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爬防盜網上樓盜竊,用掃把捅他讓他掉下樓摔死,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雲出無心David


小偷爬防盜網上樓盜竊,用掃把捅他讓他掉下樓摔死,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這是一個關於正當防衛的問題。

什麼是正當防?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什麼是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什麼是無限衛權?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對於正當防衛的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從來就存在著兩種觀點。一種是站在犯罪的一方從有利於侵權人的角度考慮,另一種是站在防衛者一方從有利被侵權人的角度考慮。以本案來說,從第一種觀點出發,就會認為,正當防衛要以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前提。小偷爬防盜網的行為,是否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呢?只能說行為人正在進行爬防盜網,並沒有對防衛人進行不法侵害,是不是要對他人進行不法侵害,那是不確定的,只能說有這個可能性,是不是發生,發生什麼樣的侵害,都是未知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正當防衛的前提即正在進行的不法侵根本就不存在,在不法侵害尚未發生並且是否發生不能確定的情況下,你把人捅下跌死,不僅不能算正當防衛,而且會構成故意殺人。

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所謂防衛,顧名思義,就是隻能被動地防守,而不能主動地進攻。本案小偷處於被動挨打和沒有招架能力的境地,而戶主卻處於主動進攻的地位,不存在防衛不法侵害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在這種情況下把人家捅下跌死,豈能算正當防?

現實中可以對照的案例就是辱母殺人案,於歡被法院定為故意傷害罪判刑五年。當時於歡面對一群兇狠惡毒的壯漢圍攻,在警告對方不要上來無效的情況下,迫不得已揮刀自衛,但法院卻認為當時屋外有警察,於歡不具有防衛的必要性和緊迫性,造成一死兩傷的後果,屬於防衛過當。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欲脫之罪,同樣何患無詞。就看站在哪一邊說話了。

而第二種觀點,站在被侵權一方,則認為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應作廣義的理解。因為一個犯罪行為,從開始到結束,有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不法侵害也會有間歇,也會有停頓,也會有強度大小和程度的不同。那麼在不法侵害的間歇或停頓中,在不法侵害的初始或結束階段中,在不侵害強度較小時,進行主動防衛,算不算正當防衛呢?筆者認為應站在被侵權一方的立場理解立法的原意,當然應當是正當防衛,否則這條法律就失去了意義。現實中主動防衛成功的案例不勝枚舉,例如乘綁匪不備將其打昏逃跑。

就本案來說,首先,爬防盜者的身份是小偷,而且是身手不凡的小偷,否則不敢攀爬登高。第二,爬防盜網是為了入室盜竊,在行竊過程中還可能實施更嚴重的犯罪,這是不容置疑的,這已經有很多先例。第三,小偷既然鋌而走險,必然有備而來,為了獲取錢財和防身逃跑,一定會不惜採取任何手段。所以對於這樣具有極端危險的犯罪,就必須以最危險的可能來防範,因為已經有過眾多的先例和教訓。什麼是必要性和緊迫性?總不能等刀架脖子上時再防衛吧?法律從來也沒有這樣的求。爬防盜網已經構成對公共安全的不法侵害,當然必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於企圖入室盜竊的犯罪,不能主觀地認為他不一定會幹壞事,或者不至於盜竊後再幹其他的壞事。入室盜竊後又後強姦殺人的案例不在少數。所以對這樣的犯罪應當以最危險的可能實施無限防。將其捅下跌死完全是正當防衛的行為。須知,對犯罪的仁慈,就是對好人的殘忍。

2018,7,26

論正當防衛(附案例討論)

宋公明

什麼是正當防?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什麼是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什麼是無限衛權?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這就是法律對正當防衛的界定。它包含四個方面:

一.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 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但是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則沒有限度,即具有無限防衛權。

以上是法律的規定,在現實中,不法侵害的情況極為複雜和緊迫,受害人不可能從容選擇防衛手段和方式。也不可能在受到不法侵害時都能保持冷靜理智。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案情實際和當事人當時的處境全面分析。如何正確適用法律而不是機械地套用法律,這就是本文要研究探討的問題。

