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殺」入宅行兇者,無限防衛權爲何難啓動

一起“深夜潛入他人住宅砍殺他人,反被殺”的個案,又在考驗正當防衛的邊界。去年2月2日凌晨4點,內蒙古托克托縣男子王生娃潛入同村村民郭三祥家中,對其頭部連砍三斧,被郭家女婿王鐵柱、親戚王玉成發現後,又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二人,最後反被二人打死。今年年初,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二人犯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7年,內蒙古高院維持了這一判決。

內蒙古高院認為,“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後並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後造成死亡”,超過了必要的防衛限度。死者家屬更是不依不饒,認為這根本就應該判故意殺人罪,“正當防衛怎麼會把人打死?”

“正當防衛不能把人打死”,“打死人就不是正當防衛”,“死人就是有理”,這樣的環環嵌套式邏輯,在民間、在司法機關的實務當中,還是頗有市場的。但這真是法律的規定嗎?

1997年版《刑法》明確規定了“無限防衛權”,公民面對行兇、殺人、強姦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情形時,打死行兇者,不構成防衛過當。但在此之前的司法實踐當中,正當防衛在一定程度上淪為了“殭屍條款”。從去年的“山東辱母殺人案”,到前不久的“崑山反殺案”,輿論反彈那麼大,其實也是對這種正當防衛被不正當壓縮的集中爆發。

好在如今司法政策正在發生悄然改變,在“崑山反殺案”中,公安機關明確認定,劉某用刀砍劈於海明的行為,就是《刑法》所規定的“行兇”行為,公民有無限防衛權,包括視頻當中展現的於海明的“追砍”行為,也被認定屬於遭遇行兇之後正當防衛的“連續過程”,而不是之前一般案件中所認定的“事後防衛”。

這些說明全社會對於正當防衛的正確適用,達成了新的共識——不能站在上帝的視角苛責公民,要求公民面對窮兇極惡的暴力傷害時,能保持絕對的冷靜。畢竟,如果在生命安全遭到危害的情況下,還要求公民對暴力的使用拿捏恰到好處,無疑是強求。

家就是“公民的城堡”,深夜私闖他人民宅,哪怕沒有前面的用斧子連砍他人頭部等明顯的故意殺人行為,也是對於人身安全的威脅。本案几乎構成了啟動“無限防衛權”的典型場景,可為什麼當地司法機關沒有正大光明地認定正當防衛?

或許,從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長沈德詠的談話中可窺見一斑。他在談到正當防衛淪為殭屍條款時,認為現實中“不管死傷者的行為本身是否正當,其家屬、親屬往往以此為由向司法機關施加壓力,有的甚至形成集體鬧訪,危及社會穩定。”來自死傷者家屬的壓力,有時候正是無限防衛權無法啟動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刑法》首先保護的應是合法公民不受人身傷害,而不是窮兇極惡的歹徒是否會被打死。司法機關保障民眾正當防衛的權利,關乎合法公民的人身權益,更關乎法律的尊嚴。因而,《刑法》賦予公民的面對暴力行兇時的“無限防衛權”,應該落實在每一個判決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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