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清远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小区)的通知

关于评选清远市园林式单位

(园林小区)的通知

各单位,各住宅小区:

为加强我市单位庭院绿化和居住小区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整体形象,进一步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现根据《清远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小区)评选办法》开展2018年度清远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小区)创建评选活动,请各单位,各住宅小区积极响应,并做好有关申报工作。本年度接受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2018年9月30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黄惠 电话:3368235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清远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小区)评选办法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8月13日


附件:


清远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小区)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居住区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营造人与自然共存和谐发展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评选范围

清远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居住小区(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标准

(一)园林式单位评选标准

1、管理制度:领导重视,建立绿化管理机构,落实绿化经费,自觉遵守国家、省颁布的城市绿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无非法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事件发生。绿化管理制度健全,图纸、档案资料齐全。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绿化、美化环境,爱护花草树木,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完成法定植树任务。

2、绿化建设:园林式单位用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绿化施工水平高,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配置得当、品种丰富,景观优美,合理设置花坛以及园林的休憩设施,不设置围墙或采用通透式围墙,达到透绿于街市。

3、绿化管养:绿地管养责任明确,有专职的管护队伍或人员。草坪、绿篱、树木定期修剪、整形,保持良好景观。及时除草、防治病虫害,植物生长良好,无枯枝黄叶,无死树,无缺株,无残花,无明显病虫害,绿地无建筑余泥及生活垃圾。绿地保存率为100%,植物保存率95%以上,园林设施完好率99%以上。

4、环境质量:庭院环境卫生,路面平整,路灯明亮,排水通畅,无污水外溢。庭院秩序良好,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摆乱占、乱贴乱画、乱泼乱倒和饲养家禽家畜流放现象。

(二)园林小区评选标准

1、管理制度:小区管理部门重视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有绿化管养专项资金,有专职绿化管护人员,有绿化养护管理档案,能遵守国家、省颁布的城市绿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无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的行为发生。绿化管理制度健全,图纸、档案资料齐全。经常性地开展宣传绿化、美化环境活动,居民爱绿护绿意识强。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完成法定植树任务。

2、绿化建设:小区总用地面积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市城市规划区不低于30000平方米,县及乡镇不低于10000平方米,绿地率不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人均绿地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居住区布局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建设部《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绿化施工水平高,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规范,乔、灌、花、草相结合,色彩丰富,层次效果好,季相分明,密度合理,景观优美。合理设置花坛以及园林小品和休憩设施,不设置围墙或采用通透式围墙,达到透绿于街市。积极开展阳台、室内绿化,积极推广屋顶绿化和墙面垂直绿化,取得良好效果。

3、绿化管养:绿地管养责任明确,有专职的管护队伍或人员。草坪、绿篱定期修剪,树木及时整形修剪,树形完整美观、绿篱无残缺并修剪整齐、草坪修剪良好。及时除草、防治病虫害,植物生长良好,无枯枝黄叶,无死树,无缺株,无残花,无明显病虫害。绿地保存率为100%,植物保存率95%以上,园林设施完好率99%以上。

4、环境质量:小区环境卫生,路面平整,路灯明亮,排水通畅,无污水外溢。小区秩序良好,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摆乱占、乱贴乱画、乱泼乱倒、无饲养家禽家畜现象。小区内防盗网、空调、烟道、遮阳板等设置整齐、规范、美观。

三、评选程序和命名表彰

(一)清远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小区)每两年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0日。

申报单位向清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小区)绿化平面规划设计图;

2、单位(小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汇报材料;

3、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小区)申报表(见附件)。

(二)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申报单位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进行申请,并由其委托清远市风景园林协会进行初审。

(三)清远市风景园林协会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初审合格的单位采取听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验收,经考核验收确定为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小区)的,由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进行命名、授牌予以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四、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的园林式单位(园林小区),实行复查制,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复查不合格的,将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园林式单位(园林小区)称号,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1.清远市园林单位(小区)申报表

2.申报的相关要求

3.清远市园林单位(小区)考核评分表


关于评选清远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小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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