一, 如何理解“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廣義理解,一種是狹義的理解。廣義的理解認為只要不法侵害的狀態仍存在,就是正在進行中,就可以和應當防衛。例如被綁架者,乘綁匪不備將其打昏逃跑,而造成綁匪傷亡的,應屬正當防衛。而從狹義理解的角度看,綁匪並未“正在”實施不法侵害,故沒有防衛的緊迫性,因此不能算正當防衛。狹義的理解認為,在防衛的那一刻,必須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例如某壞人暴力強姦實施完畢,騎自行車逃走時,受害人拾起磚塊砸去,致使壞人跌死。這就不能算正當防衛,因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不復存在了。而從廣義理解的角度看,逃跑仍然屬於強姦這個犯罪行為的組成部分,因此仍然應屬正當防衛。

二,被動防衛和主動防衛

在對方先動手或已經動手實施不法侵害時,受害人本能地或被迫地實行自衛,這種情況一般沒有爭議,是屬於正當防衛。但是不法侵害也會有間歇,也會有停頓,也會有開始到結束的過程,也會有強度大小和程度的不同。那麼在不法侵害的間歇或停頓中,在不法侵害的初始或結束階段中,在不侵害強度較小時,進行主動防衛,算不算正當防衛呢?如果對“正在進行”持狹義理解,那麼主動防衛就不能成立。但是在現實中,主動防衛是客觀存在的。例如1,空姐乘劫機犯向機艙門外張望時,飛起一腳將其踢出艙門,致使劫機犯從離地五米多高的艙門口跌下摔成重傷。當時劫機犯並未正在侵害空姐,故空姐是主動防衛。該案空姐是正當防衛沒有任何爭議,空姐還立功受獎了。2,相信很多人都看過這個視頻,一劫匪騎摩托車逃跑,一路人提起一輛自行車扔過去,致使摩托車翻倒,劫匪被眾人抓獲。劫匪並未侵害這個路人,路人也是主動防衛。該案也沒有爭議,路人受到一致稱讚。3,被綁架者乘綁匪不備,將綁匪打昏逃跑,至使綁匪傷亡。

很顯然,如果對“正在進行”做狹義理解,不承認主動防衛,那麼就等於捆住了被害人的手腳,大大限制了正當防衛的合理範圍。

三,如何理解“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正當防衛不能過當,所謂防衛過當,就是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裡要特別強調明顯二字。也就是說,正當防衛不是絕對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只有在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時才是防衛過當。立法原意顯然是鼓勵受害人實行防衛,面對不法侵害並不苛求正當防中規中舉精準適當。那麼怎麼才算是“明顯”呢?如何把握這個尺度呢?筆者認為,一是一眼看出,二是一致公認。例如一個小孩偷了一個麵包逃走,老闆追上去就是一陣拳打腳蹋,老闆人高馬大,雙方力量對比一目瞭然,圍觀群眾也看不過去,將老闆拉開,避免了孩子受傷。這個老闆的行為就應屬於過當。

筆者認為,只有主動防才有可能考慮到防衛的限度,而在被動防時,情況緊急,或是出於本能的反應,或者因情勢所迫條件的限制等原因,雖超過了必要限度,也不能算防衛過當。例如某女青年在街上行走,被一男子突然抱住強行接吻。女青年在驚恐和憤怒中咬斷了男子的舌頭,女青年的行為應屬於人的本能反應,是被動防衛,因此不應當是防衛過當。一女子在洗澡時發現有人在透過牆洞偷窺,於是用一根鐵絲從牆洞中猛剌過去,將偷窺者眼睛剌成重傷。這就屬於主動防衛,而且超過了必限度,因為完全可以用其他方法制止或嚇走偷窺者,所以這是防衛過當。

四,正當防衛是否要和不法侵害對等?

法律只規定自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而不是要求對等。所謂對等,是用同態復仇來套正當防衛。同態復仇是人類歷史上長期存在處理紛爭的一種方式。就是你打我一下,我也還你一下,互相扯平。這種看似公平的方法,實際上很落後野蠻,也起不到平息紛爭的作用,反而是互相報復不斷升級,冤冤相報沒完沒了。用這種所謂對等原則要求正當防衛,顯然是不現實的,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例如不法侵害是強姦,綁架,自衛如何與之相對等呢?強姦犯說我只性侵,沒傷害你的身體,那受害者豈不是不能自衛了?

五,如何理解正當防衛的必要性是緊迫性?

