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蹺!一小區4天內3起火災 竟然是因爲……

“我錯了,是我太沖動了,我不能以這樣的方式宣洩內心的不滿,我好後悔。”面對眼前的拘留證,31歲的王某抑制不住悔恨的淚水,然而一切為時已晚……

9月1日凌晨3時許,杭州市上城區某小區三樓過道發生火災。好在火勢不大,很快被趕來的居民和消防員快速撲滅。

蹊跷!一小区4天内3起火灾 竟然是因为……

火災現場

蹊蹺!小區4天內3起火災

讓人蹊蹺的是,這已經是該小區四天以來的第三起火災。

8月29日凌晨,該小區15幢樓下兩輛停著的電動車突然起火,起初警方還懷疑是電動車私拉電線違規充電導致。緊接著8月30日凌晨,該小區15幢樓下一輛自行車又無故起火……

三起火災時間都在凌晨,起火地點又都在15幢附近,小區居民紛紛向民警反應,這火著得實在有點蹊蹺!

蹊跷!一小区4天内3起火灾 竟然是因为……

火災現場

面對審訊他很淡定

小區四天內連續三次著火,而且自行車也能無緣無故的燒著,當地警方認為人為放火的可能性很大,立即開展偵查。

經過走訪調查,犯罪嫌疑人王某進入了警方的視線。9月1日下午,警方將王某依法傳喚。面對警方的審訊,王某表現出異於常人的淡定,裝作一副十分無辜的樣子,甚至還建議警方在案發地點安裝監控,防止類似事情再次發生,第一次訊問進展的並不順利。

犯罪原因太荒唐

王某的抵賴並沒有讓警方放棄,綜合消防部門對火災現場的勘驗、案發周邊的視頻監控及證人的詢問情況,一條牢不可破的證據鏈將整個案情的來龍去脈浮出水面。

辦案民警再次向王某發起第二輪訊問“攻勢”時,王某的心理防線在鐵證面前徹底崩塌,他原原本本交代了自己三起放火的犯罪事實。

蹊跷!一小区4天内3起火灾 竟然是因为……

犯罪嫌疑人王某指認現場

今年31歲的王某,住在該小區15幢的二樓。8月29日凌晨回家時,用打火機點著小區樓下一輛電動車的防塵罩,導致兩輛電動車被燒;8月30日凌晨,用同樣的方法,燒燬一輛自行車;9月1日凌晨酒後回家,原本住二樓的他上到了三樓,看到過道有一些雜物,掏出打火機將雜物點著了。所幸,三次都沒有人員傷亡。

然而,讓辦案民警大跌眼鏡的是,當被問及三起放火的原因時,王某回答稱僅僅是近段時間以來工作、生活不順,心理壓力很大,想發洩下內心的不滿。

王某同時還交代,自己第三次在樓道放火後也感到內疚和事情的嚴重性,於是便在手機上搜索了“放火罪量刑”“放火罪立案標準”“案發現場沒有監控該怎麼辦”等內容,殊不知最後仍然難逃法律的制裁。

蹊跷!一小区4天内3起火灾 竟然是因为……

王某手機搜索記錄

目前,王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上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瞭解了事件的來龍去脈,

蜀黍很是無語

蹊跷!一小区4天内3起火灾 竟然是因为……

想和王某談一談,

說說關於“放火罪”那些事兒!

蹊跷!一小区4天内3起火灾 竟然是因为……

根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規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物的安全。

由於縱火是一種嚴重犯罪,社會危害性極在,所以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放火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本罪,只是作為量刑時的情節與已造成嚴重後果的有所區別。

王某為自己的任性與無知

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釋放壓力的正確途徑很多,

工作生活中的不順應積極解決。

放火害人害己,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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