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绑架勒索?毁人财物?代价可不轻呢!

黑恶分子并非只在电视上出现

他们于现实生活中

就像一颗不定时发作的毒瘤

这些人一言不合就施展暴力

做出“绑架勒索,毁人财物”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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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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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勒索,会受到怎样的刑罚?

毁人财物,又将付出何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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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看看法院怎么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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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男子参与涉恶犯罪被判刑

8月17日,电白法院对一起涉恶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永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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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7日,公诉机关就被告人李永桢犯绑架罪、寻衅滋事罪向电白法院提起公诉。电白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6月7日开庭审理。

电白法院审理查明,李志东、李江春(均已科刑)与郑某斌、郑某文等人存有积怨,并伺机对郑某斌、郑某文等人进行报复。2011年5月20日21时许,李志东、李江春等人以庆祝生日为由,由郑某江将郑某斌骗至新文小学,后李志东、李江春伙同被告人李永桢及陈琼明、李当军、李江文、吴丰弟、李晓江、吴春伟、张炳槐、李炳艺(八人均已科刑)、易永炎(另案)等人用面包车将郑某斌强行带至茂名市原茂港区坡心镇正村附近一岭头处,用拳脚对其进行殴打,并向其家属索要赎金人民币8000元。接着,李志东等人又逼郑某斌要将郑某文骗至新文小学。当晚23时许,李志东、李江春、李江文、吴丰弟、陈海年(另案)等人持枪状物、木棍等工具在新文小学将郑某文抓住,后用面包车将郑某斌及郑某文带至坡心镇正村附近的一荔枝林里。吴春伟、李志东、张炳建等人用拳脚对郑某斌、郑某文进行殴打,并打电话向郑某文的家属索要赎金人民币14000元,向郑某斌的家属索要赎金人民币6000元。次日3时许,因郑某斌、郑某文的家属未能筹够赎金,吴春伟等人又将其二人先后转移至易永炎、张炳建家中继续实施殴打并威逼其二人向家人催交赎金。由于郑某文、郑某斌家属迟迟未能筹够赎金,吴春伟等人将二人的赎金降至人民币共5000元。5月21日中午,吴春伟等人在等待郑某斌、郑某文家属筹钱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郑某斌、郑某文被成功解救。经法医鉴定,郑某斌、郑某文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1年4月29日19时许,吴春伟伙同被告人李永桢及李海强等人到坡心镇金星赤兰树村,持械对冯某旭用于运输煤气的轻厢式货车的玻璃等多部件进行损毁,造成财物被损价值人民币45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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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永桢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参与绑架他人,又参与结伙持械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失人民币458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了绑架罪和寻衅滋事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综合被告人李永桢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及其悔罪表现,结合同案人的量刑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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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一男子暴力欺压百姓被判刑

5月28日,信宜法院对黄金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公开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黄金龙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人民币2362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浩等3人,并对已扣押的作案工具旧款雷克萨斯汽车1辆、长约1米的铁质水管一根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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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6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黄金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浩等三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黄金龙赔偿经济损失。信宜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5月4日开庭审理。

信宜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23日3时许,被告人黄金龙和一个名叫“阿全”的男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旧款雷克萨斯汽车去到信宜市东镇镇被害人黎某浩的自建屋前用铁枝把其屋边的石基撬掉。2017年9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黄金龙和那名叫“阿全”的男子再次驾车去到黎某浩家,用手喷漆喷黎某浩家的卷闸门。2017年10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黄金龙和一个名叫“阿一”的男子(另案处理)驾车第三次去到黎某浩家,用长约1米的铁质水管砸坏黎某浩家不锈钢门的玻璃。

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黄金龙的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财物损失共2362元。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黄金龙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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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金龙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金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民事赔偿情况,遂依法对被告人黄金龙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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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

绝不容许他人恶意威胁及损毁

任何试图挑衅法律的黑恶势力

必定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以及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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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

茂名市扫黑除恶办:0668-12389、2912254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0668-2372055、2372080

(二)电子邮箱举报:

茂名市扫黑除恶办:[email protected]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email protected]

(三)信件举报

邮寄地址:茂名市油城九路5号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扫黑办)

扫黑除恶,人人有责。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打一场扫黑除恶人民战争!

茂名中院新媒体团队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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