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晉系大審判幕後:180人獲判罰,涉案受審人數創行業之最!

中晉系大審判幕後:180人獲判罰,涉案受審人數創行業之最!

本文由金融虎旗下自媒體“新金融探案”獨家整理發佈,轉載需註明出處。

摘要

千盼萬盼,迎來了最終審判。9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官網發佈公告,依法對被告單位國太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人徐勤等10人集資詐騙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國太集團罰金3億元;判處徐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陳佳菁等9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不等,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至此,從“美女炫富”而引爆輿論關注乃至轟動全國的“中晉案”,從2016年4月4日警方立案到2018年9月19日主犯一審宣判,在歷時860余天後,最終落下了審判劇幕。

可以說,主犯徐勤等10人的一審判罰是“中晉系”案件大審判劃下的最重要一曲,較同樣轟動的e租寶案和大大案而言,中晉案的系列大審判或許更值得讓人關注。據金融虎旗下新金融探案瞭解,至少就目前而言,已公開的判決文件顯示,中晉系案件的整體受審人數已超過了e租寶案,在P2P網貸和線下理財領域,涉案受審人數創下了行業之最。

據新金融探案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已公開的近百份判決書文件統計發現,在10名主犯未一審宣判前,“中晉系”涉案公司及涉案人員就已有170人相繼被法院審理並依法公開判決。這170名涉案人中,有9人職務在中晉及相關公司擔任職務在副總經理之上,罰金總計952萬,其中一人獲刑最重,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人獲刑四年六個月。據新金融探案統計,上述170人涉案金額接近237億餘元,退賠金額為6373.9萬元。這些判罰均發生在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5月28日之間。

1、1.2萬餘人受損失48億餘元

今年5月15日,在第九個全國公安機關打擊和防範經濟犯罪宣傳日上,公安部對外發布了公安機關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十大典型案件,中晉案赫然在列。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9月19日通報顯示,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0月起,被告人徐勤先後設立中晉財務公司、中晉基金公司、中晉資產公司及被告單位國太集團,並由國太集團統一安排下屬各公司以及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運營、人事和行政。為謀取非法利益,徐勤等10名被告人明知國太集團及其下屬單位無盈利能力,仍假借私募股權基金等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進行各種虛假宣傳,承諾還本和支付高額利息,共同實施集資詐騙行為。

中晉系大審判幕後:180人獲判罰,涉案受審人數創行業之最!

通報顯示,截至2016年4月5日案發,國太集團非法集資共計400億餘元,絕大多數集資款被國太集團消耗、揮霍於還本付息、支付高額佣金、租賃豪華辦公場地、購買豪車、豪華旅遊、廣告宣傳等,案發時未兌付本金共計48億餘元,涉及1.2萬餘名集資參與人。截至目前,本案已查封、扣押、凍結了相關銀行賬戶、房產、汽車以及股權等財產。現追贓挽損工作仍在進行中,追繳到案的資產將移送執行機關,最終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

根據通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國太集團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徐勤等10名被告人分別作為國太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單位及徐勤等10名被告人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全國多地1.2萬餘名集資參與人財產損失達48億餘元,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均應予嚴懲。徐勤雖有協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現,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2、

180人受審被罰創行業之最

不過,自2016年4月4日“中晉系”公司被立案偵查至今,除徐勤等10人所涉的主體案件審判背後,“中晉系”案的實際受審人數遠不止如此。

據金融虎旗下新金融探案統計,在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5月28日之間,已有170名涉案人員被公開判罰,其中9人職務在副總經理之上,罰金總計952萬元,其中一人獲刑最重,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人獲刑最重,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上述170人涉案金額累計接近237億餘元,累計退賠金額為6373.9萬元。

這也意味著,中晉案整體的受審獲判罰人數已達到了180人,這個數字較已公開宣判的e租寶案還要多出20餘人。今年9月中旬,e租寶案在安徽省近42名被告人受到審判,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和緩刑並處罰金的刑罰,對犯罪情節較輕的部分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今年5月份,金融虎根據裁判文書網已公開的判決書查詢發現,e租寶案此前累計已有111名相關涉案人員受審。至此,e租寶案受審累計人數至少已為153人。

