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眼觀察丨寶馬男追砍電動車主遭反殺是否適用「正當防衛」引熱議

文章導讀

8月28日傍晚,蘇州崑山市公安局的官方微博發佈警情通報稱,前一天晚上在該市開發區震川路、順帆路路口發生了一起刑事案件,兩名男子因行車問題“引發口角導致衝突”,其中一人搶救無效死亡,另一人沒有生命危險。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該通報還提醒網民,不要發佈和輕信未經警方證實的信息,也不要傳播涉及相關當事人的視頻和圖片。但遺憾的是在這則警情通報發佈之前,關於這起刑事案件的視頻和微信截圖已經在社交網站迅速蔓延。

雷眼觀察丨寶馬男追砍電動車主遭反殺是否適用“正當防衛”引熱議

寶馬男追砍電動車主遭反殺

從網上流傳的視頻我們可以看到,8月27日晚上9點36分左右,一輛寶馬車越線非機動車道的過程中,遇上一騎著電動自行車的騎車人,雙方發生糾紛。

最開始,寶馬車後座下來一男一女,黑衣女子將自行車推到路邊,疑似在拉架。約一分鐘,白衣男子準備上車,這時,寶馬車的駕駛座下來一名灰衣男子衝向了騎車人。

雙方你推我搡糾纏了約50秒,灰衣男子返回寶馬車,拿出一把刀,再次衝向騎車人。衝突期間,灰衣男子的刀脫手,被騎車人搶到手中。搶到刀的騎車人,立即回砍數刀,受傷的灰衣男子開始躲避,騎車人仍追著砍。最終灰衣男子倒在了血泊之中。

雷眼觀察丨寶馬男追砍電動車主遭反殺是否適用“正當防衛”引熱議

雷眼觀察丨寶馬男追砍電動車主遭反殺是否適用“正當防衛”引熱議

雷眼觀察丨寶馬男追砍電動車主遭反殺是否適用“正當防衛”引熱議

雷眼觀察丨寶馬男追砍電動車主遭反殺是否適用“正當防衛”引熱議

是否適用正當防衛引熱議

這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卻在朋友圈及各大社交網站引發網友的熱議,自事件發生以來,大家都在關注的這件事進展,並表達著自己對於事件的看法。之所以出現這樣狀況,與社交網絡的“病毒式”的傳播當然有關。但更主要的是,多種“未經證實的信息”,勾勒出了衝突的某種戲劇性面貌。乘坐違章寶馬車的紋身男子,持刀傷害一名騎車的白衣男子,結果卻被對方“反殺”。這裡面已經包含了太多話題。而關於死者的傳言,似乎證明了他是崑山合豐一帶的“社會人”,圈子裡頗有名氣的“龍哥”。眾人因此而生髮的議論是:電動車主的行為算得上正當防衛嗎?

有人援引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在刑法上也叫無限防衛權,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的權利。有人因此認為白衣男是正當防衛,還有人造謠說,白衣男已經被無罪釋放。

公眾的情緒,可以將之視為一種樸素的正義感。但在法治社會里,正義感並不能代替法庭而自行其是。罪與非罪,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都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做出判斷。從有據可查的材料看:一開始,兩人之間的肢體衝突,推搡也好,毆打也罷,赤手空拳,都尚未嚴重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後來紋身男持刀追砍白衣男的時候,已經符合無限防衛權了,如果白衣男的防衛行為僅僅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那紋身男逃跑的時候,就不應繼續追砍。這時候,正當防衛開始轉化為故意傷害,合法和非法就在那一線之間。對方失去繼續侵害的能力,若此時你再實施明顯超過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限度,就很難定正當防衛了。

縱觀本案,電動車主極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但考慮到具體的情節應該不會判死刑,也不會判太重。司法機關也應該會考慮死者的過錯比較嚴重,且不說酒駕、壓實線、違規佔用非機動車道,寶馬男在理虧的情形下先打人,還持管制刀具傷人,若不是後面被電動車主成功奪刀劇情的反轉,他本身至少已經構成了尋釁滋事罪或故意傷害罪。

其次結合“於歡案”來看,司法不是機械地運用法條,有時應綜合考慮法理、人情、社會民眾的接受程度以及主流價值觀的衡量標準。掃黑除惡的一個政治目的是打擊黑惡勢力猖獗,保護人民的安全,那麼崑山街頭出現這種惡勢力當眾砍無辜者,最後被反擊砍死的事情,公安司法機關也會根據當下的情勢做一個社會效果的評判,不會對電動車主定罪和量刑太重,以免產生惡劣影響。

轟動一時的於歡案二審宣判之後,當時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一級大法官沈德詠曾寫了一篇文章,叫《我們應當如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這篇文章很誠懇,它承認了司法實踐中對於正當防衛的適用比較保守,不敢或不善於適用正當防衛制度,導致刑法中的有關條款處於“休眠”狀態。沈德詠先生還認為,於歡案二審認定屬於防衛過當、由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五年,是一堂法治“公開課”,為審判機關依法正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樹立了新的標杆和典範”。

希望這篇文章裡的“根據常情常理考量正當防衛制度的司法適用”對此案件能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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