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公司沒和員工簽勞動合同,也沒給員工交社保,反而以效益不好放假,逼走員工,你覺得其員工可以申請哪些補償?有何依據?

故鄉風景之保定


首先,如果公司在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內還沒有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開始,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長可以支付11個月,但是員工主張這個要求的時候,不要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

其次,對於公司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這個問題如果去申請勞動仲裁,因為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所以仲裁部門是無法受理的。勞動者可以就未繳納社保的問題,向社保局進行投訴,經核實之後,社保局可以對單位作出追繳或者給予處罰。

第三,如果單位以單位效益不好而逼退員工辭職,那麼首先要看單位是否真的是效益不好?如果單位真的是因為經營狀況需要裁員的情況,那麼是需要將被裁掉的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並不是經濟效益不好,而只是因為其他原因而故意辭退員工,那麼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單位給予經濟賠償,該賠償金為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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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公司如果沒簽訂勞動合同和梅交納相應的社保的話,屬於一個違法行為,因為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要單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要依法為其購買社保,所以這種不購買社保,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屬於一個違法行為。樓主完全可以申請自己的權益和主張。

當然,這種情況的話,那麼就要提供有力的證據,比如說你每個月上卡,工資的對方的賬號,如果對方的賬號是你們公司的,對公賬號的話,那麼這就是一個有力的證據。樓主只要持有這樣相關有力的證據,去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和舉報。

或者是去這個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仲裁來解決處理這個問題。或者是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些都會是一個解決問題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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