與e租寶案的762億涉案金額和380億元未兌付金額的數據相比,在涉案體量上,中晉案要遠低於e租寶案。但至少就目前而言,根據已公開的判決文件數據統計,

在P2P網貸和線下理財領域,同樣是轟動全國的非法集資大案,在涉案受審人數上,中晉案無疑已超過了e租寶案,創下了行業之最。

3、170名受審人刑期最高五年

除徐勤等10名主犯的一審宣判結果已經公開,其它中晉案所關聯的眾多審判案件還並不廣為人知。據新金融探案統計,這170名涉案人員涉案金額為236.82億元:23人涉案金額超過億元,其中國太集團下屬嵐睿公司總經理鄒某涉案金額就高達150.57億元,佔涉案總金額的64.47%,令人瞠目;115人涉案金額(單人)在千萬以上億元之下,涉案金額共計39.82億元,佔涉案總金額的17.04%;其餘32人涉案金額(單人)不足千萬,最低涉案金額為164.04萬元。

中晉系大審判幕後:180人獲判罰,涉案受審人數創行業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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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兌付金額方面,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判決文件顯示,170人涉案金額中未兌付金額總計55.77億元, 33人未兌付金額超過千萬但不足億元,剩餘134人未兌付金額不足千萬。需要指出的是,其中涉案金額最高的國太集團下屬嵐睿公司總經理鄒某未兌付金額最高,達45.05億元,佔總未兌付金額的81.25%。不過,上述170人所涉及的累計未兌付金額數據並不代表是中晉案未兌付金額的整體數據,根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通報顯示,中晉案的未兌付金額為48億餘元。

中晉系大審判幕後:180人獲判罰,涉案受審人數創行業之最!

從涉案人員職務來看,已受審獲罰的170名涉案人員職位普遍為分公司的客戶經理、高級客戶經理或副經理,其中有9人職務在副總經理之上。新金融探案注意到,這9人分別為中晉外灘分公司、國太總經理辦公室副總趙某某,中晉資產靜安分公司總裁辦、國太集團副總裁朱某某,中晉資產公司直屬一部總經理劉某,國太集團下屬嵐睿公司總經理鄒某,中晉資產公司靜安分公司總經理楊某,中晉資產公司靜安分公司副總經理李某某,中晉資產公司直屬一部副總經理郭某,以及中晉資產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沈某和李某。

具體到上述9名高管的判罰上,中晉外灘分公司、國太總經理辦公室副總趙某某涉案金額6億元,未兌付金額3000萬元,退賠200萬元,2018年5月28日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30萬元。中晉資產靜安分公司總裁辦、國太集團副總裁朱某某涉案金額1.56億元,未兌付金額2012.13萬元,退賠100萬元,2017年12月2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金15萬元。中晉資產公司直屬一部總經理劉某涉案金額2.2億元,未兌付金額2786.43萬元,退賠150萬元,2018年5月2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金25萬元。國太集團下屬嵐睿公司總經理鄒某涉案金額150.57億元,未兌付金額45.05億元,退賠30萬元,2018年4月1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罰金15萬元。中晉資產公司靜安分公司總經理楊某涉案金額7195.78萬元,未兌付金額2136.93萬元,2018年2月2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20萬元。中晉資產公司靜安分公司副總經理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中晉資產公司直屬一部副總經理郭某涉案金額1.15億元,未兌付金額663.25萬元,退賠41萬元,2018年5月2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罰金20萬元。

今年1月4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還對中晉資產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沈某、李某等2人做出宣判,兩人分別獲刑三年六個月和四年六個月,且均被處罰金20萬元。經上海公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沈某、李某兩人非法集資共計3.29億元,未兌付本金共計3383萬餘元。

據新金融探案觀察,在170人所有宣判的案件中,刑期最高的為5年(中晉資產公司靜安分公司副總經理李某某案),其它大多數人的刑期均在3年以下。

在罰金方面,被處罰金最多的是中晉外灘分公司、國太總經理辦公室副總經理趙某某。趙某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不過後經其上訴,二審改判為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刑期的計算方法,不少裁判文書中做出了明確的解釋。根據裁判文書,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緩刑的時間則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而罰金大多數則要求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不少相關被告人雖然被判刑,但羈押日期可能已經超過刑期。由此可以猜測,不少獲刑半年或1年的相關被告可能已經刑滿釋放。

4、涉案有9人被免予刑事處罰

新金融探案注意到,在中晉系案件近百從判決中,有9人被免予刑事處罰。究其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相關被告人系從犯,且在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二是,被告人主動退賠違法所得;三是被告人所涉案件已全額兌付。共性是相關涉案人的認罪態度、自首表現和退賠行為積極良好。

比如,中晉資產公司靜安分公司47部客戶經理胡某,其免予刑事處罰的原因是,胡某系從犯,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不實際佔有、支配非吸所得,同時胡某退賠違法所得1.5萬餘元(涉案金額164.04萬元),對被告人胡某免除處罰。

中晉資產公司靜安分公司55部高級客戶經理岑某某,法院審理查明,岑某某吸收公眾資金共計4700000元,已全額兌付。岑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法院判決岑某某免於刑事處罰。

