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認定正當防衛的難點在哪兒呢?

本週較早前,在崑山市區一個馬路交界處,一名電動自行車車主與一名寶馬車主發生行車衝突,隨後爭執演變成襲擊。社交媒體上流傳的監控視頻顯示,劉姓車主在肢體襲擊於某一段時間後,從車內取出一把刀襲擊電動車主於某,刀落在地上,於某拾起並隨即還擊,並在劉跑開後從身後追擊,於某前後砍了劉某七刀,劉最終傷重死亡。

事件發生後,中國大陸的公眾輿論中,很多意見認為於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但以往在類似案件中,嫌疑人最終被法律認定“正當防衛”而免除刑責的案例很少。

崑山“反殺案”讓中國網友再次陷入這樣的討論:在中國的社會和法律環境下,當遭遇侵害時,你有多大的防衛權利?

根據中國《刑法》第二十條,在受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民眾有權採取防衛行動而不對侵害者所受的損害負刑事責任。

“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防衛行為則屬於防衛過當,須承擔刑事責任。何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法律條文並沒有明確定義,而專業的法律解讀一般理解為以阻止對方侵害自己為目的。

上世紀90年代,中國在正當防衛的條款內加入了對嚴重暴力犯罪實施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補充內容,即法律界所稱的“無限防衛權”或“特殊防衛權”。

中國最高檢察機關今年1月曾解釋,對於“正當防衛”與否的判斷不能“一味地賦予倫理道德色彩”,要求司法人員“審慎考量現場的客觀環境、行為人緊張、應激的精神狀態,從鼓勵正當防衛行使的立法目的出發”。

北京理工大學法經濟學博士王萬瓊律師表示,正當防衛條款實際上是”法律在公權力缺位、沒有辦法緊急保護你的情況下,授予了你‘私權力’,可以反擊,保衛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和人身權益”。

中國對“正當防衛”的規定當中,有明確要求防衛行為要發生在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時,這一點與一些歐美國家的法律有差別。

例如,英國法律並不要求人們必須在先受到攻擊的情況下才能採取防衛行為。英國法庭在衡量正當防衛的時候會考慮事發當時的場面氛圍以及當事人可能感受到的恐懼。

而中國的檢察機關以及法律專家均認為,“緊迫性”和“必要性”是衡量正當防衛行為的兩個重要原則。

黑龍江濱利律師事務所的刑事律師王秋實表示,按目前中國刑法,正當防衛首先是要具備“受到侵害的這種緊迫性——要有這樣的一個行為,就是對方正在施害”。

“而不能說對方沒有施害,你做一個提前的防衛,那是不行的,”王秋實律師說,另一方面,以往中國最高法院的判例也顯示,司法往往不允許被侵害者在對方逃離時追擊。

刑法規定“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屬於防衛過當,須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997年,中國對“正當防衛”條款作出了補充——對“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採取的防衛行為造成侵害人傷亡的,並不負刑事責任。

王萬瓊指,這是中國刑法一個“很大的突破”,它實際意味著,在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面前,防衛“就不存在限度的問題”。

極少成功運用的條款

崑山案發生後,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的官方微博曾發佈一條帖文,指中國裁判文書網上100份以“正當防衛”為由要求輕判的二審(終審)刑事判決書,僅有4份被法院認定,而被最終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多達76份。該微博隨後刪除了這一帖文。

近年中國已經有過一些受到廣泛議論的案例,民眾在受到侵害進行防衛之後,被判以刑事罪。

2009年,湖北省恩施一所賓館女服務員鄧玉嬌刺死意圖強姦她的鎮政府官員,被判定防衛行為超過必要限度,為防衛過當,最終被判故意傷害罪,後基於其自首行為和法醫鑑定的心境障礙,免予刑事處罰。

2017年,山東青年於歡在母親被催債人進行猥褻性的羞辱、民警未能及時阻止的情形下情急之中用水果刀刺傷四人,其中一人死亡,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後改判為防衛過當,處有期徒刑五年。

兩宗案件均引起社會關於“正當防衛”的廣泛議論,大量公眾輿論基於案中被告受到的惡劣侵害行為而同情被告。

“實踐當中,確確實實,司法就顯得非常保守和裹腳不前,“王萬瓊表示,過去很多這一類案件基本都不會被認定為正當防衛,而是用防衛過當來處理。

“包括我本人處理過多起類似的案件,在我們看來法律上沒有任何爭議的問題,但是實際上司法者在執行的時候總是會很保守。”

王秋實認為,正當防衛條款在中國司法被成功啟動的案例較少,原因“非常複雜”,但其中一個原因是司法機關對這一條款使用上的“僵化”。

“因為他們只是在類似於教科書理論的層面上去認定正當防衛,”王秋實說,“我們機械性、教條性地認為,人應當無時無刻不保持理性。”

歐美法律經常將防衛行為實施者的主觀情緒和感受考慮在內。王秋實指,中國司法並沒有考慮這一層面,而事實上,他認為要求人在受到侵害的情形下準確判斷侵害和危險的程度,是“根本不可能”。

王萬瓊則指出,中國司法對社會維穩的考慮可能也是造成正當防衛案例較少的原因之一。

“畢竟我們的刑法最初始的來源是前蘇聯,”她說,總體來說,體制內的司法人員“受這個影響是比較深”。

“這是我個人的一個理解:可能在社會秩序的安寧和個人的權益保障之間,我們可能更偏重於社會秩序的安寧,跟這個有很大的關係。”

“僵化”與“教條”

王實秋表示,正當防衛條款存在的目的,是保護人在緊急情況下自救的權利,而從更高一個層面上說,是鼓勵用正義行為對抗惡行,但實際上並未達到這樣的效果,這一條款接近“被閒置”。

“理想化來講,我們當然是要鼓勵善良和正直的人去跟惡行作鬥爭,“王秋實說,”但是從實際的判斷來講的話,我們只能說,碰到這樣的東西,你最好是轉身就跑。因為……誰也沒有辦法做到精準防衛——我想象不到普通人會有這樣的辦法。”

他表示,在一些社會輿論影響力較小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防衛行為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是直接判定為故意傷害。

“這樣對普通人來講的話,實際上是受到兩種侵害,”他說。

“一種是惡行為的侵害,另外一種實際上就是司法機械僵化的侵害。”

王萬瓊則表示,“簡單粗暴”、“唯結果論”的司法實踐“非常不利於公民行使自己的權利”。

“正當防衛是一個權利,”她說,“我一直講,(個人)有反抗的權力,沒有逃跑的義務。你為什麼要讓我逃跑呢?我可以不逃跑,我也可以選擇逃跑。”

至於在侵害面前,普通民眾應該如何選擇,王萬瓊表示仍然要看具體情況。

“可能就是大家只能說,遇事要冷靜一些,理性一點,但實在不行,恐怕你還是隻能正當防衛,”她說,“否則怎麼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