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12·9”张书海特大抢劫银行案侦破纪实第一章

郑州“12·9”张书海特大抢劫银行案侦破纪实第一章

蓝盾出击

正值隆冬,寒冷的狂风席卷着灰蒙蒙的沙尘,铺天盖地扑向黄河南岸的中原省城郑州。将近年末岁尾,又逢双休日,位于火车站广场南面的银基商贸城里,人头攒动,十分热闹。

2000年12月9日16时50分,四名蒙面歹徒手持猎枪、铁锤和爆炸装置,突然闯入广东发展银行郑州银基商贸城支行营业部。一名歹徒在防弹玻璃上贴附一爆炸装置,将防弹玻璃炸开一个洞口。一名歹徒手持铁锤将玻璃砸碎,另两名歹徒迅速跳入营业室内,持枪威逼在场四名营业员趴下,然后将营业款208万元(其中10200元散落在案发现场,后被群众捡回上交)装入两个蓝白相间的编织袋内,跳出柜台,逃离现场。

这天正好是星期六,接到“ll0”指挥中心的通知后,郑州市公安局党委成员及全市数千名公安民警立即从四面八方迅速赶到指定岗位,全力以赴投入到案件侦破和排查工作之中。

河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李清林、省公安厅厅长张程锋、郑州市市长陈义初、郑州市公安局局长李民庆先后赶赴案发现场,指导侦破工作。

12月10日上午9时,李民庆局长做出工作部署:

由市公安局治安处组织50名侦查员观看各银行营业部录像带,以期从录像带中找出与“12·9”案件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相似的人员。

立即展开全市性的大排查。

对遗留在现场的三个血液痕迹进行排查认定。

现场录像显示,有一个作案分子摘下了手套。因而,要努力发现有价值的指纹,同时对遗留物证表面也要仔细辨析,力求发现指纹,进行提取。

要在几个爆炸装置上下功夫,请爆破专家和煤矿爆破人员进行技术鉴定,以利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技术上要加大力度,对现场遗留的与过去几起抢动银行案件交叉重合的物证,如“汽油燃烧弹”,要测定油标号,查出油是从哪里灌注的。

对现场遗留包装物要查找产地和销售范围。

要下决心弄清犯罪嫌疑人在大厅外开了几枪,设法寻找到当时巡警击发的那发子弹的弹头。

通过现场访问,进一步查清犯罪嫌疑人逃跑的路线及逃跑的方式。

由市公安局张占军副局长负责组织二七、管城分局与“12·9”专案组专业队伍上案,先集中力量解决劫款歹徒逃跑走向、使用交通工具等时效性较强的问题。

指挥部一声令下,千军万马齐上阵。

当晚,郑州市公安局召集市内各分局负责人及刑侦、督察大队负责人,共同详细地研究侦破工作,最后做出一项重大的决策:将1997年的“11·19”、l999年的“3·3”案及刚发生的“l2·9”案件并案侦查。

原来早在1997年11月19日,位于郑州市淮河路的电信分局营业厅就发生了一起持枪抢劫案,当时三名歹徒戴头盔、持猎枪,抢走电信分局营业款现金共37万元人民币。

一年多以后的l999年3月3日,郑州市交通路建设银行铁路支行储蓄所又发生一宗抢劫案,四名歹徒持铁锤等作案工具将柜台玻璃砸坏,抢走现金5万元,并在逃离现场时引爆了携带的爆炸装置。

