上進醫院看看摸一摸腳手都是冰冷的存鼻孔打氧氣的我看他病歷頭部一半黑一半白的圖片我向他家屬說我帶來草藥粉衝開水服下他不能服我想用筷子把牙敲開慢慢滴下到第四滴我看他老人家會吞下了把全部吃完了我才出去吃晚飯的和他家人吃後再回醫院看看他老人家全身發大汗連被部溼醫護人員馬上換新衣服了、我再摸摸腳手會暖了成功啦。我放多一週藥粉吃後自己會起床行走了再檢查頭部全正常吧、他家人問我可以出院吧我說好吧調多一個月藥健康吧、去年他凡出去做工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