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該出手時才出手

「微普法」该出手时才出手

最近,“正當防衛”又一次刷爆朋友圈——繼“於歡案”後,“崑山案”因為“黑道大哥”、“戲劇性反轉”這些關鍵詞,再次引發全國人民的關注與討論。該案中,自救人於某的行為究竟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在網絡上產生了不小的爭議。近日該爭議終於塵埃落定:崑山警方發出公告,認定於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事實上,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正當防衛的判決鳳毛麟角。這主要是因為防衛行為往往會造成加害人受傷甚至是死亡,自救人如果掌握不好限度很有可能出現防衛過當的情形。普法君雖然不提倡暴力行為,但是“該出手時就出手”的前提,應該是“該出手時才出手”,何時該出手呢?這就需要我們對正當防衛制度有所瞭解,以便在關鍵時刻保護自己的權益。

「微普法」该出手时才出手

如何恰當地實施防衛行為呢?我國《刑法》為防衛行為設定了一定的要求:

第一,防衛行為應當針對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就是構成犯罪的侵害行為,具有威脅性與緊迫性。如果是貪汙罪或瀆職罪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一般不能進行防衛,而應當告知相關人員處理。

第二,不法侵害應當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為以不法侵害人開始著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後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為侵害行為已經開始。

第三,防衛人應當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並且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行使防衛行為。

第四,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由於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

第五,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防衛人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包括兩個方面,從行為上來說應當遵循必要的限度,從結果上看應當避免嚴重後果,如侵害人重傷死亡。

第六,針對一些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衛行為可以不考慮限度。如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侵害行為,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瞭解了上述法律知識,相信大家還會有些小疑問,普法君再給大家做幾個簡單的事例小說明。

誤以為對方要傷害我,於是出手反擊,屬於正當防衛嘛?

不法侵害並不存在,卻實施防衛行為並造成損害,屬於假想防衛的行為。假想防衛並非真正的防衛行為,根據不同情況防衛人可能會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和別人產生衝突而遭到身體攻擊時,還擊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呢?

在以上情形下,雙方或多方實施的行為均是為了加害於對方,各方均不存在正當防衛的意圖,因此打架鬥毆一般不屬於正當防衛。

但是,如果一方已經停止鬥毆而另一方緊追不捨,或者打架鬥毆過程中一方突然使用危險的兇器,那麼弱勢方可以進行防衛。

「微普法」该出手时才出手

動物攻擊我,可以進行防衛嗎?

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對於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應屬於緊急避險

而非正當防衛。

說到這裡,相信大家已經對正當防衛制度有所瞭解了。普法君還是要告訴大家,暴力行為並不可取,除非危害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報警求助才是更好的方法!

「微普法」该出手时才出手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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