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消費金融再遭打臉,法院明確這一費用違規


中銀消費金融再遭打臉,法院明確這一費用違規


『發自北京』

9月10日,江西省某法院做出了中銀消費金融與張某的一審民事判決書,這份判決涉及一起借款合同糾紛。中銀消費金融起訴張某,法院支持了前者要求後者還款的訴求,但是並沒有同意中銀消費金融關於利息方面的訴求。


中銀消費金融再遭打臉,法院明確這一費用違規



消金界發現,這則案例,至少在“貸款動用費”是否違規、消金公司是否屬於金融機構,24%是不是消金公司利率紅線等問題上,有了明確的判定。

法院判決——

一是中銀消費金融的貸款動用費違規;

二是中銀消費金融作為非銀行機構,應執行央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限。

三是合同所約定的年化綜合利率超過24%,包括貸款利率和滯納費等,需要調減。

不僅是這份判決,在近期珠山區法院做出的另一份與中銀消費金融有關的民事判決書中,也是同樣的裁定。

消金界就此諮詢了北京市東友律師事務所許民和律師,他表示法院的這份判決是正確的。

許民和律師認為,貸款動用費實際上是預先扣除的貸款本金。預先扣除的錢不能作為借款人的借款本金,自然也不能作為計算利息、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基數。

另外,許民和律師認為,消費金融公司的法律性質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對此,法院的認定也是沒有問題的。

至於備受爭議的貸款利率上限問題,許民和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若“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1

中銀消費金融屢次違規

消金界從企查查發現,最近中銀消費金融類似的判決案例不少,多以勝訴告終,但法院均判定該公司的動用費違規,綜合費率超24%的部分不予支持。

早在2018年5月25日,上海銀監局就對中銀消費金融做出了合計138.68萬元的行政處罰,原因是其於2016年7月辦理部分貸款業務時存在“以貸收費”行為。

消金界發現,上述兩件官司的合同,一個發生在2016年6月,另一個發生在2017年1月,涉及的產品均為“新易貸”,固定月利率1.55%,有3%的動用費,實質上是俗稱的砍頭息。除此之外,還有滯納費、工本費等。

在向中銀消費金融客服諮詢中得知,目前“新易貸”的最高額度是兩萬。如果想要申請更高額度,只能線下申請。


中銀消費金融再遭打臉,法院明確這一費用違規



據《投資者報》報道,中銀消費金融的相關負責人承認,“在早期擴張時期,中銀消費金融的確存在以‘外訪費’、‘動用費’等名目亂收費的現象。

作為持牌機構,信貸多次違規,成為中銀消費金融經營中的一個顯著問題。

中銀消費金融於2010年6月成立,股東為中國銀行、百聯集團、上海陸家嘴金融發展有限公司、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德創新投資有限公司、北京紅杉盛遠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是上海第一家消費金融公司。

2017年,中銀消費金融營收40.05億元,利潤達到13.75億元,是2017年持牌消費金融公司中利潤最高的公司。

但回過頭來看,這利潤,能不高嗎?

02

24%利率存在具大爭議

消金界此前曾經寫過一篇文章,《兩則借款合同糾紛案:捷信、北銀消費金融為什麼一個勝訴一個敗訴》(點擊閱讀(此處做一個超鏈接)),發現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稱“北京法院”)和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稱“鄭州法院”),就兩件相似的案例,對消金公司身份,乃至24%利率上限等問題,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判決。

首先身份上,北京法院判決北銀消費金融,是經銀行業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向被告高某發放金融借款,不屬於民間借貸。

而在鄭州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法院認定捷信是非銀行金融機構,不是普通的小額貸款公司。

其次,就是關鍵的24%紅線認定上。

北京法院認定北銀消費金融是金融機構,認為最高院相關規定只針對民間借貸,因此駁回了被告綜合年利率不應超過24%的請求,北銀消費金融勝訴。

而在鄭州這個案件中,法院認定捷信是非銀機構,其與陳某合同約定的利息、違約金、貸款管理費、月靈活還款服務包費等總計超過年利率24%,因此對捷信提出的相關費用不予支持。

報道發出後,從業者多向消金界反應,要求以小額短期業務為主的消金公司,執行24%限定,有些不切實際。但多會加上一句“我們已經盡力做到24%,但絕不會超過36%。”

03

避免更多司法風險

就實際情況看,持牌消金公司是否能夠突破24%的問題,在司法界依舊存在巨大爭議。

其中的法理邏輯更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一位行業資深律師認為,消金公司作為持牌機構,本質是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的資金成本理應比民間要低。

“民間都規定低於24%了,金融機構怎麼能高呢,這不符合法理。”這位律師認為。

但上述北銀案例中,法院認為北銀消費金融為金融機構,不適用最高院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所以不用遵守24%的上限約束。

同樣是認定為金融機構,待遇怎麼會如此不同?

這樣相互矛盾的意見,在消金界的問詢中,經常出現。

一位不願具名的人士表示,宏觀環境整體在減費率,同時這輪金融行業整改強調要服務實體經濟,再加上消費成為經濟增長的動力,政策鼓勵消費。“可想而知,風向變了。”

由此,基於經營合規考慮,持牌消費金融公司還是應把綜合利率上限定在24%以下,避免更多司法風險。

而從長遠看,能夠將貸款綜合利率控制在24%以內,還能覆蓋成本、獲得可觀利潤的消費金融公司,將有很大機會在激烈的消費金融戰場中,最終獲得勝利。至於那些需要依賴36%貸款上限才能夠存活的消費金融公司,未來前景,恐怕難以樂觀。

你怎麼看待法院這一判決?歡迎關注“消金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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