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真的能绑架司法吗?

丿Seduce-希丶


舆论能绑架司法,最少是可以绑架一部分司法案件。

很多案例是这样的,在这不作赘述。至少,昆山反杀人案定性无罪开释,是司法的胜利,不如说是舆论的胜利?

无限自卫权通常有司法实践中,公检法的定性都是非常谨慎的。因为自卫与防卫过当之间的行为与情节是紧密相连的,要从中剥离出来,要小心谨慎。稍不小心,就会判断定性错误。

但是这次警方能在很短时间内定性昆山反杀案中的当事人于海明属正当防卫。不得不说是舆论的胜利(相当一部分是受到舆论绑架)。


Watson炼金黄


绑架是不可能的,影响是肯定存在的。

法律条文是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那么它的存在就应该符合整个社会绝大部分人的正义标准(肯定不会符合少部分犯罪分子的标准)。如果不符合绝大部分人的正义,肯定就需要修法了。

但是法律条文是由人来执行的,所以就会造成人为的偏差。司法实践中早就适用了疑罪从无,这在检察机关和法院来说肯定偏差不大(毕竟是看证据说话),但在公安机关执行中偏差就会很大。

因为公安机关是和罪犯战斗的一线,他们整天思考的就是怎么抓住罪犯的马脚,将他们绳之以法,让犯罪分子无法再危害社会。所以习惯性的就会把所有问题向有罪的方向思考,刑事案件更是如此。有时为了破案,警察甚至会把自己假想成罪犯去思考推演犯罪的过程。(其实正当防卫这么难和公安机关的惯性思维有很大关系)。

所以这个时候舆论的声音(社会大众的声音)就可以发挥监督和纠偏的作用。把人为出现的思维偏差纠正过来,从而使案件的结果符合绝大部分人的正义。


迷失了683


不可否认如果没有舆论的力量,最后的判决完全可能按着那个周姓律师的论调定了!那才是浆糊脑袋律师的胜利,也是完成了他们吃了原告吃被告的第一步,但是舆论的胜出砸了混蛋律师的饭碗!也让广大的负有正义感的人们再面对不法之徒会更有底气了!这才是舆论胜出司法胜出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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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起当年郑州张金柱最终被枪毙一案。若不是新闻媒体追踪不放。这个恶意驾车致人死亡的犯罪分子因其特殊身份完全可能逃脱严惩!

今天同样不是舆论压力之下发生在昆山的宝马纹身男一案同样有可能让正当防卫的白衣男获刑!因为之前就有北京律师再三强调所谓自卫过当。这种荒诞的,不负责任,亳无人性的所谓法学人士言论实在令人心寒!

现实中这次昆山案件再次唤醒的是整个社会的正义之声!也是新闻媒体再次回归社会良心的公正发声!多年了,我们听不到新闻媒体主持正义的声音。集体的禁声让社会失去了公正,公平!剩下的却是整个社会道德的瓦解与诚信的消失!让我们激动的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让新闻迅速传遍大江南北。媒体的一边倒让正义的呼声代表了人民的力量。昆山警方坚定地站在了正义的一方。

法律就是要伸张正义!维护人民利益!不能不说任何法律的制定与修定都是要以人民意志为核心。我们依法治国就是要以法律为武器积极维护人民正当权利!昆山事件的启示标志着中国司法改革跨入了一个新时代!它的划时代意义不容小觑!


晋A闲云野鹤


舆论绑架司法?这是个伪命题!

在中国法律是为国家利益为人民利益服务的,而立法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委员是各级人民代表层层选拔出来的,它代表着人民的意志!

当人民极力反对的事情,就证明该法律法规有不足之处,需要予以改进或修正。

那些所谓的司法精英,忘却了司法正真的含义,动不动就将司法凌驾于人民的利益之上,当广大人民群众质疑司法的舆情高涨时,就搬出舆论绑架司法一说,来混淆视听,我看是心虚的表现。

当然,在特定的场合与真相未明的情况下,舆论也有误导舆情的可能性,但并不代表广大人民会不理解不正义,这需要当地管理部门及时有效的将事件真相公布,并及时处理解释。

如果单纯的一棍子打死,就认定舆情绑架司法,像这样的司法人,像这样周保民律师这样的司法人,不要也罢!


邀猪品酒


舆论怎么能说是绑架司法呢?

1、首先舆论监督是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监督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舆论监督是指党和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介对社会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公民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2、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同样受到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对公民通过舆论提出的批评、建议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3、所谓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和个别领导干预。而不是说不受社会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两大必要条件。

4、在昆山“龙哥”案中,司法机关在群众的舆论监督下,依法查清事情真相,不受某些律师专家个人言论干扰,判定自行车主的行为为正当防卫并予以释放,正是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值得点赞。这是真正的为人民服务!

5、提出“司法机关被舆论绑架”这一言论的人故意将司法机关摆到人民群众的对立面,制造对立,误导群众,居心叵测。我们应该抵制这种说法!昆山“龙哥”案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时间,说明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司法公正又向前迈了一大步!


六步半老陈


法律是为统治阶级及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可以说,法律的制定是遵循大多数人民意愿的体现,法律的执行也必须遵循广大人民的意愿,如果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违背了人民的意愿,那只能说明,这项法律的制定或执行是出了问题的,是必须要纠正的,否则它将危害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守护本心z


绑架司法这个词不妥当,司法是人民的司法,也是绝多数人民的意志,如果司法偏离了人民这个司法就需要修法,所以说绑架司法是不存在的,有一定影响司法是比较客观的。


W亿诚环境公司


司法本服务于大众,而不能服务于少数人,这才是司法公平公正的基础。而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本身就需民众的监督,没有民众监督的司法又怎能做到公平公正呢?所以舆论不是绑架司法,而是保证其公平公正的最基本方式。


随便想一下


不评论,看看以前类似的案例吧。裁判文书网,搜关键词,如“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等等,自己看看最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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