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安部等12个部门的联合文件:加油站要求摩托车开具加油证明是违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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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安部发布了一个有关证明的规定,全文如下:

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

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奇葩证明”问题和个别部门随意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开具证明等问题,公安部日前制定出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

据了解,为切实解决“办证多、办事难”问题,清理不合理的证明,2016年8月,公安部联合12个部门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规定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的20类事项,对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9类事项予以规范,并配套提出了推进部门信息共享等工作措施。这一措施执行后,各地取得了较好效果。但近期个别地方又出现了群众开证明遇到困难的情况,少数单位违规要求群众开具已取消的证明,或是要求公安机关按照“指定格式”开具证明,给群众办事带来不便。

对此,公安部结合工作实际,出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对首接负责制、限时办结、信息共享、责任倒查追究及不予出具证明的告知方式等作出细化和具体规定,切实解决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李京生:这项措施主要是保障上述12个部门发的文件能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公安机关通过这一方式进一步规范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们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更加便利的服务。

“五个一律”即:一、是一律实行首接负责制。群众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接待询问的首位民警为首接责任人,负责对办理事项进行全程盯办。二、是一律实行限时办结。对于符合条件能够当场出具的,应按照规定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核实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证明的,应告知群众办结时限,在完成调查核实等工作后及时出具,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限。三、是能够内部核查的,一律不再要求群众提供证明材料。四、是超出职责范围的,一律出具书面告知书。凡无法律法规依据、属于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自行设定的,公安派出所一律出具书面告知书并说明不予开具的理由,同时将相关情况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将有关单位要求开具不合理证明的情况向该单位的主管部门作出反馈。五、是一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开具证明过程中出现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

我们来回顾一下2016年8月公安部联合12个部门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公安部等12个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12个部门还专门印发通知,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两个文件全文如下: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2、公民曾用名。3、公民性别。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5、公民民族成份。6、公民出生日期。7、公民出生地。8、公民籍贯。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 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情况。2、住址变动情况。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4、注销户口情况。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三、本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16〕21号 2016年8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通信管理局、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国土资源房管局)、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宗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卫生计生委: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精神,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的问题,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需要开具证明的事项,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意见》精神,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除《意见》中明确需要出具的证明外,对于确需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明确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和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二、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从源头上减少开具证明的需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公安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为相关部门进行业务管理提供核查、比对等基础信息服务,实现部门间人口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公安部和各地公安部门要加快推进有关犯罪人员信息库建设和联网应用。各地公安部门和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联络会商、业务对接、核查反馈、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加快推进部门间、地区间涉及公共服务事项的信息共享。要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核查、人口信息联网核查和多种技术相结合的认证体系,推进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确认公民身份的统一标识,避免重复提交办事材料、证明和证件。

三、简化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对《意见》要求公安派出所规范出具的证明和由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要分别制定具体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要最大限度精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登记掌握的信息,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核实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证明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并据实出具证明;对于群众有特殊需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限。

各地各部门实施《意见》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

公安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委 民政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计生委 人民银行

摩托车加油证明并没有出现在两个文件中的需开具证明的清单中,同时请注意两个文件中的第一条:

以及

很明确,要设立开证明,必须于法有据!也就是要有法律依据!那么加油站对于摩托车加油要开证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据我了解,加油站都是依据2个文件:

其一、公安部办公厅2014年3月8日所发的《关于迅速采取超常措施建立完善严控严查散装购、销汽油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散装购买汽油实施纵火等暴恐袭击、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为严防不法分子利用汽油作案,各地要立即行动,采取超常措施,建立完善严控严查散装购买、销售汽油制度,切实强化源头治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迅速抓好落实。近年来,公安部高度重视利用汽油实施犯罪这一问题,多次要求各地严控严查散装购买、销售汽油的行为。北京、天津、上海、安徽、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西藏、甘肃等地认真落实公安部要求,结合实际,主动协商安全监管、工商、商务等部门,制发通知或通告,提出明确要求,健全完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实行严控严查散装购买、销售汽油的制度。近日,中石油、中石化向所属销售企业发出通知,要求强化加油站安全经营管理,严控散装零售汽油。各地要学习借鉴上述地方的经验,立即协商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在本省(区、市)范围内限制散装零售汽油的公告,让社会周知、群众遵行。同时,督促辖区中海油及其他所有成品油销售企业借鉴中石油、中石化的做法,明确要求加油站严控散装零售汽油。

二、明确要求,严格购买手续。要坚持“保障安全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对日常生产、生活中确需散装购买汽油的单位和个人,明确相关手续,并要求加油站查验手续完备后方可加油。对单位需要的,经办人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对个人需要的,购买人需提供由所在居(村)委会同意的申请(注明用途、数量)、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

三、强化管理,严控散装零售。要督促辖区所有成品油销售企业将严控散装零售汽油列入经营管理制度中,制定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落实责任制,加强日常管理,强化检查监督,严格考核奖惩,确保执行到位。对可以散装购买汽油的,加油站和加油员要监督加油全过程,注意发现、及时报告可疑情况,并如实登记散装购买汽油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购买数量、用途等。对加油站和加油员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要严肃处理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对问题严重的,要责成内部停业整顿。

