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官调节未成年人强奸犯和解,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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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新闻天天有,今年特别多啊!当这些检察在把违法和挽救未成年人未来的时候,竟然能把情与法之间选择了情和违法。这不知道是一种渎职还是滥用职权!



检察沾沾自喜的是表面上救助了一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实际上是放纵了一个坏人!让其在进行犯罪行为后看到了一种逃避惩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方式,内心里对法律再也没有了应有的敬畏态度。

这个本是一个恶性犯罪,是违反了他人意志的强制性行为,其主观恶意还是相当大的。而受害者也是一个未成年女性,对于行凶者来说,也是评估了自己的实施成功可能性,是一种故意的,恶性较大的行为。


检察本应对这种恶性事件提起公诉,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遏制起到示范作用。然而,却在犯罪嫌疑人父母的请求下,不能依法办事,打出所谓的“亲情”“治病救人”“感化”牌,采取了法外施恩的行为。这是和国家提倡的“法制治国”精神相违背的。

上级部门能够对于该事件发起调查!严查该案件中的一些见不得人的行为,让犯罪分子伏法,让社会回归法制建设。让人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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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天评地盐城哥


不少人质疑检察官,我个人认为,只要检察官的做法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就不应该指责他,只能怪法律不科学。那么本案检察官适用和解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呢?我们凭法条说话。

嫌疑人没满16周岁强奸是否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由上可见: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强奸等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本案的嫌疑人显然没有满16周岁。

重点嫌疑人没满16周岁强奸同样要负刑事责任

和解有哪些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可以依法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重点:刑法第四章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强奸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范围。也就是说强奸如果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和解。

哪些情形不能和解?

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三)涉及寻衅滋事的;

(四)涉及聚众斗殴的;

(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重点:字面上看,法律没有对“其他不宜和解的”作出具体的解释,强奸也是可以和解的。

没满16周岁的人强奸可能判多少年?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中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重点: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强奸罪最轻刑罚是三年。

本案与认罪从宽的试点是否有关?

有人说本案与认罪从宽的试点有关。其实两高试点方案决定的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等18个城市,并没有在全国铺开。而本案的发生地鲁山县系河南省平顶山市,不在试点范围。

重点:本案与认罪从宽的试点无关。

综述

上面划出重点是:嫌疑人没满16周岁强奸同样要负刑事责任;强奸也是可以和解的;强奸如果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和解;强奸罪最轻刑罚是三年

由上述重点不难看出:

一、本案适用和解确实是不够严谨的。问题出在最后两个重点上,强奸罪处罚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也就是说三年是起点,和解的条件是“三年以下”,也就是说可能判处三年以上的刑罚的就不能和解,一般理解,刑法明确规定“三年以下”处罚幅度的才能适用和解,而强奸罪的刑罚已经明确了“三以上至十年以下”的幅度,显然不能适用和解。这也应该是制定和解条件的本意。

就算相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关明确规定,强奸判罚肯定是三年或三年以上,而本案恰好判决三年的可能性不大。在和解条件中的“三年以下”和实际判罚“三年以上”的两个“三年”的交汇点上适用法律,一点回旋余地都不留,不得不说,警察官是在法律边缘走钢丝。

二、任何执法、司法行为都要从社会效果出发。法律赋予执法者、司法者一定的裁量权,这种裁量权的使用首要的是要考虑社会效果的需要。就算本案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和解,从社会效果出发也未必就一定要选择和解。就算双方诚心诚意地自行“和解”了,检察官也可以不认可,而视为具有“悔罪表现”,作为判罚的从轻情节对待。因为相关规定明确是“可以和解",并不是“应当”、“必须”和解。本案适用和解显然完全忽视了社会效果。自由裁量权也不能任性使用,否则受到网民广泛抨击,就是咎由自取了。

三、严重刑事犯罪是不允许判缓刑的。强奸历来视为严重刑事犯罪,是平时所说“八大类案件”之一,是不允许判缓刑的,必须判实刑。理论上说,既然必须判实刑,自然就不能被和解。