中晉資產公司靜安分公司47部客戶經理湯某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結合被告人湯某某的犯罪金額,以及被告人湯某某不實際佔有、支配非吸所得,案發後退賠違法所得21萬餘元,對被告人湯某某可免除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中晉資產公司靜安分公司43部高級客戶經理蕭某某、55部高級客戶經理岑某某分別吸收公眾資金521.12萬元和470萬元,均已全額兌付。

新金融探案還注意到,在案件審理過程中,170名被告中有9名被告人在一審判決後提起上訴,其中有4人因認罪悔罪態度良好、退出違法所得,從而獲得減刑或減少罰金。

其中,國太集團下屬嵐睿公司總經理鄒某一審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被判處罰金20萬元。2018年4月17日,二審法院鑑於鄒某系自首、從犯,且到案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對案件的偵破起到相當作用,二審審理期間又在家屬幫助下退出違法所得30萬元,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故對其進一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15萬元。

2018年5月20日,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對中晉資產公司直屬一部副總經理劉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副總經理郭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的處罰決定,改判為劉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二審法院認為,鑑於劉某、郭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審理期間,劉某、郭某在其家屬幫助下退賠了全部非法所得,並如數繳納了原審判決的罰金,故可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此外,判決書還顯示,劉某、郭某的居住地上海市楊浦區司法局、上海市浦東新區司法局分別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劉俊、郭亮符合在其轄區接受社區矯正的條件,故劉俊、郭亮均已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

中晉外灘分公司、國太總經理辦公室副總經理趙某某一審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值得注意的是,經上海公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鑑定:被告人趙某某向150餘人非法募集資金人民幣6億餘元;未兌付本金50餘人,損失金額3000餘萬元(注:實為3900餘萬元);獲得佣金和補貼總額1000餘萬元。趙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佔據國太集團前十名,在任職期間獲得免費使用以公司名義購置的寶馬牌mini小客車和法拉利牌california小客車各一輛的獎勵,並參加徐勤組織的倫敦境外旅遊。

2016年4月中晉資產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發,被告人趙某某得知後即關閉移動電話機逃離上海。公安人員於2016年12月19日19時許抓獲被告人。在二審中,法院審理認為,趙某某在單位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趙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家屬幫助趙退賠200萬元,故對辯護人提出改判的意見予以採納。最終,法院撤銷“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的判罰,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5、退賠金額比例或不太理想

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9月19日通報顯示,截至目前,本案已查封、扣押、凍結了相關銀行賬戶、房產、汽車以及股權等財產。現追贓挽損工作仍在進行中,追繳到案的資產將移送執行機關,最終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

在縱觀當前整個中晉系案件的梳理中,中晉是行業當前已公開案例中為數不多的出現退賠的案件,令人欣慰。不過,僅就目前公佈的退賠情況來看,現金方面的退賠比例或許還不太理想。

近日,上海警方通報的善林金融案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4月9日案發,“善林金融”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736億餘元,未兌付本金共計213億餘元。經全力追贓,目前初步追繳現金15億餘元。若以此來計算,善林金融案的最終退賠比例至少可以達到7%。

據新金融探案統計,截至目前,除徐勤等10名被告人的案件外,其它中晉系公開案件涉案人的現金退賠金額總計為6373.9萬元,這較48億餘元的未兌付金額比例為1.3%。與P2P網貸和線下財理行業的其他案例相比,1.3%的退賠率相對較低。不過,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上述退賠數據還並不包括本案已查封、扣押、凍結了的相關銀行賬戶、房產、汽車以及股權等財產。

據此前媒體的公開報道顯示,網贏天下、東方創投、中寶投資、優易網的賠付比例在40%之上。網贏天下的賠付比例最高達60%,銅都貸的賠付比例最低為12.3%。從當前來看,這些案例的退賠比例均要高於中晉案。不過,從案件影響力、體量和覆蓋範圍等方面來看,這些案例與中晉案相比無疑要小的多,因此在具體的對比上,也不能同等而語。此外,由於已查封或凍結的資產變現一般尚需時間,因此到具體的資金清退可能也還需要一定的時間。

關於退賠的方式,除了涉案人已繳納的退賠金外,新金融探案還注意到,近百餘份判決書也均在對涉案受審人的判決中均明確指出,“在案扣押、凍結款項分別按照比例發還投資參與人,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並按照同等原則分別發還。

6、中晉案有利於推進行業整治行動

近年來,我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頻發,形式從民間融資、線下理財到互聯網金融,不僅犯罪數額驚人,且受害人數眾多,覆蓋面巨大,所造成的社會影響也十分惡劣,但是存在法定最高刑期的限制。北京億達律師事務所朱世傑律師向新金融探案表示,作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反面典型,中晉案、e租寶案和大大案等大案的相繼審判對推進互金行業整治行動無疑有著一定的推動和震懾作用。

