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後果對企業很嚴重

虛開發票,後果對企業很嚴重

近年來稅務機關破獲多起重大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作案手法多有相似,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註冊空殼公司,取得、套打、克隆、倒賣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中牟取暴利。加之部分納稅人在政策與法律上的認知不足,虛開發票的風險也隨之提高。稅點點今天就簡單講解一下“虛開發票”的案例以及被處罰的力度,以減少企業涉稅風險。

小案例:“沒抵扣成功,16萬元白花了,現在還被查。”近日,浙江武義某工具製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朱某說,2015年時接到一通陌生電話,對方稱可提供各種進項發票,先認證後付款。“公司那時資金流轉難,反正是後付款,不怕被騙。”隨後,朱某以“鋼管”為銷售貨物名稱,購買了金額199.76萬元、稅額33.96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份,付款16萬餘元。

然而稅務部門核查系統比對顯示,開票方已將20份專用發票作廢,且發票上的銷貨方與開票方名稱不一致,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016年4月,武義縣稅務部門對該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立案檢查,發現該公司與作廢發票上的發貨方並沒有實際業務往來。在查清違法事實後,對其作出處以8萬元罰款的懲罰。

除了罰款,公司被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也被推送相關部門對其進行聯合懲戒。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被降為D級,領取專票份數降為每月限額25份,且領取發票前需先預繳增值稅。同時受到包括出入境、市場準入和金融等9方面28條懲戒措施限制。朱某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信用也直接判為D級,在社會信用、稅收優惠政策、金融等領域受限。

虛開發票,後果對企業很嚴重

​政策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明確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上述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上述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虛開普通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上述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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