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傳喚被告及證人到庭,經庭審質證,這樣的程序合法嗎?

柳暗花明1102


沒有傳喚證人可以理解,沒有傳喚被告,是不是沒有通知他,還是什麼情況?

庭審應該依法定程序通知當事人到庭,沒有依法定程序通知的,會有重大程序問題。因為沒有依法通知,而導致當事人,不論原告、還是被告,沒有到庭參加庭審的,違背法定程序,是二審糾正一審錯誤或者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充足的理由。

但是,雖然沒有履行法定程序,比如:沒有出具開庭傳票,但當時被告在場,被告也同意開庭的,就不算違反法定程序。被告可以不同意開庭,法庭就得另行通知開庭。

對於證人的出庭作證,我國最高法院關於對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也有明確規定。

該解釋的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除外。

就這一條看,司法解釋對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 提出時間是有要求的,即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但現實中,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在開庭時直接將證人帶到法庭的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法庭根據上述解釋的規定,不許可證人當庭作證。北京市三中院就是這樣掌握的;

還有一種是,許可其作證。既然許可其作證了,那麼該證言只要符合證據的要求,就會被採納。對方當事人對證人出庭的程序提出質疑的,二審法院也沒有因為證人出庭的申請問題而否定其證言的。這個也有實際的案例。

所以說,未按照法定程序提出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的,是否許可其作證,在於法院。



郭廣吉律師


按你所講,一般是不合法。但也有不開庭審理的特別情形,那時就可以。

所以,你要講清楚是什麼性質的案件、處於哪一個審判階段……

當然,大千世界無奇不有。有些時候,見怪不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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