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12·9」張書海特大搶劫銀行案偵破紀實第一章

鄭州“12·9”張書海特大搶劫銀行案偵破紀實第一章

藍盾出擊

正值隆冬,寒冷的狂風席捲著灰濛濛的沙塵,鋪天蓋地撲向黃河南岸的中原省城鄭州。將近年末歲尾,又逢雙休日,位於火車站廣場南面的銀基商貿城裡,人頭攢動,十分熱鬧。

2000年12月9日16時50分,四名蒙面歹徒手持獵槍、鐵錘和爆炸裝置,突然闖入廣東發展銀行鄭州銀基商貿城支行營業部。一名歹徒在防彈玻璃上貼附一爆炸裝置,將防彈玻璃炸開一個洞口。一名歹徒手持鐵錘將玻璃砸碎,另兩名歹徒迅速跳入營業室內,持槍威逼在場四名營業員趴下,然後將營業款208萬元(其中10200元散落在案發現場,後被群眾撿回上交)裝入兩個藍白相間的編織袋內,跳出櫃檯,逃離現場。

這天正好是星期六,接到“ll0”指揮中心的通知後,鄭州市公安局黨委成員及全市數千名公安民警立即從四面八方迅速趕到指定崗位,全力以赴投入到案件偵破和排查工作之中。

河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李清林、省公安廳廳長張程鋒、鄭州市市長陳義初、鄭州市公安局局長李民慶先後趕赴案發現場,指導偵破工作。

12月10日上午9時,李民慶局長做出工作部署:

由市公安局治安處組織50名偵查員觀看各銀行營業部錄像帶,以期從錄像帶中找出與“12·9”案件犯罪嫌疑人體貌特徵相似的人員。

立即展開全市性的大排查。

對遺留在現場的三個血液痕跡進行排查認定。

現場錄像顯示,有一個作案分子摘下了手套。因而,要努力發現有價值的指紋,同時對遺留物證表面也要仔細辨析,力求發現指紋,進行提取。

要在幾個爆炸裝置上下功夫,請爆破專家和煤礦爆破人員進行技術鑑定,以利於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技術上要加大力度,對現場遺留的與過去幾起搶動銀行案件交叉重合的物證,如“汽油燃燒彈”,要測定油標號,查出油是從哪裡灌注的。

對現場遺留包裝物要查找產地和銷售範圍。

要下決心弄清犯罪嫌疑人在大廳外開了幾槍,設法尋找到當時巡警擊發的那發子彈的彈頭。

通過現場訪問,進一步查清犯罪嫌疑人逃跑的路線及逃跑的方式。

由市公安局張佔軍副局長負責組織二七、管城分局與“12·9”專案組專業隊伍上案,先集中力量解決劫款歹徒逃跑走向、使用交通工具等時效性較強的問題。

指揮部一聲令下,千軍萬馬齊上陣。

當晚,鄭州市公安局召集市內各分局負責人及刑偵、督察大隊負責人,共同詳細地研究偵破工作,最後做出一項重大的決策:將1997年的“11·19”、l999年的“3·3”案及剛發生的“l2·9”案件併案偵查。

原來早在1997年11月19日,位於鄭州市淮河路的電信分局營業廳就發生了一起持槍搶劫案,當時三名歹徒戴頭盔、持獵槍,搶走電信分局營業款現金共37萬元人民幣。

一年多以後的l999年3月3日,鄭州市交通路建設銀行鐵路支行儲蓄所又發生一宗搶劫案,四名歹徒持鐵錘等作案工具將櫃檯玻璃砸壞,搶走現金5萬元,並在逃離現場時引爆了攜帶的爆炸裝置。

指揮部決定併案的依據是:第一,根據現場物證,“11·9”和“3·3”案件以及“l2·9”三個發案現場,作案分子都持有爆炸物和獵槍,“11·19”和“3·3”案件現場遺留物中都含有玻璃纖維的導火索。民警們前往山西、陝西、內蒙古追查導火索的線索。28天后,他們終於確定該導火索是河南省鞏義市回郭鎮1980年以前生產的,此後國家就不允許生產這種導火索了。後經公安部某科研所檢驗,發現三個現場的導火索來自同一盤導火索,也就是說,是從一盤導火線上剪下來的。第二,三個案子中,歹徒均持有獵槍,且有群眾反映說歹徒所持獵槍上有紅色的光點。經過專案組多方走訪,瞭解到那“紅色的光點”應該是用於瞄準的激光。歹徒攜有發射激光用以瞄準的儀器,推測可能是激光筆。第三,在“3·3”案件中,歹徒在現場讓人趴下,在“11·19”案件中,歹徒曾經高喊“磕搭頭”(意為“低頭”),這應是河南豫西口音,“12·9”案件中口音為帶有河南口音的普通話。經聘請的語言方言專家辨析後確定,認為是平頂山、許昌、漯河一帶的口音。第四,“3·3”案件為四名犯罪嫌疑人,“ll·19”案件為三名犯罪嫌疑人。“12·9”案件為四名犯罪嫌疑人。