四、履职尽责,严查违规行为。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开展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要将日常监管职责、任务落实到属地派出所,在加油站公示主责派出所及民警电话、报警电话。接到有关报警后,要迅速出警,认真核查可疑情况,有效调处矛盾纠纷,严防引发冲突,严查寻衅滋事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有购买汽油制造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可疑的,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认真核查处置。对加油站或加油员违反有关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倒查追究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广泛宣传,营造声势氛围。要督促指导所有加油站在站区明显位置张贴关于限制零售散装汽油的公告,悬挂宣传标语,使群众了解并遵守有关制度和要求。要深入有关重点单位、重点地区开展宣传活动,使严控严查散装购买、销售汽油的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主动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督促群众管好、用好汽油,严防丢失、被盗,同时积极鼓励群众检举揭发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其二、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8月20日所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安全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商务局、安全监管局:

汽油是一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既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又关系公共安全。为严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散装购买汽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散装购买汽油实施暴恐活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等案件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就此作出相应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对此,各地公安、商务、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防恐反恐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从反恐维稳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责任意识和问题导向,把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作为强化防恐反恐源头管控和防范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指导、严格监管,全面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各地公安、商务、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督促成品油销售企业切实加强经营管理,全面建立、严格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对散装购买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加油站要认真查验和登记购买人或经办人的单位、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等)、购买数量及用途等,确保人证一致,登记信息准确,并监督加油全过程,注意发现、及时报告可疑情况。对散装购买汽油的,要求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铁桶。各地特别是大中城市要借鉴山东济南、浙江杭州等地运用信息化手段研发应用“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系统”的经验做法,推广使用身份证识别仪自动采集购买人、经办人身份信息,并与公安警务信息系统对接,实时进行购买登记、信息采集、传输比对,对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公安机关要及时落地核查。对暂时无法实现网络自动传递的,加油站要及时将实名登记的信息向辖区派出所书面报送,由派出所录入公安警务信息系统,实现对散装汽油购销情况的动态治安管控。

三、细化措施、热情服务,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制发通知、通告、公告,督促指导所有加油站在站区明显位置张贴,使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等安全监管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并自觉遵照执行。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组织力量深入有关重点单位、边远地区开展宣传活动,提醒广大群众管好、用好汽油,严防丢失、被盗,并积极检举揭发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要本着“既严格落实监管,又方便服务群众”的原则,对因生产生活需要经常散装购买使用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在全面摸底、登记建档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简化核验手续,出台便民措施,达到既有效监管、又方便群众的目的。

四、落实主责、加强防范,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把成品油销售企业和加油站列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督促其切实负起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强化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制定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强化加油站日常安全管理,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要指导成品油销售企业和加油站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指定专门加油机开展散装汽油销售服务。专门加油机的机位要选择在站区内监控设备覆盖最全面、图像效果最清晰的位置,监控视频要能够辨别车辆特征、牌照号和人员面部特征。要督促成品油销售企业严格落实加油站、加油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对违反规定销售散装汽油、不实名登记购买人信息或者登记信息不准确的,要列为治安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增强监管工作合力。各地公安、商务、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汽油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加油站点加强安全防范,依法查处在加油站寻衅滋事、扰乱经营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案件,严厉打击利用散装购买汽油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商务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行业监督管理,督促成品油零售企业依法依规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商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加强对汽油加油站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通报会商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坚决堵塞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漏洞,坚决整治散装汽油购销环节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要采取联合执法等形式,大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的加油站和非法散装零售汽油的店铺、窝点,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不法分子散装购买汽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有关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加强监管的意见、建议,提请制定地方法规、规章,为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提供有力保障。

购买散装汽油确实需要去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那么摩托车加油属不属于购买散装汽油呢?到底什么是散装汽油呢?我几乎查遍了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都没有明确的定义!

但我查到了《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其中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散装汽油,是指在加油站点使用加油机加注到机动车油箱以外容器的汽油。

诸位可明白?摩托车加油到底是否属于购买散装汽油,请查阅加油站所属地的有关散装汽油管理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如果没有明确摩托车加油属于购买散装汽油,那就不需要开具证明!

那么加油站将汽油加到油桶里,再让摩托车驾驶员加到摩托车里,更甚者,以此加油方式为理由,认定摩托车加油属于购买散装汽油,要求开具公安派出所证明,甚至直接拒绝摩托车加油,合法合规吗?

我可以很负责地说:这是加油站甚者是当地管理部门的懒惰及粗暴管理!这是一个坑!如果摩托车驾驶员接受这种加油方式,涉嫌违法!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生事故,摩托车驾驶员需承担法律后果!

具体请参阅我的文章:

言尽于此,如果你觉得维护自身权益太费时费力费事,不如妥协来得省事,那就当我放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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