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通行惹糾紛 法院判決排除妨礙

鄰里通行關係是最常見的一種相鄰關係。通行是維持人們正常生產生活的前提條件,如果通行權被侵害,那麼,正常的生活秩序便會被打亂,進而引發鄰里矛盾。近日,安鄉縣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鄰通行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承擔排除通行障礙的義務。

原告王大爺與被告向大爺毗鄰而居,僅隔一條通道。向大爺家房屋坐東朝西,西邊屬臨街商鋪,東邊是王大爺所居住的房屋。王大爺一家進出需經過向大爺與另一鄰居南北相鄰間隔處的一條通道,在其房屋建成之初,該通道就一直是進出的必經之道。向大爺及其家人以各種理由在該通道上堆放著各種建築垃圾和雜物,給王大爺一家的生活造成了嚴重的影響。雙方多次就通道問題協商未果,王大爺遂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請求向大爺停止侵害自己的合法通行權,並清除公共通道上的垃圾及其他雜物。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大爺與被告向大爺之間系相鄰通行糾紛。相鄰關係雙方應遵守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相鄰關係人因通行必須利用相關土地的,應提供必要便利,不能隨意改變現狀。王大爺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向大爺在通道上堆放的建築垃圾等雜物,影響了王大爺的正常通行,應該排除妨礙,遂依法判決被告向大爺在判決生效的三十日內清理通道上的垃圾,並維持日常通行便利。

法官說法

公民都有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權利,任何人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侵佔公共道路以致侵犯他人的通行權。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通行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