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耕抵债起干戈 耐心调解化玉帛

2017年9月1日,元宝山区司法局平庄司法所接到辖区东六家村委会电话,此次来电和以往大有不同得是,这是一个来自村委会的求助电话,来电称:“东六家村委会有16亩耕地,被侯某抢耕抢种,村委会多次与侯某协商未果,严重影响了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和承包计划,需要司法所帮助解决。”

经查:东六家村委会于今年初春时开荒出60余亩耕地,准备以招投标的方式承包出去。村委会及村民代表还在筹划,却发现已经被村里的侯某抢种了16亩土地。发现土地被侯某抢耕抢种后,村委会与当事人侯某协调沟通过,但以村委会欠侯某钱,至今尚未还清为由,拒不退出已抢种土地。因此,村委会对外出租的60亩土地计划不得不被迫停止。一方面村委会即将错过耕种期,着急流转土地,另一方面侯某坚持欠债还钱,担心村委会拿到土地流转款后不会还钱,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因此产生纠纷。

在了解了情况下,司法所和农经站工作人员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村委会对其展开调解工作,决定多事并一事,从而一并调解。

通过依法、入情、入理的说服教育,规劝疏导,学会换位考,增进理解,最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一是候某与村委签订承包协议,以240元/亩(原方案为200元/亩)的价格,向村委会交纳抢占的16亩土地承包费。承包期限至2017年秋收后。并恢复土地原状。

二是村委会欠候某的款项由二人通过协商自行达成还款协议。

三是村委会不在追究侯某抢耕抢种的法律责任。

抢耕抵债起干戈 耐心调解化玉帛

抢耕抵债起干戈 耐心调解化玉帛

分析:

首先抢耕抢种一事明确侯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条规定:“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民法通则》关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虽然有村委会长期欠债的事实在前但不能作为该违法行为的借口,但是为了尽快解决土地流转承包的问题,村委会不在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法律条文的解读讲解让态度强硬的侯某肯于坐下来配合调解工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