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有應得!濱州公開宣判這一惡勢力團伙,主犯獲刑8年多!

罪有应得!滨州公开宣判这一恶势力团伙,主犯获刑8年多!

罪有应得!滨州公开宣判这一恶势力团伙,主犯获刑8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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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上午,無棣縣人民法院對以被告人高勝強為首的6人惡勢力犯罪團伙進行公開宣判。據悉,該案是今年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無棣法院宣判的首起惡勢力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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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高勝強、彭習武夥同他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插手他人糾紛,排除競爭對手,非法謀取經濟利益,實施了故意毀壞財物、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多起惡勢力犯罪活動,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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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毀壞財物及故意傷害的事實

2014年5月份,被告人李新徵因與李某某有債務糾紛,其奧迪越野車被李某某、劉某等人扣押。同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新徵糾集被告人高勝強、韓國治、張某某(另案處理),被告人高勝強又糾集被告人彭習武、商某某 (另案處理)、塔某某(另案處理),韓國治糾集被告人張信海、王某某(另案處理)。被告人李新徵、高勝強、韓國治等人商定,先由李新徵到志通公司找劉某等人要車,如無果,就打砸志通公司洩憤出氣。當日晚2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駕車載彭習武、商某某、塔某某,被告人韓國治駕車載張信海、王某某,分別到志通公司外等候,李新徵要車未果,被告人彭習武持帶尖的木棍、張信海與王某某持關公刀、塔某某持刀具進入志通公司,對在該公司內的人員進行砍打追逐,並對打印機、電腦顯示器、沙發、魚缸等物品及停在公司門口的車輛進行打砸,造成不同程度的毀損。之後,被告人韓國治駕車載張信海、王某某竄離現場途中,遇到從志通公司跑出來的被害人門某某,被告人張信海、王某某持關公刀下車將門某某砍傷。經鑑定,被砸毀物品價值28 854.6元。被害人門某某之傷為輕傷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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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拘禁的事實

2014年前後,被告人高勝強向王某某、魏某某、賈某某討債,高勝強糾集彭習武、張某某、吳軍昌等人,將正在海興縣的王某某、魏某某、賈某某強行帶回無棣其租賃的一處辦公室,並讓彭習武、張某某、吳軍昌等人看著被害人王某某、魏某某、賈某某,逼迫三被害人還錢。後因三被害人無法償還債務,被害人賈某某被拘禁兩三小時後,被害人王某某、魏某某分別被拘禁十餘小時後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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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尋釁滋事的事實

  1. 被告人高勝強長期幫助他人討債。張某某向王某某放高利貸,由張某甲擔保。2015年6月份,被告人高勝強幫助張某某向擔保人張某甲討要高額本息,並安排張某乙、彭習武用叉車將張某甲停放在無棣縣老區廣場的黑色帕薩特轎車強行端走扣押,後將張某甲的帕薩特轎車抵賬16萬元。經價值鑑定,被告人高勝強、彭習武等人扣押的張某甲的帕薩特轎車價值219 909元。

  2. 2015年,被告人高勝強幫助他人向郭某某討要高額本息,安排被告人彭習武將郭某某駕駛的一輛悅達起亞轎車強行開走,以此逼迫郭某某還錢。被害人郭某某同意在高勝強規定的期限內還錢,高勝強將郭某某的轎車歸還郭某某。經價值鑑定,被告人高勝強等人扣押郭某某的車輛價值17 000元。

  3. 2014年左右,被告人高勝強開始經營餐具生意。2015年,被告人高勝強夥同彭習武、劉某某等人,以攔截張某某供應餐具的車輛,砸毀張某某供應的一次性餐具,辱罵張某某等手段,阻攔被害人張某某向無棣縣信陽鎮“王家餃子館”、無棣縣中心街“上品大骨頭”餐館供應餐具。被告人高勝強以此爭得向“王家餃子館”、“上品大骨頭”供應餐具的生意。

  4. 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彭習武、商某某幫助高勝強向張某某討要高額本息,因張某某還不上錢,被告人高勝強遂安排彭習武、商某某教訓張某某,迫使張某某還錢。當天中午,被告人彭習武、商某某駕駛一輛黑色轎車在無棣縣信用社門前等候,之後吳某某駕車從信用社出來,被告人高勝強稱吳某某駕駛的那輛車就是張某某的車,被告人彭習武、商某某尾隨吳某某的車至無棣縣五金公司家屬院,等吳某某下車後,商某某手持木棍與彭習武上前毆打吳某某,之後二人駕車逃竄。經鑑定,被害人吳某某之傷為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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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高勝強、彭習武、張信海、韓國治、李新徵夥同他人,以洩憤為目的,故意毀壞他人財物,造成財物損失價值28 854.6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張信海夥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高勝強、彭習武、吳軍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高勝強糾集他人,被告人彭習武積極參與,實施了非法強行扣押車輛,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攔截車輛並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或隨意辱罵他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決:

一、被告人高勝強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二萬元;與前罪開設賭場罪所判決的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四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

二、撤銷山東省陽信縣人民法院(2013)陽刑初字第80號刑事判決書中第一項“被告人彭習武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的緩刑部分。被告人彭習武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與前罪盜竊罪所判決的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三、被告人張信海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前罪開設賭場罪所判決的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四、被告人韓國治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五、被告人李新徵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六、被告人吳軍昌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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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記 ★

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無棣法院認真貫徹落實各級黨委和上級法院關於“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決策部署,強化措施、突出重點、精準打擊,紮實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依法嚴懲各類黑惡勢力犯罪,不斷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向縱深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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