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行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是時代賦予我們的歷史責任

我國實行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住建部網站截圖

我國是世界上每年新建建築量最大的國家,相當於消耗了全世界40%的水泥和鋼材,而建築壽命只能持續25-30年。日本早稻田大學的小松幸夫教授發表過的一篇題為《建築物之長壽命化》的調查文章中指出,日本的房屋基本分為木結構的和鋼筋混凝土兩類,前者的平均壽命是20-30年,後者的平均壽命長達60年!換言之,中國的鋼筋混凝土房屋平均壽命僅與日本的木屋相當!

據悉,日本建築平均壽命60年,美國建築平均壽命74年,法國建築平均壽命102年,英國建築平均壽命132年,而這些國家共同的特點,均實施了工程質量保險制度,通過保險這個經濟槓桿,來保證和提升工程質量,保障最終用戶合法權益。

根據黨和國家的發展改革精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在管理社會事務中的作用”;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推進建築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深化建築業改革的要求,因此,實施工程質量保險,提升工程質量,保障人民權益,是時代賦予我們的歷史責任!

二、對建設單位質量行為進行有效監督

我國實行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專業工程質量管理機構負責對建設單位工程質量監控

實施工程質量保險制度以後,最終用戶由於工程質量缺陷而產生損失的風險就轉移給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成為最終用戶利益的代理人和代言人,所以,在保障工程質量方面,保險公司與最終用戶的利益相同,從這個方面來說,實施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相當於將現行制度下最終用戶無法到場,對工程招標、工程驗收過程缺乏監督權與話語權的狀態進行轉變,在工程建設中引入真正代表最終用戶權益的主體參與工程質量管控。

保險公司從保障自身利益出發,將聘請專業的工程質量管理機構,代表保險公司(相當於代表最終用戶)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進行質量監督管理,監督過程從初步設計開始,包括設計方案的審查、施工單位基本資格審查、施工過程管控、質量檢測等等。此外,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可以對建設單位干涉質量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充分發揮市場對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作用。

三、落實工程參建單位的質量責任

我國實行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第一時間賠付住房用戶

參考國際上實施的工程質量保險制度,保險公司在出險賠付後,享有代替被保險人對建設者的責任進行追究的權利——代位求償權。在這種模式下,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進行理賠支付後,已經代替被保險人成為追究所賠付質量缺陷責任的權利人,有向有關責任人進行追償的權利和利益動機,使得追究參建單位的工程質量責任更具可執行性。

另外,目前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而質量保證金留置的時間為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使得缺陷責任期與主體結構的保修期之間存在巨大空檔期,而在現行缺乏有效經濟制約手段或賠償機制的情況下,使得主體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的保修責任無法得到落實,這也是目前建設單位拖欠返還、甚至找各種理由不返還質量保證金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由於主體結構設計使用年限長達50年甚至100年,若留置質量保證金的時間也延長到50年或者100年,則該部分的質量保證金返還將失去意義。因此,實施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後,實現主體結構全壽命週期的質量保障,落實了主體結構質量保修責任。

四、更加有效地進行工程質量監管

我國實行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對比政府質量監督由保險公司委託的工程質量管理機構更為經濟、高效率

保險公司出售保險產品,聘請專業工程質量管理機構對投保人進行風險管理和控制,此時,各利益相關主體是合同和經濟關係。工程質量管理機構出於保障自身合同利益、間接保障保險公司保險利益的動機對參建主體的進行質量監督和管理,不會出現政府質量監督機構疲於應付、管理低效等情況。

另外,將來一段時間內會有大量項目採用PPP模式建設,所以政府和市場的監管就顯得尤為重要。實施工程質量保險後,可以充分發揮保險的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作用,使工程質量保險成為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的有效工具,成為保證和提升工程質量的有力支撐。所以,工程質量保險可以比政府質量監督手段更為經濟,更有效率的發揮工程質量管理作用。

五、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我國實行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工程質量保險避免了業主無處理賠、申訴的情況發生

現行制度下,缺乏有效的賠償機制。一種情況是項目公司“工完場清”,找不到責任主體;另一種情況是,責任主體依然存在,但由於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長期以來實行低價格、低利潤的政策,致使行業積累嚴重不足,賠償能力不夠,從經濟上無法履行其全額賠償責任,這些情況使得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無法得到切實保障。

通過實施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完善了工程質量保障體系,充分發揮了利用保險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作用。一旦發生質量問題,業主即可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這種做法快捷、可靠,更重要的是消除了因責任主體消失或難以履職而導致的業主權益得不到保障的情況,同時,也把政府的角色迴歸到宏觀監管的位置,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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