法律規定中,正當防衛的條件是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沒有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要求。對於被動防衛,是迫不得已,不存在是否必要是否緊迫的問題。對於主動防衛,有時會有時機選擇的問題,例如空姐腳踹劫機犯,空姐當然要看準並把握時機,這是為了保證防衛成功,而不是是否具有緊迫性。設身處地為受害人想想,只要身處不法侵害之中,防衛都是必要的和緊迫的。而且必要性和緊迫性是人的主觀感受,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感受,不可能有統一的標準。

六, 防衛過當應承擔什麼責任?

1,防衛過當只有造成重大損害時,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即使是防衛過當,即使是防衛過當造成了損害,但是隻要不是重大損害,就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2,即使防衛過當造成了重大損害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也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就是說防衛過當雖然已構成刑事犯罪,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減輕處罰是比照同類犯罪降低一級處罰。在什麼情況下應當免除處罰呢?筆者認為一是在被動防衛情況下。二是不法侵害具惡劣性殘忍性致命性。三是重大傷害的後果是不法侵害者自己的過錯所造成的,例如自己不敢及時就醫。四是防衛屬於為民除害的立功表現。五是其他應免除處罰的情況。

4,防衛過當免除刑事處罰,不意味著也免除了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七,防衛過當與故意傷害

防衛過當造成重大損害構成的犯罪,一般都是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那麼什麼是故意傷害罪呢?和防衛過當有何不同呢?

1,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故意傷害造成輕傷以上即構成犯罪 ,而防衛過當要造成重大損害才承擔刑事責任。

2,故意傷害有兩種形態,一種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加害於被害人的身體。另一種是的間接故意,即行為人通過破壞設備設施或設置機關或者利用動物或者不作為或者其他方法而使他人身體受到傷害。而防衛過當一般都是直接傷害不法侵害者的身體,是通過直接傷害不法侵害者的身體來制止或避免不法侵害。

3,故意傷害都是主動行為,而正當防衛有被動防衛和主動防衛,被動防衛是在不法侵害之下本能的被迫的應急的反抗,因此被動防衛不能構成故意傷害。只有主動防衛才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如前所述偷窺剌眼案,因為是主動防衛,造成了重傷的後果,屬於防衛過當,因此構成故意傷害,而強吻咬舌案是被動防衛,所以不是防衛過當,故不構成故意傷害。

八, 案例討論

1, 奧斯瓦爾多把葉塞妮亞強行壓在地上接吻,葉塞妮亞情急中在地上摸起一塊石頭將奧斯瓦爾多的頭打昏。葉塞妮亞是正當防衛嗎?是被動防衛還是主動防衛?是否防過當?

2, 楊志賣刀,潑皮牛二無理搗亂,非要強搶楊志的寶刀,楊志一怒之下將牛二殺死。楊志是否正當防衛?是否防衛過當?後來官府對楊志是否免除了刑事處罰?

3, 建墓人為防盜墓,在墓中設了機關,不久果然有人盜墓,觸動機關被殺。建墓人是正當防衛嗎?現行法律是否允許用設置機關陷阱防盜?

4, 牧人發現有人偷羊,就放出牧羊犬去追,犬將盜匪咬傷,牧人是正當防衛嗎?

5, 辱母殺人案,於歡被判五年有期徒刑,現於歡案中的被害人郭彥剛等人是吳學佔涉黑案中的骨幹成員,已被判刑。現在再回過頭看,於歡是主動防衛還是被動防衛?是否防衛過當?是否應當免除刑事處罰?

總而言之,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沒有對等的要求,也沒有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要求,更不苛求自衛者一定要準確適度,這是從有利於打擊犯罪保護被侵害人的角度考慮,而不是從有利於犯罪分子的角度考慮。因此在適用正當防衛時,也應當從有利於防衛者的角度判別。這樣才能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從而支持和鼓勵公民與犯罪分子作鬥爭,伸張正義,震懾犯罪,順應民心。

