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名稱轉讓幾點思考

為進一步落實“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要求,做好個體工商戶名稱轉讓,幫助個體工商戶發展壯大,是基層工商所在日常登記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個體工商戶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名稱屬於登記事項之一,申請將自己使用的名稱轉讓他人,是否可以轉讓?其轉讓的法律法規依據在哪裡?登記機關又該如何操作?在此談談個人的觀點,僅供參考。

一、個體工商戶名稱轉讓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作為法律,這樣的規定已經是很明確了。

2、《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預先核准的個體工商戶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保留期滿,申請人仍未辦理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者變更登記的,預先核准的名稱自動失效。申請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滿日前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書面申請延期,經登記機關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長6個月。預先核准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轉讓,不得用於經營活動。

很明顯,上述第十五條規定了個體工商戶名稱不得轉讓的情形,即預先核准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轉讓,不得用於經營活動。按照“法無禁止即許可”的原則,個體工商戶名稱除了在預先核准的保留期內的情形之外,應當允許轉讓。

3、《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併轉讓。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准。企業名稱轉讓後,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同時規定:“在記主管機關登記註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由此可見,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和企業名稱一樣,只要雙方有合同或協議,就完全可以轉讓。

二、個體工商戶名稱轉讓的現實意義

1、有利於名稱權與商標權銜接。

對於具有顯著性、符合商標特徵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可以引導其申請註冊商標,依法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從而更好地提升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價值和發展潛力。

2、有利於知名“字號”創建。

知名“字號”刻在印章上,在銀行賬戶、稅務登記、各種法律文書上使用,彰顯了個體工商戶經營規模、管理水平、技術能力、經濟實力、發展潛力、產品檔次、市場競爭力,是個體工商戶社會形象和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體現。

3、有利於降低經營成本。

當名稱可以依法轉讓之後,新轉讓的經營戶就不用再對門面牌匾裝潢,重新營造經營環境,節約投資成本。

三、個體工商戶名稱轉讓協議應注意的問題

1、簽訂書面轉讓協議。協議應注意債權債務清償及民事責任的承擔的問題。主要內容可為:

(1)經雙方協商,轉讓方同意將其全部資產及其名稱等整體轉讓給受讓方。

(2)財產移交後,由轉讓方持本協議在規定時間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3)轉讓方辦理註銷登記後,由受讓方持本協議到登記機關辦理重新開業登記,在此之前,受讓方不得以該名稱開展經營活動。

(4)註銷登記前使用該名稱產生的債權債務由轉讓方負責,並由轉讓方公開在較高一級行政區劃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告知相關利害關係人,重新開業登記後使用該名稱所產生的債權債務由受讓方承擔。

2、轉讓方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除履行正常手續外,還應提交轉讓協議,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登記機關不收繳印章,並由其轉交給受讓方繼續使用。

3、受讓方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由受讓方在同級行政區劃的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告知廣大消費者及其利害關係人知悉。

4、對名稱轉讓中幾種情況審查。

(1)經營範圍如若涉及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登記機關應重點進行審查,防止受讓方冒用轉讓方前置許可手續騙取登記;

(2)涉及專賣、專營、連鎖、加盟等名稱轉讓的,需要相關權利人授權許可的,必須提交有關授權許可手續;

(3)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其名稱轉讓的,還需全體家庭成員簽字同意;

(4)如轉讓方已將名稱註冊為商標的,應將名稱與商標一併轉讓。

5、受讓方申請名稱核准登記。由受讓方持整體轉讓協議、轉讓方的營業執照註銷證明(同一登記機關不要求)、報紙公告等材料,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受讓方在一定範圍內取得名稱專用權,並辦理新的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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