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反殺」事件|死者至少曾五次被捕,今年獲見義勇爲證書


據於某某的同事透露,去年11月宴會中心開店以來,於某某就在這裡工作,“他非常勤勞”。一般情況下,於某某早上八點左右就到公司上班,比規定時間早一小時,而且經常加班到晚上九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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崑山“反殺”事件|死者至少曾五次被捕,今年獲見義勇為證書

▲監控視頻拍下的事發現場畫面。圖片來自視頻截圖

8月27日晚,江蘇崑山市兩男子因行車衝突動刀,致一死一傷。崑山市人民檢察院表示已提前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於某某已被控制。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監控視頻顯示,刀是由劉某某從其所乘車輛中取出,並向於某某連揮數次,後刀落地被於搶到。在搶刀過程中,於朝劉腹部連刺兩刀致劉倒地。在劉起身過程中,於朝劉回砍三刀。劉跑開後,於又從身後追砍兩刀。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對於犯罪嫌疑人於某某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目前司法界和法學界持有不同觀點。

有律師認為,於某某奪刀後追砍對方,屬防衛過當。但也有刑法學專家認為,於某某奪刀後不安感仍存在,此舉屬正當防衛。

▲3D起底崑山砍人被“反殺”男子:至少五次被捕 曾獲見義勇為證書。新京報“動新聞”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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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奪刀後遭追砍7刀

昨日,新京報記者現場探訪瞭解到,崑山砍人事件發生地位於順帆路與震川路交叉口,屬於崑山城東的開發區,行人稀少,往來車輛較多。現場仍可見血跡,從十字路口向震川東路延伸,長約10米。

事發監控視頻顯示,27日21時36分,崑山市一十字路口顯示為直行紅燈狀態,一輛寶馬轎車右轉欲進入非機動車道,疑似與一輛非機動車發生碰撞。寶馬車上先後有三個人下車與白衣騎車男子理論。

一名目擊者告訴記者,雙方扭打了一會兒,騎車男子未有太大的反擊。

視頻顯示,約兩分鐘後,一黑衣男子返回寶馬車,從車內取出一把刀衝向騎車男,多次作出揮刀動作,並和騎車男子發生肢體接觸,在此過程中,刀掉在地上,被白衣騎車男子搶到。在搶刀過程中,騎車男朝黑衣男子腹部連刺兩刀致其倒地。黑衣男子起身過程中,騎車男又朝其砍了三刀。黑衣男子起身跑開,騎車男又從身後追砍兩刀。

另有現場圖片顯示,黑衣男子渾身是血,側身躺在路邊的草地上。上述目擊者說,當時黑衣男子還大喊了幾聲救命,之後,騎車男回到十字路口的寶馬車前,神情呆滯,接著警察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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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8月28日18時許,崑山市公安局發通報稱,27日21時許,崑山市開發區震川路、順帆路路口發生一起刑事案件。120急救人員將兩名傷者送醫救治。

經初步調查,兩名傷者分別是劉某某(男,36歲)和於某某(男,41歲)。當晚,雙方在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因行車問題引發口角導致衝突。衝突中雙方受傷,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沒有生命危險。

崑山市公安局宣傳部一名工作人員向新京報記者證實,該起刑事案件兇器為刀具。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28日晚,崑山市人民檢察院發佈通報稱已提前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崑山“反殺”事件|死者至少曾五次被捕,今年獲見義勇為證書

▲8月29日晚8時許,事發地仍可見血跡,不少過路行人駐足圍觀,討論8月27日晚的砍人事件。新京報記者 吳靖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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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經營典當行 今年獲見義勇為證書

新京報記者從知情人處證實,死者曾多次因搶劫盜竊敲詐等罪獲刑。

19歲時,劉某某在北京盜竊,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四年六個月監禁。刑滿之後,劉某某來到江蘇崑山。2006年9月,劉某某因為打架被崑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此後不到半年,他又因為敲詐勒索被崑山市人民法院判了九個月。

2009年5月,劉某某因為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崑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出獄後,又因瑣事兩次與人發生衝突,致對方左側胸腔積液和骨折。2014年5月13日,劉某某被崑山市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的罪名判處了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