此前,e租寶案嫌疑人、鈺誠集團實控人丁寧被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億元。 “大大集團案”也在今年8月宣判,對馬申科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萬元。

新金融探案對三起案件進行了比對發現,除涉案主犯外,大多數受審被告人,如部門經理、客戶經理等均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行判罰。e租寶案涉資最多,涉案金額762億,未兌付金額高達380億。中晉案募集資金達人民幣400餘億元,案發時未兌付本金達48億餘元。大大集團案涉資近139億元,未兌付金額64.6億餘元。

據瞭解,當前,我國對國內理財類公司非法集資案件審判的最重判罰即為無期徒刑,而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罰卻大不一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期最高為10年。據金融虎統計,此前,融資城法人董某、河南超越企業集團實際控制人楊某某、渠宜投資公司法人與股東管鎮和蘇芝平、銀坊金融負責人蔡某某、融信寶股東穆某某、中天投資劉某某等多人均因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了無期徒刑,其涉案金額也從數億元到數百億元不等。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1997年刑法頒佈前,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低,建設資金嚴重短缺,企業置於行政部門附屬物的地位,金融犯罪案件不僅數量極少,且犯罪金額較小,立法者認為此類犯罪的社會危險性相對不大,最高10年的刑期足以使犯罪份子得以懲戒。朱世傑律師表示,改革開放後,民營、中小企業得以蓬勃發展,但因不透明的信息機制和我國金融管理制度的相對滯後等原因,使得民營、中小企業既無法進入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又難以及時得到銀行的貸款,民間融資成為這些企業解決資金難題的主要途徑,這也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提供了廣泛的空間。

朱世傑律師指出,在這個大背景下,依據罪刑相適應原則,立法者針對不同的犯罪金額和不同的犯罪行為以及對社會的危害性製作出不同的量刑標準,避免司法實踐中對該罪的畸輕畸重,需要對不同涉案金額做出量刑區別,實現罪責刑的相適應。

上海互聯網金融評價中心研究員梁長玉此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亦曾表示,e租寶、中晉系案件宣判,有利於行業整治行動的推進。他認為,“互聯網金融行業存在雙向的‘羊毛黨’,既有法人犯罪,企圖薅投資人的‘羊毛’,也有投資人要薅理財平臺的‘羊毛’。而e租寶、中晉系兩案表明,企業股東、企業高管、投資人,都需要按照各自責任,承擔法律後果,為自己的行為付出相應代價。”

目前,監管部門正在積極防範和化解經濟金融風險。最高檢數據顯示,2013年至2017年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起訴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犯罪14.4萬人,是前五年的2.2倍。突出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傳銷等涉眾型經濟犯罪,起訴8.2萬人,北京、上海、湖南等地檢察機關依法妥善辦理“e租寶”、“中晉系”、“善心匯”等重大案件;嚴厲打擊證券期貨領域犯罪,廣東、山東、上海等地檢察機關依法辦理馬樂案、徐翔案、伊世頓公司操縱期貨市場案等重大案件,堅決維護經濟金融安全。

今年9月10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三次會議分析當前經濟金融形勢,研究做好下一步重點工作其中也提到,繼續有效化解各類金融風險,既要防範化解存量風險,也要防範各種“黑天鵝”事件,保持股市、債市、匯市平穩健康發展。

另據證券日報報道,日前,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網貸行業失信懲戒有關工作的通知》,全國各地正在抓緊落實。《懲戒通知》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按5個標準篩選、整理惡意逃廢債重點借款人名單;二是向社會公告轄內平臺失聯跑路高管人員、惡意逃廢債重點借款人名單;三是將相關證據及公告情況報送國家整治辦。

可見,監管對關於對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專項整治行動仍在步步加強,行業去偽存真的腳步愈發加快。作為轟動全國的兩大集資詐騙案,中晉案和e租寶案曲至尾聲,亦給所有人都敲響了一記明亮的警鐘。對行業和投資人而言,兩大案件所起到的警示作用,更是意義深遠。特別是對線下理財行業的從業者,不能存在僥倖心理,兩大案件的審判從另一方面也說明,只要實際參與了非法吸存的行為,最終均難逃法網。

從起高樓到大廈傾倒,幾乎“異曲同工”的金融理財騙局,包裹了多少投資出借人的血淚。對身在局中的投資人而言,苦果難嚥,但也是人生經歷中的重要一課。警惕騙局,提升自身的理財知識和風險意識,方可迎來晴朗一天,與所有人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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