指挥部决定并案的依据是:第一,根据现场物证,“11·9”和“3·3”案件以及“l2·9”三个发案现场,作案分子都持有爆炸物和猎枪,“11·19”和“3·3”案件现场遗留物中都含有玻璃纤维的导火索。民警们前往山西、陕西、内蒙古追查导火索的线索。28天后,他们终于确定该导火索是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1980年以前生产的,此后国家就不允许生产这种导火索了。后经公安部某科研所检验,发现三个现场的导火索来自同一盘导火索,也就是说,是从一盘导火线上剪下来的。第二,三个案子中,歹徒均持有猎枪,且有群众反映说歹徒所持猎枪上有红色的光点。经过专案组多方走访,了解到那“红色的光点”应该是用于瞄准的激光。歹徒携有发射激光用以瞄准的仪器,推测可能是激光笔。第三,在“3·3”案件中,歹徒在现场让人趴下,在“11·19”案件中,歹徒曾经高喊“磕搭头”(意为“低头”),这应是河南豫西口音,“12·9”案件中口音为带有河南口音的普通话。经聘请的语言方言专家辨析后确定,认为是平顶山、许昌、漯河一带的口音。第四,“3·3”案件为四名犯罪嫌疑人,“ll·19”案件为三名犯罪嫌疑人。“12·9”案件为四名犯罪嫌疑人。

银鹰自首都机场起飞,穿过茫茫云团,50分钟后降落在郑州国际机场。飞机上走下两位学者,他们是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班茂生和赵启明教授。

2000年12月13日夜9时,指挥部召开了案情分析会。

专家们对抢劫团伙进行了形象刻画:这个团伙关系紧密,应是兄弟或有血缘关系的人组成,团伙成员四人以上;由懂爆破知识的人牵头;有一人或两人曾经作过抢劫或盗窃案件,并受过打击处理;有一人在郑州有固定的住处或为郑州的常住人口,在郑州居住的人没有作案史;团伙中有外地人参与;他们有猎枪或其他枪支,有与现场一致的物品;团伙成员的年龄在25岁到45岁之间;三起案件中都有一个大个子存在,身高1.80米左右。

专案组还请来解放军信息工程学院和测绘学院的专家教授,对“12·9”录像进行重新演示,最终确定1号犯罪嫌疑人身高1.78米,2号身高1.74米,3号身高1.70米,4号身高1.80米。

专案组带着现场遗留的爆炸装置走访了解放军某部以及一些煤矿和矿山。其中解放军某部工兵营专门搞爆炸的专家,在仔细检查了爆炸装置后告诉民警,无论从爆炸装置的设计、导火索的缠绕手法等方面看,都是非常专业化的。再者,由拉火管、导火索和雷管组成的点火管制作非常正规。

专案组再次请教了省公安厅爆破专家王百姓后,又得到另外一个信息,抢劫分子遗留在“12·9”案发现场的爆炸装置,是欲以雷管引爆造成汽油燃烧爆炸,以此引起混乱,趁机逃跑。但是抢劫分子设计的爆炸装置是无法引爆汽油的,因为爆炸在瞬间完成,而汽油燃烧需要的时间却不够,根本不足以引爆。专案组听后立即试验,果然无法引爆。这说明,尽管作案分子懂得爆炸装置的制造原理,但是并不是专家,他不知道无法引爆汽油的常识。

三个多月后,即2001年3月12日下午,指挥部对“12·9”案件1号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作出了更为具体的描摹刻画:

此人年龄应在:30岁到40岁之间,身高1.78米左右,体态中等偏胖,走路呈“外八字”型;备有猎枪,并具备较熟练的猎枪射击技能;具备较高的爆破技能,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这个人在现场留下了指纹,依据是在现场提取的16枚指纹中,有8枚取自爆炸装置。因此,从爆炸装置上提取的指纹应有l号犯罪嫌疑人留下的,此人血型为B型。

当时目击人李某反映:“12·9”案件发生后,有一个犯罪嫌疑人在逃跑,李跟在这个犯罪嫌疑人的后面观察,一直到西三马路。李在跟踪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于逃跑途中摘下帽子(马虎帽),后又开了两枪,随后李某将马虎帽捡回交给了公安机关。经检验,该马虎帽内的毛发血型为B型。

根据“11.19”案件现场访问材料和对“12·9”案件目击人的回访情况,认定1号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驾驶摩托车。

此后,公安机关集中了大量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在破案过程中,多次分析,多次会诊,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犯罪嫌疑人的嘴脸越来越清晰了。很快,查找作案分子已不再是大海捞针,目标和方向都已经基本清楚了。

2月18日上午9时许,根据对“12·9”系列抢劫银行案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爆炸物品的调查情况,结合公安部专家们的分析意见,“12·9”专案指挥部果断决定,将排查的重点对象界定为:

