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在江蘇崑山,一寶馬車想搶電動車道行駛,並壓白線逼停正常行駛的電動車。雙方爭執不下。寶馬車主甚至從車上拿來水果刀對電動車主進行揮砍。不料刀不慎掉落,電動車主撿起反向寶馬車主砍去。28日晚間,@崑山公安 發佈通報:兩人因行車問題,引發口角導致衝突,劉某某因搶救無效死亡。
該事件經媒體報道後迅速在網上發酵,引起廣泛的討論。網友爭論主要集中在像電動車主這樣“奪刀反殺”的行為到底算不算正當防衛呢?
網友的意見也是大不相同
部分網友認為電動車主是正當防衛
部分網友卻認為電動車主屬於防衛過當
對此,小編也是狠狠的漲了一波姿勢——
首先了解下什麼是正當防衛?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它應該符合五個條件:
1.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4.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對不法侵害行為人,在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時,所造成損害的行為。
同時,要注意《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我們對正當防衛存在哪些誤區?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9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9. 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那麼,怎麼才能判斷自己可以“正當防衛”?
有研究者對幾百份判決書的統計顯示,當你被檢察機關起訴後,還能在法庭上用“正當防衛”來成功脫罪的概率只有6%。
也就是說,如果你被一群人圍住,辦法有三個,一是捱過去,二是趕快逃,三是裝死。你最大危險不是對方人多,而是你無意中撿到了一把刀……
如果認真看了本文,相信您已經知道遇到危險後該如何做了
1.事後千萬不要說“我就是想報復,就是想弄屎 Ta!”而要說,當時我腦子很亂,我不弄他,他就弄屎我了;
2.我沒有事先準備,Ta是違法在先的,我是隨機的,被逼無奈;
3.不能針對無辜,沒有動手侵害他人和自己利益的,不是防衛的目標;
4.除非是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這些惡性犯罪才能弄si!其他情況下千萬不能,雖說限度難以把握,但儘可能冷靜、沉著、理性。避免防衛過當。
5.如果想正當防衛,遇到犯罪,不要讓過程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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