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收费 标准有了新规定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7〕12号)和《关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商发〔2017〕43号)的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新的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在全区范围内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宁夏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在本自治区境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规定: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其中,太西煤开采期间按开采量每吨5元计征。除太西煤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含其他煤种)按开采量每吨1.4元计征;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宁夏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明确,应当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依法在全县范围内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对于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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