1976年至1999年底在县(市)矿务局武装部工作过的人员(包括聘用的职工或临时工);

1976年至1999年底在乡、镇(矿)武装部工作过的人员;

1976年至1999年底任民兵营(连)长和接受过爆破训练的骨干人员;

上述人员的子弟、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人员。

根据以上情况,专案组组织了第一次全市范围内的大规模排查,排查的重点就是寻找大个子退伍兵。

从市公安局机关抽调的36名同志分赴平顶山、许昌两市连续播放录像。二十多天来,负责播放录像的伺志们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他们克服了经费紧张等困难,积极与当地政法、宣传部门取得联系,采取在当地电视台和厂矿企业内部闭路电视上滚动播放的形式,在每日的中午、晚上的黄金时段播放“12·9”案件现场录像,截至2月26日,平顶山、许昌地区群众观看率均已达到90%以上。

面对错综复杂的“12·9”大案,专案组还制定了以物找人的计划。

现场遗留的主要痕迹物证及检验考证情况是:现场提取的血迹和毛发经DNA检测,结果却反映出来三个人的特征。现场发现指纹16枚,纸拉火管数枚。经技术人员辨认,系山西阳泉某厂1957年至1970年间生产的军用品。铜壳火雷数枚,系辽宁省抚顺某厂1973年至l980年生产的军用品。中层线为玻璃纤维的导火索,系河南省巩义市某厂1976年至l979年生产的。这些物品在省内郑州、开封、安阳、三门峡、平顶山、许昌、驻马店、南阳、信阳等地市均销售过。现场还发现国标岩石三号TNT炸药,四枚12号猎枪子弹壳和一枚12号猎枪子弹实弹。其中,三枚弹壳系河南省西峡县生产的猎枪枪弹;一枚弹壳是塑料制的,系黑龙江省绥化市前进机械厂生产。铁锤一把,锤把为白蜡杆本木色,把长l0厘米,厚4.5厘米。鞋盒一个,鞋盒上面有“魔力毛掸”、“神奇的静电效应”等字样。侦查人员按图索骥,终于寻找到在2000年11月24日《大河报》上面有些字样与此相同。

技侦人员经过仔细对比录像和现场遗留的部分证据,认定作案者使用的枪为白机匣五连发猎枪,这种枪为湖南益阳轻武器研究所制造,该所共计制造8740支。专案组三下益阳,最终了解到以正规渠道流入河南省的共计224支。专案组经过调查了解认为,三种人可能拥有这种枪支,一为县乡以下的干部,二是某些企业家、个体户,还有就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不法分子。

遗留在现场的《大河报》,经查为《大河报》郑州印刷点印制。根据该批报纸零售摊点的位置和发行范围,作案分子应该是在航海路、陇海路沿路购买的。

至于装爆炸装置的鞋盒,经过反复地调查,确认为1998年前温州生产的,郑州市鞋城卖过此种商品。

在“12·9”案件中,作案分子携带到现场的有七个爆炸装置,有几十斤重。刑侦人员分析,作案分子不可能携带如此沉重的爆炸装置从外地赶到郑州作案,再加上作案分子携带的塑料袋、鞋盒、《大河报》均在郑州购买,因此,可以确定爆炸装置就是在郑州制作的,这样,就基本上可以确定作案分子在郑州有居住地或者暂住地。再加上口音,侦查范围基本确定下来。三个现场的周围两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应有作案分子的居住地或者暂住地。基本位于陇海路以南,西至桐柏路,东至烟厂街的区域,而大的范围应该是,作案分子在平顶山、许昌或者漯河市可能有居住地或者暂住地。

按照这一侦查方案,在以物找人的过程中,专案组顺带破了抢劫、杀人、强奸等多起重大刑事案件。除此以外,警方还采取了以指纹比对找人的方法。由于在“12·9”案件中作案分子留下了清晰的指纹,专案组将发现的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均输入河南省指纹比对系统进行比对,共进行了18万枚指纹比对。尽管未发现“12·9”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但却意外地破了一百多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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