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检|以案释法:容留他人车内吸毒也是犯罪!

德检|以案释法:容留他人车内吸毒也是犯罪!

一人吸毒,全家遭殃。说到毒品,不少人对它深恶痛绝它不仅对身体及精神都有着不可逆的伤害,而且容易吸食成瘾,产生不堪设想的后果。

近日,德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案件。

2018年1月12日、1月24日、2月22日间,徐浩先后三次驾驶白色“别克君威”牌小轿车与吸毒人员熊某一同在刘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之后,徐某将车开至德安县迎宾大道岳山垅路段熊某家后面马路边,二人在车上采取烫吸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吸食。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徐某归案后,坦白罪行,主动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数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容留他人吸食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驻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做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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