銀鷹自首都機場起飛,穿過茫茫雲團,50分鐘後降落在鄭州國際機場。飛機上走下兩位學者,他們是公安部特邀刑偵專家班茂生和趙啟明教授。

2000年12月13日夜9時,指揮部召開了案情分析會。

專家們對搶劫團伙進行了形象刻畫:這個團伙關係緊密,應是兄弟或有血緣關係的人組成,團伙成員四人以上;由懂爆破知識的人牽頭;有一人或兩人曾經作過搶劫或盜竊案件,並受過打擊處理;有一人在鄭州有固定的住處或為鄭州的常住人口,在鄭州居住的人沒有作案史;團伙中有外地人參與;他們有獵槍或其他槍支,有與現場一致的物品;團伙成員的年齡在25歲到45歲之間;三起案件中都有一個大個子存在,身高1.80米左右。

專案組還請來解放軍信息工程學院和測繪學院的專家教授,對“12·9”錄像進行重新演示,最終確定1號犯罪嫌疑人身高1.78米,2號身高1.74米,3號身高1.70米,4號身高1.80米。

專案組帶著現場遺留的爆炸裝置走訪瞭解放軍某部以及一些煤礦和礦山。其中解放軍某部工兵營專門搞爆炸的專家,在仔細檢查了爆炸裝置後告訴民警,無論從爆炸裝置的設計、導火索的纏繞手法等方面看,都是非常專業化的。再者,由拉火管、導火索和雷管組成的點火管制作非常正規。

專案組再次請教了省公安廳爆破專家王百姓後,又得到另外一個信息,搶劫分子遺留在“12·9”案發現場的爆炸裝置,是欲以雷管引爆造成汽油燃燒爆炸,以此引起混亂,趁機逃跑。但是搶劫分子設計的爆炸裝置是無法引爆汽油的,因為爆炸在瞬間完成,而汽油燃燒需要的時間卻不夠,根本不足以引爆。專案組聽後立即試驗,果然無法引爆。這說明,儘管作案分子懂得爆炸裝置的製造原理,但是並不是專家,他不知道無法引爆汽油的常識。

三個多月後,即2001年3月12日下午,指揮部對“12·9”案件1號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徵作出了更為具體的描摹刻畫:

此人年齡應在:30歲到40歲之間,身高1.78米左右,體態中等偏胖,走路呈“外八字”型;備有獵槍,並具備較熟練的獵槍射擊技能;具備較高的爆破技能,有較強的實際操作能力。這個人在現場留下了指紋,依據是在現場提取的16枚指紋中,有8枚取自爆炸裝置。因此,從爆炸裝置上提取的指紋應有l號犯罪嫌疑人留下的,此人血型為B型。

當時目擊人李某反映:“12·9”案件發生後,有一個犯罪嫌疑人在逃跑,李跟在這個犯罪嫌疑人的後面觀察,一直到西三馬路。李在跟蹤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於逃跑途中摘下帽子(馬虎帽),後又開了兩槍,隨後李某將馬虎帽撿回交給了公安機關。經檢驗,該馬虎帽內的毛髮血型為B型。

根據“11.19”案件現場訪問材料和對“12·9”案件目擊人的回訪情況,認定1號犯罪嫌疑人可能會駕駛摩托車。

此後,公安機關集中了大量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在破案過程中,多次分析,多次會診,集思廣益,群策群力,犯罪嫌疑人的嘴臉越來越清晰了。很快,查找作案分子已不再是大海撈針,目標和方向都已經基本清楚了。

2月18日上午9時許,根據對“12·9”系列搶劫銀行案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爆炸物品的調查情況,結合公安部專家們的分析意見,“12·9”專案指揮部果斷決定,將排查的重點對象界定為:

1976年至1999年底在縣(市)礦務局武裝部工作過的人員(包括聘用的職工或臨時工);

1976年至1999年底在鄉、鎮(礦)武裝部工作過的人員;

1976年至1999年底任民兵營(連)長和接受過爆破訓練的骨幹人員;

上述人員的子弟、近親屬及關係密切的人員。

根據以上情況,專案組組織了第一次全市範圍內的大規模排查,排查的重點就是尋找大個子退伍兵。

從市公安局機關抽調的36名同志分赴平頂山、許昌兩市連續播放錄像。二十多天來,負責播放錄像的伺志們做了大量艱苦細緻的工作。他們克服了經費緊張等困難,積極與當地政法、宣傳部門取得聯繫,採取在當地電視臺和廠礦企業內部閉路電視上滾動播放的形式,在每日的中午、晚上的黃金時段播放“12·9”案件現場錄像,截至2月26日,平頂山、許昌地區群眾觀看率均已達到90%以上。

面對錯綜複雜的“12·9”大案,專案組還制定了以物找人的計劃。

現場遺留的主要痕跡物證及檢驗考證情況是:現場提取的血跡和毛髮經DNA檢測,結果卻反映出來三個人的特徵。現場發現指紋16枚,紙拉火管數枚。經技術人員辨認,系山西陽泉某廠1957年至1970年間生產的軍用品。銅殼火雷數枚,系遼寧省撫順某廠1973年至l980年生產的軍用品。中層線為玻璃纖維的導火索,系河南省鞏義市某廠1976年至l979年生產的。這些物品在省內鄭州、開封、安陽、三門峽、平頂山、許昌、駐馬店、南陽、信陽等地市均銷售過。現場還發現國標岩石三號TNT炸藥,四枚12號獵槍子彈殼和一枚12號獵槍子彈實彈。其中,三枚彈殼系河南省西峽縣生產的獵槍槍彈;一枚彈殼是塑料制的,系黑龍江省綏化市前進機械廠生產。鐵錘一把,錘把為白蠟杆本木色,把長l0釐米,厚4.5釐米。鞋盒一個,鞋盒上面有“魔力毛撣”、“神奇的靜電效應”等字樣。偵查人員按圖索驥,終於尋找到在2000年11月24日《大河報》上面有些字樣與此相同。

技偵人員經過仔細對比錄像和現場遺留的部分證據,認定作案者使用的槍為白機匣五連發獵槍,這種槍為湖南益陽輕武器研究所製造,該所共計製造8740支。專案組三下益陽,最終了解到以正規渠道流入河南省的共計224支。專案組經過調查瞭解認為,三種人可能擁有這種槍支,一為縣鄉以下的幹部,二是某些企業家、個體戶,還有就是帶有黑社會性質的不法分子。

遺留在現場的《大河報》,經查為《大河報》鄭州印刷點印製。根據該批報紙零售攤點的位置和發行範圍,作案分子應該是在航海路、隴海路沿路購買的。

至於裝爆炸裝置的鞋盒,經過反覆地調查,確認為1998年前溫州生產的,鄭州市鞋城賣過此種商品。

在“12·9”案件中,作案分子攜帶到現場的有七個爆炸裝置,有幾十斤重。刑偵人員分析,作案分子不可能攜帶如此沉重的爆炸裝置從外地趕到鄭州作案,再加上作案分子攜帶的塑料袋、鞋盒、《大河報》均在鄭州購買,因此,可以確定爆炸裝置就是在鄭州製作的,這樣,就基本上可以確定作案分子在鄭州有居住地或者暫住地。再加上口音,偵查範圍基本確定下來。三個現場的周圍兩平方公里的範圍內應有作案分子的居住地或者暫住地。基本位於隴海路以南,西至桐柏路,東至菸廠街的區域,而大的範圍應該是,作案分子在平頂山、許昌或者漯河市可能有居住地或者暫住地。

按照這一偵查方案,在以物找人的過程中,專案組順帶破了搶劫、殺人、強姦等多起重大刑事案件。除此以外,警方還採取了以指紋比對找人的方法。由於在“12·9”案件中作案分子留下了清晰的指紋,專案組將發現的每一個犯罪嫌疑人的指紋均輸入河南省指紋比對系統進行比對,共進行了18萬枚指紋比對。儘管未發現“12·9”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但卻意外地破了一百多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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