2018,5,14


宋公明5


雖然小偷讓人深惡痛絕,被捅下樓去摔死也不會有人同情,但令人遺憾的是,法律並不支持用掃把把小偷捅下樓這種做法。在法律定性上,發現小偷在爬防盜網意圖盜竊,把他捅下樓去屬於防衛過當,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雖然小偷爬防盜網意圖入室行竊,戶主為了保障自己的財產安全,可以對小偷採取一定的防衛行為,比如大聲喝止他或者報警,甚至和他展開搏鬥。但是,成立正當防衛的前提是防衛行為不超過防衛限度,所謂的防衛限度即是指,防衛行為的手段應當和危害行為程度相當。小偷的盜竊行為只是侵犯了你的財產權,而你把他捅下樓去摔死侵犯了他的生命權,兩相比較明顯屬於防衛過當。

當然,如果小偷被你發現以後,非但不束手就擒,還直接升級惡行為入室搶劫,或者直接對你施展傷害行為,那你當然可以展開反抗。並且在法律上,你對這種搶劫和傷害行為享有無限防衛權,即使在反抗過程中將其打死也不成立防衛過當,不用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3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正在爬防盜窗的小偷被你發現後,已經準備束手就擒或者轉身逃跑,你還要把他捅下樓去摔死,就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如果他被你發現後乾脆一不做二不休,惡狠狠想闖進來搶劫你,那麼你把他捅下樓去摔死了就構成正當防衛。


當然了,如果小偷摔死了而又沒有監控,具體怎麼回事在很大程度上也只取決於你的一面之辭。


冰焰


問題是,既然小偷敢明目張膽的爬窗戶,那證明周圍沒人。既然沒人,也就是說,發生了什麼,沒有第三者知道,既然沒人知道,發生了什麼也就無法考證了!

誰又能證明是你桶下去的?

如果小偷死了,那就死無對證! 又沒有人證明他一定是從你家的樓層掉下去的,幾十層,誰知道又是那一家?

死不承認,讓死去小偷來證明?

一口咬定不知道,就是掉下去也不吭聲,誰知道是不是想自殺的呢?比如從樓頂跳的呢。

不是經常有樓上扔東西,砸死人沒辦法找到嗎?同樣的道理,讓他們找證據。

如果是晚上,就說不知道,等所有人下樓了,再下去。別屁顛屁顛的跑下去看,人家在房子外邊,和你家有什麼關係?一沒入侵,二沒威脅,憑什麼和你有關係?

睡覺!


生活對我說


這是需要負刑事責任的。

首先,小偷爬防盜網上樓盜竊,這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對於該行為,可以報警,也可以驅趕小偷。但是你用掃把捅小偷,讓他掉下樓摔死了,那這樣做就有點過分了。

小偷雖然偷東西,但是罪不至死。你這一捅把他捅下來摔死了,那麼你的麻煩就來了。



其次,根據《刑法》的規定,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放任這種行為或者是輕信能夠避免,因而構成的犯罪為故意犯罪。

結合本案,你用掃把捅小偷,就應當遇到自己預料到自己的行為會使小偷受傷或者是死亡的後果。但是你卻沒有停止對小偷的行為,以至於讓小偷摔下來死了,所以你的行為就成了故意犯罪行為。如果小偷摔傷了或者是摔死掉了,那麼根據《刑法》234條的規定,你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最後,你雖然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因為小偷有過錯,那麼可以減輕你的刑事責任。並且你的行為具有正當防衛性質,但是造成小偷的死亡,確實屬於防衛過當。雖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重情深


你不要和我講法律,你一家子上有老下有小,看到小偷爬樓都不敢打,那小偷知道你家軟弱可欺,下次還會來光顧你家,你信不信?我們這前年發生個一起滅門慘案,小偷光顧一戶沒有人的家,正好大姨上來拿東西開門發現小偷,被小偷拿刀頂住捆綁起來了,戶主老婆見大姐這麼久不下來,打電話又不接就帶女兒上去找,開門碰到小偷,因為小偷是住樓上的租戶,戶主老婆見過人,結果母女被小偷殺害了,他老公等得不耐煩,上門後碰到小偷,和小偷搏鬥過程中被刺身亡,搏鬥聲驚動了樓下鄰居,鄰居報物業保安,幾個保安馬上出動,小偷在爬樓逃跑時墜樓身亡,一家人就是大姨因為被捆綁沒有被害,其餘全部身亡,可憐不?所以對己經侵害上門的不法分子,該出手就出手,不要信所謂的法律專家的屁話,就是你推他下樓摔死他,你不承認推,世界上絕對不會有一個警察會去調查他的死因的,他就是自己失手摔死的,因為這種人渣沒有一個人可憐他,絕對沒有!


