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60岁以上无社保的下岗工人,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畴

九十年代下岗职工,是为响应国家政策作出牺牲的一批人。企业要增效,结构要优化,产能过剩,人员富余,通过减员能否增效,这个暂且不论,只是,在当时的背景下,下岗职工很多年龄偏大,加上当时就业机会少,在这部分人的生存,养老保障方面,毋庸置疑,并没有充分考虑,整体看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所以,对于这件事的合理合法性,以及是否理亏,笔者不予评置,这得摸摸良心或由历史评判。

建议:将60岁以上无社保的下岗工人,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畴

但是有一点,从长远发展考虑,下岗在当时是大势所趋,也就是说有人留岗,有人下岗,谁去谁留,依据何在,公平公正性是否体现,如果公平性与下岗依据缺乏有力支撑的话,那么,下岗既成事实,情况无以逆转,至少下岗后的养老还有法定退休年龄前的生活该有基本的保障。

建议:将60岁以上无社保的下岗工人,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畴

试想,一个想交社保却又交不起的下岗职工,生活质量又能多好呢?随着年龄增长,劳动能力的进一步下降,无社保,低收入或者没收入,应对人情来往和日常的生活开销,将是一件极其难的事,要是再有个病灾什么的,生活那更是“雪上加霜”。

解决下岗职工的养老问题,是民生问题,是实实在在的民生问题。

从某种程度上说,下岗职工是时代的牺牲品,为经济发展间接做出了贡献。下岗职工的生存状态和养老保障令人堪忧,社会该重视,国家该兜底。

建议:将60岁以上无社保的下岗工人,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畴

笔者曾在一篇文中写过类似这样的话:中国社会,除了残障人士,只有两个群体是最苦的,一是一辈子靠种地为生的中老年农民,一是上世纪九十年代4050下岗职工。

为此,呼吁将60岁以上无社保且生活相对困难的下岗工人,适当降低门槛,照顾性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以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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