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破坏选举被判刑

9月20日,区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郭某破坏选举罪一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男子破坏选举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3日,被告人郭某在大河塔镇沙社科村举行镇人大代表补选、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村委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将放置的选举箱破坏,并持桌板将村部办公室玻璃砸碎,撕烂选举票箱,致使选举工作被迫中止,选票作废。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曾于2015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男子破坏选举被判刑

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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