断牙虎110


首先,调解这事的是检察官,不是法官。根据我国的制度,检察官是没有调解案件的权力的,所以,他这调解是属于非法的,无效的。

其次,刑事案件特别是恶性刑事案件是不能调解的。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能调解的是民事纠纷和普通的过失犯罪,比方说A和B对某片山林的归属权存在争议,C开车不小心将D给撞伤了,这些都是可以调解的。但像强奸、故意杀人、盗窃、抢劫、贩毒、拐卖妇女儿童……刑事案件是不能调解的。本案属于强奸案,而且被强奸的还是未成年少女,属于恶性强奸案件,要罪加一等的。而制造强奸案的罪犯已经达到16岁,虽然还是未成年人,但由于他已经过了14周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像前几年李双江的儿子李天一参与轮奸,在庭审的时候又百般抵赖,结果他虽然不满18周岁,但还是被判了10年徒刑。

第三,尽管“调解成功”,双方“冰释前嫌”,但并不表示强奸犯不用负法律责任了。目前强奸犯只是由之前的强制拘留改为取保候审状态,也就是说法官还是可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的。一旦时机成熟,是可以将他抓回去判刑的。

最后,尽管“调解成功”,双方“冰释前嫌”,但综上所述,这起所谓的“调解”是非法的,无效的,公安机头应该将犯罪嫌疑人抓起来,剥夺他所谓取保候审的资格。强奸本来就是重罪,强奸未成年少女更是罪加一等。希望警察叔叔早日将犯罪嫌疑人抓回去接受法律的审判。也希望执法机关各部门明确自己的职责,不要越界办事,更不要明知故犯的去给刑事案件的加害方、受害方做调解。像本案那样,容易给人一种错觉:准备好8万元钱,你随便去强奸吧!检察官会帮你把事情摆平的。这样对社会的影响很不好,也有损中国执法机关和人员的声誉。另外,既然今天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奸这个,明天保不准他就强奸那个,后天就强奸另外一个……,让这么个强奸犯呆在校园,有哪个女生的家长能放心呢?因为他们的女儿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啊!所以,警察叔叔还是早日将他关回牢里去吧!


血染战旗红


这题目涉及检察方面,所以我认真的看了一下,由于看到信息不全,所以试着回答。

纠正一下题目不是法官也非调节,应该是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涉嫌强奸犯罪案件。从题目内容表述上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赵(16岁),涉嫌强奸未成年(17岁)受害人小花。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办理,犯罪嫌疑人小赵被依法逮捕。检察院未检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根据案件特殊性,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就是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从该案看,检察院对涉嫌强奸犯罪的未成年嫌疑人,可能根据其主观恶性小,初犯,在校生和其家人与受害人达成赔偿谅解等诸多因素,审查后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所以向办案单位也就是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公安机关同意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从这些看并不违法。公众对检察院发布的这一信息可能也有误解,以为改变强制措施或刑事和解了就结案了,这起强奸案就这样结束了,实则不然。我们知道普通的民事案件和解是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确实是最终解决,但是刑事案件不同。虽然检察机关依法有不起诉职权,也可以附条件地适用和解制度,就是对特殊情况,允许双方当事人达成这样一种和解协议。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里,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和解适用条件、范围及除外都严格规定,以下两类案件才可以和解:㈠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而且须在五年内没有故意犯罪的。但对于此案,根本不符合以上条件。目前该案按程序还在进行,只不过是对犯罪嫌疑人改变了强制措施,将其家人与受害人自行和解和赔偿等此记录在案,作为从宽处罚情节在处理时考虑和参考,案件正在办理之中。该案检察院建议办案单位将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成取保候审,但这个案子就并没有完,所以并不是说赔偿以后这个案子就彻底了解了。它只是为后面的从宽处罚奠定了一个基础。对于被害方接受犯罪嫌疑人家赔偿,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有法可依的。但检察院参与其中,本人认为不妥的。需要明白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只是变更了强制措施,并不是无罪释放,而且法律规定除人民法院,任何单位都不能行使审判权,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能被定罪判刑。所以,题目有误解误断之嫌,不能以讹传讹。对于此案,刑事程序还未了结,案件还在进行,犯罪嫌疑人还要起诉或不起诉,必须要得到最终处理,不是改变了强制措施就没事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此案就即便是双方当事人和解,检察机关也不能适用附【付条件不起诉】,因为《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一条对此严格限制,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而该案显然不属于。如果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会依法公正审判的。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


伏龙苏


大吃一惊,原来还可以这样。

不知道是媒体报道缺失了某些细节,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又是送锦旗又是合影,本来应该是正能量满满的事情,可是昨天看到这则新闻,我想很多人都会在内心深处打一个问号。 是挽救失足少年重要还是惩恶扬善重要?

