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房管局公布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规定,明确记分细则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市房地产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经我局研究,现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规定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6月14日

南昌市房管局公布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规定,明确记分细则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加快推进房地产经纪服务诚信体系基础信息建设,促进房地产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和存量房交易行为规范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全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落实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已备案的经纪机构和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备案时,应当在南昌房地产信息网经纪机构信用档案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录入本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机构和门店名称、执业证件类型及号码、学历、人员照片、职务、入职日期、联系电话等内容。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信息主要包括:从业人员二维码、编号、信用记录、信用分值、教育培训、受查处情况。从业人员二维码由管理系统通过实名认证后配制,并进行从业人员编号。

二、经纪机构新增或减少的从业人员,10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录入人员基本信息。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经纪机构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

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管理规定,在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上登记服务系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佩戴南昌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实名从业。信息卡内容包括:姓名、机构和门店名称、二维码、编号、人员照片等内容。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实行全市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由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规定要求制作信息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可通过南昌房地产信息网(http://ncfdc.nc.gov.cn/)或通过手机扫描从业人员信息卡中的二维码进行查询。

四、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记录将与个人执业诚信和所从业的经纪机构诚信相挂钩,纳入机构、门店动态考核并接受房地产中介服务对象的监督,信用行为将录入个人和经纪机构诚信系统。

五、经纪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业务信息。经纪机构在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时,应当将实际从事该笔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内予以记录。

六、落实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挂牌服务制度。对未按规定制作信息卡、未按要求佩戴信息卡等情形的,记入相关从业人员不良信用,并由从业人员所在的经纪机构负责改正,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机构合同网签资格。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七、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经纪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良好表现、失信行为等信息。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业协会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公示工作。

八、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良好表现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及社会活动中遵守法规政策、诚信经营而获得的区县(市)及以上部门或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颁发的各类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其他良好表现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九、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包括:

(一)已被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上级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已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市、区、县、开发区(新区)房产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检查中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经营行为或从业行为被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或者经营行为或从业行为被投诉、举报,拒绝或拖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和整改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信用记录公示部门主动采集、经纪机构自行申报、社会公众举报,以及上级部门移交或通过其他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

社会公众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将机构从业人员在从事经纪业务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信息向信用记录公示部门反映的,经核查属实后予以采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申报良好表现信息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或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者表彰、奖励文件等证明材料。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管理和检查中采集机构从业人员的良好表现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记录和公示。

十一、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认为公示的失信行为信息不实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可向信用记录公示部门提出异议,当地信用记录公示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核实、答复。

十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公示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原则。信用管理平台提供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信息查询,公示内容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近二年以内的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中的有效挂牌量、合同网签量、良好表现和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分类公示,良好表现和失信行为信息的公示应注明相关信息内容。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历史累积信用记录存档。

十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主动与其他管理部门或单位互通共享,必要时可将失信行为信息书面抄送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

十四、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管理采取量化记分的方法,良好行为与不良好行为记分可相互抵扣,信用最高分值为100分,信用分值低于60(含60)分,列入“黑名单”处理,取消网上交易业务办理资格,由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收回其人员信息卡,不得在本市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十五、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良好行为记分细则:

1、获得国家、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5分;获得市房产主管部门表彰的加3分;获得行业协会表彰的加3分。

2、积极捐助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钱、物按每500元折算1分进行记分,此项记分累计不超过5分;

3、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对社会和行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和作用的其他良好行为,记5分。

十六、房地产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分为三类: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记分量化如下:

(一)一般不良行为:记扣5分/次

1、开展业务时,未向服务对象出示有关证件的;

2、不按规定穿工作服和佩戴工作牌上岗的;

3、无故缺席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或活动的;

4、不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检查的;

5、被群众投诉;不履行从业人员义务或自律公约的;

6、未如实上报个人信息材料的;

7、为承揽业务,对本人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的;

8、开展业务时,未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标的物状况,情节较轻的;

9、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超越权限从事业务活动,尚未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10、对房产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等工作,不予配合的。

(二)严重不良行为:记扣10分/次

1、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不参加行业协会专业培训的;

2、伪造经营业绩以及其他文件,尚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3、为承揽业务,向服务对象作虚假承诺的;

4、接受所在企业指派或他人请托,以房地产经纪人的名义在非自己执行的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合同或交易合同上签字的;

5、违反交易资金监管有关规定或以自主交易形式开展业务的;

6、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挂名执业的;

7、在经营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有关真实情况的;

8、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超越权限从事业务活动,给购房人造成一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9、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发布房源源信息,未取得房源核验二维码发布房源信息或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

10、市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一般不诚信行为。

(三)特别严重不良行为: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项记扣40分:

1、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2、故意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经纪活动的;

3、擅自代收或挪用、占用客户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4、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

5、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6、以暴力、胁迫、瞒骗、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或开展业务的;

7、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所在企业、当事人造成五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8、被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

9、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10、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行为。

十七、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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