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園區建築用地的規定是否有1:10的規定?根據出自哪裡?

小鹿波比醬


農業園區建築用地的規定是不是有1:10的規定那麼簡單。而是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精神,有著更加嚴格詳細的要求。

它的總體要求是要根據所經營農業的有關標準、本地區設施農業發展的類型、特點,本著從嚴控制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減少對耕地佔用與破壞的原則,對園區設施建設標準及用地做出了科學的標準。

  • 工廠化栽培:建築用地原則上控制在總用地面積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

  • 規模化種植:建築用地原則上控制在總用地面積的3%以內,最多不超過20畝;

  • 規模化畜禽養殖:

    建築用地原則上控制在總用地面積的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

  • 水產養殖:建築用地原則上控制在總用地面積的7%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

同時,《通知》還要求農業園區內附屬設施用地規模要嚴格格控制,各省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不高於上述規定限額的具體標準。這也體現了園區非農業用地的控制更加嚴格。

從以上的控制標準可以看出,題主的1:10建築用地規定,只是符合規模化畜禽養殖中的建築用地佔園區總面積的7%以內的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也就是說最多不能超過15畝的10%,即1.5畝。並不是所有行農業園區附屬設施佔地的比例標準。從中也看出了農業園區附屬設施的佔地規模的控制是非常嚴格的。

網友們:如此嚴格的控地標準,體現了我國耕地保護制度什麼要求?

我是凡塵觀生活!謝謝!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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