兩門大炮


大聲喝……呵呵呵呵,嚇到心臟病,或失手摔死,你照樣有事,想起來一個華裔女子在美國,被歹徒非法入侵她的住宅。人家二話不說,抄起槍來就射。歹徒都出門了,還在射,貌似射死了一個歹徒,照樣是正當防衛。天朝,好人難做,壞人好做。

我見義勇為,還得查查對方有沒有心臟病史,身體好不好,有沒有嗑藥,會不會一拳就死了,一推就死了,一嚇就死了。。。。無賴把你打傷了,無賴往地上一趴說沒錢,你拿他一點辦法都沒有,最多關個十幾天就出來了。然後警察局一句不看原因,不看過程,只看結果。誰的傷重誰就可以被賠錢。無賴打人,就耍無賴,好人把無賴打了,好人倒黴。呵呵呵


慕魚22


我不懂國內刑法,但是我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有人未經允許爬我家防盜窗,我不能確認他是來偷東西的,還是身上帶著刀要來殺我的,我出於自衛把他捅下去了。他有沒有摔死我不知道,因為我不能確認他下面是不是有保護措施。畢竟爬這麼高很危險,也不是我叫他來的。說不定他下面有氣墊,捅死了我,他就跑了,我捅他下去,完全處於自衛。再可以說,在不應該有人的地方他出現了,對我構成了生命危險,情急之下腦子短路了,把他捅下去了,最多也就是個意外。個人看法哈!


芷蕎菱


如果這種問題都值得討論的話,我想,現在中國的道德觀念正在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了~碰瓷的可以不受懲罰,因為年紀大;盜竊的可以不受懲罰,因為死了;侮辱別人致死的可以不受懲罰,因為還是小孩。那以後是不是隻要我弱,我老,我願意死就可以做任何事,還能把別人拉下水???


婧52257813


假設,是我捅掉死亡的。我會說,半夜就我一個人在家,發現小偷攀爬我家平臺,他看見我用棍子捅他,他說進屋要弄死我。我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只好捅掉他,不給他進屋的機會。法官審理後說,有道理,他對你的生命已構成威脅。正當防衛,無罪開釋。看明白沒??要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


Shen寒雪白羊


題主的內容描述裡說的是對的,誰看到你用掃把捅下去啦,即使看到也不能證明是捅下去的吧,難道就沒有別的可能嗎?放心,法律可以給壞人辯護的機會,也更容易給好人辯護的理由!



大家先看一下這個問題的內容描述:

這裡從法律方面肯定是不能認同這個房東的做法的,但真正的現實當中,假如真的有小偷被你捅下樓被摔死,那麼站在正義角度去辯護,是不成問題的。

我們從下面幾點去做一下假設:

第一,小偷的行為確定為違法,半夜爬窗,非奸即盜,這種人死了也不會被人同情,所以大眾輿論不會站在小偷一方,有些可能的證據也會被人們的良知所掩蓋。

第二,小偷半夜爬窗,失手墜樓,完全合情合理,沒有人會去想還有別的墜樓原因。

第三,假如有人看到一根杆子伸出窗外,一是大晚上誰能看的那麼清楚,再有小偷自己抓到一根沒有固定的杆子,失手墜樓也屬正常,怎麼能證明是裡面有人捅的。

第四,再假如有人看到你拿著杆子伸出窗外,難道就不能是你想用杆子拉這個人進來嗎?或者你和小偷說“來,我拉你上來”,可小偷一害怕失手墜下樓去,自己下去的自然與你無關。


第五,如那個房東所說,死無對證,任何人的證明都是沒法得到證實的猜想,猜想自然不能成為證據。

第六,假如連監控都有,難道就不能是你偶然的夢遊正好將其捅下樓嗎?最起碼可以有個“間歇性精神病”發作的證明可以開一個吧,這種精神病類導致結果,最起碼不用負完全責任吧!

所以,假如真的有類似事件,是沒有證據證明你是主動把小偷推下去的,你即使是四處對外說是你捅下去的,甚至在法庭還說是你捅的,也只能更證明你的“精神病”是真的。

以上只是對假設題的假設無罪辯護,不可當真。希望法律在現實中給制止犯罪的見義勇為者多一些權利,少一些責任,還正義以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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