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囯有嘻哈”冠军与漫威“万磁王”的纠葛

“中囯有嘻哈”冠军与漫威“万磁王”的纠葛

PG One,通过《中国有嘻哈》节目名声大噪的一名说唱歌手,与创作出了钢铁侠、蜘蛛侠等超级英雄系列的漫威公司,近期突然在网上共同掀起了一股粉丝对战的狂潮。起因在于PG One有一个绰号叫“万磁王”,但是“万磁王”这个词本身是漫威和迪士尼的超级英雄系列《X战警》里一个超级反派的中文名字。

随着节目的热播和上周末与另一名选手获得双冠王的荣誉PG One的热度空前爆发,PG One的部分粉丝在网络上的行为也十分猖狂,惹怒了漫威的粉丝。漫威粉丝在回击时比较有杀伤力的一招在于指明“万磁王”是漫威官方注册的商标,PG One使用该名称进行商业活动属于侵权行为,并进一步提出麦当劳、雅诗兰黛等使用“万磁王”这一名称进行广告宣传的证据,还组织广大网友向漫威和漫威的母公司迪士尼投诉,一时间关于PG One要被迪士尼和漫威告侵权的报道铺天盖地。

“中囯有嘻哈”冠军与漫威“万磁王”的纠葛

一石激起千层浪,没想到本来只是双方粉丝之争演变到如此田地,麦当劳和雅诗兰黛等商家迅速撤下了之前关于“万磁王”的广告,PG One的粉丝也开始极力为其辩护,试图证明PG One并没有侵权。

周公分析了PG One粉丝主张的内容,归纳了如下几个观点。虽然这些观点只是粉丝在不通晓法律的情况下说出的,但背后涵盖了关键的法律问题,无论对于PG One,还是想要维权的漫威来说,都有重要的意义。

PG One的粉丝有以下几个主要观点:

“PG One是个歌手,使用万磁王作为绰号跟漫威的漫画和电影根本没有关系”

这句话实际上涉及到什么样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对于已经被注册的商标而言,并不是任何对与商标相同的标识进行使用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只有《商标法》意义上特定的使用行为(商标性使用)才受到商标权的限制。构成商标性使用需要满足两点: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标识;使用的目的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

对于歌手使用艺名进行活动是否能构成商标性使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在去年的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做出了肯定的判断。法院认为胡杨琳女士自从2005年使用“胡杨林”作为艺名发布网络歌曲《香水有毒》之后,又发行多个专辑,并且长时间以来收获大量媒体报道。胡杨琳通过上述对其艺名的持续使用及宣传,使“胡杨林”与胡杨琳已经建立了紧密的市场联系,同时“胡杨林”也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事实上“胡杨林”已不仅仅起到作为艺名的作用,同时还具有了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业标识。

“中囯有嘻哈”冠军与漫威“万磁王”的纠葛

本次事件主人公的本名王昊,PG One是艺名,万磁王可能原本只是PG One一时兴起给自己起的一个绰号,但是随着PG One通过《中国有嘻哈》在全国走红,并且时常宣传“万磁王”这个名称,微博简介也一直是“万磁王”,公众已经可以将“万磁王”这个名称与PG One形成联系。而现在诸多商家使用“万磁王”直接指代PG One进行广告宣传的事实,也可以表明“万磁王”已经相当于PG One的另一个艺名在商业活动中被使用,并且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属于商标性使用。通俗地来说,万磁王代言的鸡翅和鹿晗代言的鸡翅,万磁王唱的《蜘蛛侠》主题曲和吴亦凡唱的歌,对公众来说是存在一定区别的。不过,对于PG One演唱的名为《万磁王》且需要付费下载的歌曲,则可能并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人红是非多,如果不是PG ONE 通过中国有嘻哈红了根本不会有人注意到万磁王原本是漫威的”

粉丝拥护的对象红不红,谁更红,往往是引起各家粉丝开战的本质问题,而在认定商标侵权这件事上,法院其实也是需要判断注册商标到底红不红的,只不过法院用的是“显著性”和“知名度”这两个词。

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是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注重考量的一个因素。前面已经说过使用“万磁王”可能构成商标性使用,商标性使用行为如果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那么也不属于商标法所禁止的侵权行为。《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有两种模式:一是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二是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是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容易导致混淆。可以看出,是否会造成公众混淆是判定侵权的最终关卡。

对于这个问题的判断,法院在此前的“非诚勿扰”一案的思路是不仅需要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还“必须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在确定其保护范围与保护强度的基础上考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即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与金阿欢将“非诚勿扰”这个商标注册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上的中介服务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且即便二者存在类似之处,由于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经过长期热播,作为娱乐、消遣的综艺性文娱电视节目为公众所熟知,因此相关公众也能够对该服务来源作出清晰区分,不会产生两者误认和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万磁王的商标已经要被撤销了,将不再受到保护了”

万磁王的商标目前虽然有效,但是实际显示正在“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如果进一步查看商标流程,会发现之所以引起审查是有人申请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俗称“撤三”,意思是商标权利人在三年内都没有使用商标,因此他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以便于其他人能够对此商标另行申请注册并使用。

“中囯有嘻哈”冠军与漫威“万磁王”的纠葛

但是即便可以申请撤销商标,也并不会立刻导致商标被撤销而无法受到保护。商标局在受理申请后会让商标权人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如果商标权人无法证明自己出于真实目的使用了商标,则可能被撤销,而商标权人在撤销决定做出之后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复审决定下来之后如果仍然不服还可以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商标最终被撤销可能需要经历漫长的时间,而这期间商标只要仍然处于有效期就不影响原商标权利人的地位。

周公有话

“中囯有嘻哈”冠军与漫威“万磁王”的纠葛

对于PG ONE来说,如果要在自己日益火爆的演艺之路上将“万磁王”作为一个品牌进行商业性使用,就很有可能引发商标权人漫威公司在法律层面的追责。

但如果仅仅是自娱自乐称自己为“万磁王”,可能无伤大雅,因为毕竟这只是个绰号,只要他不打着这个名号卖卖周边产品,基本没人会将他与漫威的动漫角色混为一谈。

而对于漫威而言,可能怎么也无法想到,为什么不是新版《蜘蛛侠》而是一档中国的嘻哈节目突然让自己又火了一把。如此激烈的话题性,足可见其动漫角色在中国的商品化权大有潜力可挖,这未尝不是一个值得琢磨的商机。

但是首先,漫威得去积极应对“撤三”程序以避免商标被撤销,否则连商标都没了,再多人叫万磁王它都无权干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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