虽然我不是法律界人士,但我也清楚强奸是重罪,16周岁肯定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现在这位小赵已经由逮捕变为取保候审回学校上学了。 暑假犯的事,现在就可以进学校了,我很难相信小赵能够汲取教训。我们是应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不应该保护未成年人恶性犯罪。

这篇报道的标题前半部分是“鲁山一初中男生一时冲动犯错”。这个“一时冲动”用的很文艺,却也令人感到一丝不快,强奸犯罪大部分都是因为一时冲动吧,感觉这个不能说明他的犯罪恶意轻。

8万元赔偿换来“冰释前嫌”,这事情总感觉怪怪的,不知道受害女孩是否能够真正从阴影里走出来,也不清楚受害女孩的家长是怎么想的。我感觉遇到这种事情,一般家长只会要求罪犯付出应有的代价。如果没有中间的协调,估计很难接受所谓的赔偿吧。

最后那面锦旗上绣着"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 十六个金色大字,用在这里有一种说不出的违和感。

法律的初衷是惩恶扬善,还是感化挽救罪恶?是我们这些普通人分不清楚,还是他们搞糊涂了呢?


夜雨如书


这个案件的和解,个人觉得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解。而且,这种重罪也不应该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来解决,而且,当事人16岁已经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应该根据罪行本身的严重性来判定。

女方家长之所以同意和解,是因为孩子未成年,为了不扩大影响、保护孩子,作出的一种无奈选择,而并非真心愿意和解。这种事摊到哪个家长身上愿意放过侵害者,只是由于一些其他原因而已。

而检方一再强调,之所以调解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这个观点不敢苟同。这个案件貌似不在被调解案件的范围内,完全可以走正常的司法程序。为了保护未成年的受害方,可以采取不公开调查审理的方式进行。

这种事对一个女孩造成的心理伤害,不是简单的心理疏导就可以轻松走出去的,需要时间,希望女孩能够调整好心理,尽快走出阴霾。

和解不代表无罪,案件还没结束,批评教育不一定能使一个人真正知错,相应的法律惩罚还是应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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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我是律师,我被深深的震惊了!

一是作为律师我感觉我的业务素养和法律知识与国家公诉人员特别是文中所提检察官的差距太大,我现在再也不敢抱怨律师是体制外的边缘人了,毕竟律师与检察官的差距明摆着,再抱怨就是没有自知之明了!

二是律师与公诉人相比,我们律师也太没有社会责任感和爱心了,人家公诉人可以以爱心感化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感动受害人,让犯罪嫌疑人家属出8万元钱来抚慰受害人!我们一大群律师居然在这里瞎BB,我们这群律师真他妈的是道德沦丧,还有社会责任感吗?


仗剑江湖行2


CU检丨晒锦旗的鲁山检察院到底错在哪了?

虽然已是中秋假期,但相信从鲁山县检察院到平顶山市检察院再到河南省检察院的同行们,这个假期一定过得不怎么好。

因为他们万万没想到的,自己的一篇外宣稿让他们在假期到来的前一天,彻底火了一把。

宣传稿的标题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

文章讲述的是该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强奸其未成年同学案件时,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教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积极悔罪,

并督促犯罪嫌疑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后,对这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即从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使其在接受法院审判前得以继续回到学校接受教育,犯罪嫌疑人家长因此给该院送了一面锦旗的故事。

你看,如果这样概括,你读完之后,感觉是不是并没有什么不适。

那为什么鲁山检察院自己的稿件发出来之后,就让人看了想骂娘呢?

答案很简单:写稿的人太想突出检察官的工作,在撰文时给自己加戏,不注意词语的使用,忽略了社会公众的主观感受。

先说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强奸犯罪,给钱就能和解,就不用坐牢了吗?

