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行使監察權的要求

把握證據的合法尺度,使監察調查所取得的證據在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框架下有效運用,既是保障正確行使監察權、完善監察體制的要求,也是保障監察對象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非法證據排除機制是項系統性工程,包括對取證程序、取證方式及內外部制約等一系列要求。

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運行機制。一般而言,對於非法取證有兩個方面的負面評價:一是程序性評價,即設置對非法證據運用的程序障礙等,監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了嚴禁以非法方式獲取證據、嚴禁對相關人員進行人身傷害。二是實體性評價,該評價通過監察法第六十五條至六十七條之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處理、追究責任可基本實現。

某種意義上,非法證據排除是糾錯機制,需他權力介入方可有效開展,因此,形成權力相互制衡的制度設計,對於規範監察調查權大有裨益。一是構建監察機關內部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發揮案件審理部門作用,形成對紀檢監察室的制約,做好證據出口過濾工作。二是做好監察程序與刑事程序的銜接,將監察階段獲取的證據納入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調整範圍。三是著重加強對言詞證據的審查,對因關鍵證據被排除而證據不足的案件不予起訴。

規範證據獲取程序。程序正義是法治文明的重要特徵,違反程序所獲取的證據將面臨被排除的風險。因此,收集證據應嚴格遵照監察法及刑事證據收集的程序性要求。第一,嚴格審批備案制度。進行扣押、查封、凍結等調查活動時需依法審批後方可進行,並有財產持有者或所有者等人員在場,經查與案件無關的財產應及時返還,嚴禁採取對物強制措施的手段來獲取言詞證據。第二,完善搜查審批制度,明確事前審批並辦理搜查證。在突發情況下不及時採取措施可能造成證據滅失的,可構建事後確認制度,由被搜查人清點財產並簽字確認。嚴格限制使用技術調查措施,將技術調查審批權限與監察對象的級別相關聯,明確技術調查所適用職務犯罪的具體罪名,並限定在一定重大犯罪案件範疇。以上調查活動,需保證每處環節留痕備查,對缺少相關審批程序、無證據來源且無其他證據印證而不能補正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第三,取證活動必須兩人及以上調查人員在場,取證前亮明調查人員身份並出示工作證,提取原件、原物應當詳細記錄證據製作過程及提取處,對證據的製作時間、地點、方法要通過證據的表現形式反映取證程序合法、規範,對儲存、傳遞、收取、收集等證據形成環節,取證人、製作人、持有人、見證人的簽名不可或缺。

規範獲取證據形式。調查活動提取的證據應當真實客觀,足以證明所證事項。在對書證提取時要遵循最佳證據規則,以取得原件為首要取證目的,在原件獲取不便時,才可以通過複製、拍照、錄像製作書證的副本、複印件,並在複印件中註明無法調取原件的原因,附複印件的製作過程、原件的存放地點等說明。調取視聽資料要注意其完整性,確保能客觀反映案件事實,不得私自剪切、模糊處理。提取電子證據要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對提取過程進行錄像,並附筆錄。在對證人進行詢問時,要特別注意在筆錄中載明證人與本案的利害關係,這有助於判斷所提取證據有無證明力或證明力強弱,並研判下一步的取證方向。

提升取證技巧。通過提升調查技巧豐富監察調查手段,增強調查人員突破口供能力,可大大減少違規使用調查手段以達到調查目的的情況發生。在調查職務犯罪時,可以對同一被調查對象,由不同的調查人員、在不同的時間(間隔一段時間,如數天、數週)多做幾次筆錄,且每次談話前都告知其相關的訴訟權利、義務,取得基本一致的口供。不能過分倚重言詞證據,在取得被調查人供述後,應當儘快提取與供述相關的其他證據,如書證、證人證言等,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注意把調查策略與誘供、威脅區別開來。每個被調查人的個體特徵,心理素質不一樣,在制定談話策略時要結合個體特質等情形綜合分析,並據此製作詢問提綱,避免因針對性過強產生指供誘供的現象。(方錳 陳喬 作者單位: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檢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紀委監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