據統計,自2001年至2014年,劉某某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計達到9年半。

昨日下午,新京報記者從江蘇省見義勇為基金會證實,劉某某曾因提供線索協助警方破案,於今年3月獲頒“見義勇為”證書。

劉某某在崑山市陸家鎮合豐村開了一家典當店鋪。附近一家店鋪老闆告訴記者,劉某某在這裡開典當行有兩三年的時間。

“店裡有一兩個店員守著,但劉不是天天都在。”這名老闆稱,劉某某和他同是甘肅老鄉,平常會去他店裡吃麵,劉還有一個13歲的兒子,“寶馬車經常是他開,今年才見到的,是個新車。”

至於嫌疑人於某某,記者瞭解到,其是當地一家宴會中心的工程部經理,主要負責水電工程方面的工作。宴會中心距離事發路口很近,直線距離不到200米。

據於某某的同事透露,去年11月宴會中心開店以來,於某某就在這裡工作,“他非常勤勞”。一般情況下,於某某早上八點左右就到公司上班,比規定時間早一小時,而且經常加班到晚上九十點。該同事表示,對於網傳於家中的困難並不瞭解,“他很少和我們提到家裡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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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說 奪刀後不安感仍在

昨日,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羅翔表示,正當防衛這個問題歷來存在爭議。正當防衛從立法變遷來說一直朝著寬泛方向發展,然而實踐中最大的問題還是站在後果主義,“以是否死人為結果判斷是否正當防衛”。

羅翔指出,從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出發,還是有大量類似判例支持此次事件中自行車男的行為屬正當防衛,比如於歡案和葉永朝案。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強調,從這件事情上看,寶馬車強行進入非機動車道本就違反交通法,不僅不道歉還出手打人,甚至還持刀威脅,明顯不是一般民間糾紛;其次從當事人角度考慮,於某某奪刀後不安感仍存在,考慮到對方攻擊性強,不排除繼續找工具打鬥的防衛心理。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執業律師葉竹盛認為,結合整個事件來看,於某某搶刀之後的情境應認定為危險情境,因此具有防衛的正當權利。主要原因在於,在案發短短的一兩分鐘時間內,雙方的施害和防衛行為都是連貫的,難以分割開來看。

他指出,劉某某在失刀後,並沒有停止傷害或是表現出恐懼而停手的行為,而是積極拼搶。在另一個細節中,劉某某倒地起身後跑向寶馬車,而不是向其他方向逃跑。結合其回到車裡取刀的行為,於某某完全有合理理由認為,其可能繼續行兇。

葉竹盛認為,從劉某某搶刀時和搶刀前的高度危險性來看,於某某完全有理由認為,自己即使搶到刀了,劉某某及其同伴依然有很大的可能性反撲,如不及時制止,反擊不夠徹底,對方仍將可能繼續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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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說 逼退對方後仍追砍

網絡上也有大量不同的聲音,蘭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包華等一線執業律師則認為於某某的行為屬防衛過當。

包華解釋說,正當防衛是有限度的,即制止對方的侵害行為,使自己人身財產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這個措施只要發生了效果便可,如果繼續延伸就屬於過當行為。

就本案來說,於某某用刀將對方逼退之前的行為都屬正當防衛,但是“當對方被驅離的情況下還追著砍,那可能是故意傷害了,現在也有很多律師就在爭議第三個情節是否屬於故意傷害。”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鄧學平補充道,劉某某在跑向寶馬車時,已被砍五刀。此時即便寶馬車內還有其他兇器,也不可能再有繼續行兇的意願和能力,因此他跑向寶馬車應該是想上車逃離現場。

另外根據視頻,劉某某持刀砍向於某某時,大概率使用的是非刀刃。這能證明劉某某至少無意傷害於某某性命。這也是於某某後期還能搶刀的關鍵。

鄧學平表示,本案的關鍵信息仍需相關部門調查清楚,比如導致劉某某死亡的致命傷究竟是哪幾刀造成的?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於某某的行為屬於行使無限防衛權,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如果致命傷是後兩刀導致,那麼就需要進一步分析第二個事實,即:劉某某倒地起身後手上已經不再有刀,且已經開始逃離,此時於某某的人身危險是否已經解除?如果劉某某一方主觀上已經放棄了繼續行兇的意圖或者客觀上已經喪失了繼續行兇的能力,那麼客觀上於某某的人身危險已經解除。

如果綜合考量,於某某後續追砍的兩刀特別是最後一刀,確實可能有防衛過當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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