不可能的!鲁山检察院在2018年7月24日就以涉嫌强奸罪对该犯罪嫌疑人批准了逮捕。

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害性的。

所以,既然已经对其批准逮捕,检察官内心确信他是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逮捕”和“取保候审”都是强制措施的一种,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继续进行。

我跟你们打赌,这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一定会被送上法庭、接受审判。

那问题又来了,既然已经做出了逮捕决定,检察官就让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好了,让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里待着,不就可以了吗?

为什么还要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

为什么还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为什么还要让犯罪嫌疑人回到学校继续上学?

的确,如果检察院不愿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只是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就不在过问,耐心地等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再将案件移送起诉到检察院时,再来关注这个案件,就不会发生后面的这些故事,也就不会引发这么大的舆情了。


夜寒不宜裸奔


编者按:真不好意思,我回答了好多次这个问题,但是总是审核不通过,也不知道为什么,难道就因为说了实话吗?逼不得已,不吐不快,只能又写一写自己的看法。



这件事之所以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那是因为检察官调解双方“握手言和,不计前嫌”实在是刷新了大家的三观。更加另网友们忍不住吐槽的是,男方家长竟然还给检查院送锦旗,还摆拍让媒体报道,生怕大家不知道这件事情。

按道理说,双方是未成年,应该都需要保护才对,这样的事情一经报道出来,那么对女生和女生家庭来说又需要什么样的勇气去面对?我觉得这样的报道,比之前受到的伤害更心痛,这样的二次伤害会给女生怎样的心理压力有谁会想过?

当然,对于男生家长来说,自己孩子做出了违法的事情,还能一点事情都没有就像没有发生事情一样回学校上课,心里的高兴可以理解,但是决不能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对女孩子来说就是在伤口上撒盐。

我希望大家用理性的态度去看待这件事情,但是我更希望这个社会是讲法律的社会,而不是一个利用金钱可以做一切坏事的社会,更不愿意看到这是一个只讲人情,讲金钱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永远得不到其他的国家尊重。

甚至,就连我们自己的人们都感到羞耻的社会。退一步来说,教育归教育,未成年归也成年,法律归法律,钱归钱,绝不得混为一谈,做错了事一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惩罚,而不仅仅是用金钱来摆平。

八万在穷人的眼里很多,但是对一个女生的纯洁和清白来说,是多少钱都是买不到的,也可以这么说,如果谁有女儿,那么她的身体上的一切都是物价的。


孖无悔观教育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内容讲述:一名16岁的初二男学生,在暑假强奸了一名17岁的女学生,在承办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家长在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男生家长赔偿女生家长8万元,双方“冰释前嫌”,检察官遂将男生的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男生如愿在开学季正常上学。

这起案件,涉及《刑事诉讼法》里的两个特别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从报道中披露的案件情况来看,目前检察院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这不是决定不起诉,案件的程序还要进行下去,后续是附条件不起诉还是提起公诉,都有可能。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两种案件才适用刑事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强奸案是暴力性犯罪,并不适合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同时也规定: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根据这个量刑指导意见,强奸一人,量刑起点是三到六年,如果没有其他从重情节,一般实践中多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这点可以从裁判文书网中的大量判决书得到印证。现在这个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最后的实际量刑肯定在三年以下,甚至有可能在一年以下,再加上被告人是在校学生,所以检察院认为其没有社会危害性,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是没有问题的。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简单地说,就是给未成年被告人六个月到一年的考验期,如果被告人在这个期限内,接受监督考察,没有违背相关规定,到期后,就可以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必须是: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因此,这起案件中的男生是有可能附条件不起诉的。

这起案件现在引起这么大的反响,是当初写这篇微博的人所始料未及的。不管是向2018年河南省检察机关“河南检察好故事”征集评选活动邀功请赏,还是对检察官做好事的表扬,都不应该如此宣传和炫耀,而且还用上“冰释前嫌”这个词。看来,检察官的工作就是炫耀自己和保护被告人,那么致被害人于何地?难道这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保护被告人还能比保护人被害人重要?

这一篇文章,辛苦多年办案检察官的良好形象,就这样被一次不懂业务的失败宣传所击倒。

猪队友的神助攻,小说都不敢这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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