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告诉我们,有需求就有市场,打击山寨食品别让它在农村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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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告诉我们,有需求就有市场

目前国内13亿人口中,有近6亿人生活常住在农村,正是如此天文数字般的庞大市场需求,被一些唯利是图、道德沦丧、法纪淡薄的山寨食品经营者所投机钻营,加之发展现阶段广大农村市场食品监管力量较弱,导致不少山寨假冒食品在农村市场“兴风作浪 、泛滥不绝”。

“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 。

这段话来自于马克思。

首先如果要给这样的事件定性,说容易也容易,这是一种犯罪行为,不仅是诚信的问题,造假更能给消费者带来意想不到的伤害,但究竟能够造成多大的伤害,能够覆盖多少人,这是无人能够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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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这种东西,是商家最不应该以此作文章的一类生意,因为民以食为天。即便我们能够确定制造这些假冒产品的原料完全无害,但谁也不能保证这些产品不会发生变质或者其他不可预知的变化,从而变成危险物品,危及生命。

今年315晚会,央视揭露曝光山寨承德杏仁露目前正在占据农村市场。与此同时,饮料公司表示这些山寨饮料主要销往三四线城市或广大乡村。

春节回老家,心细的霍小姐就多次发现,堆积在不少村镇商店超市门口花花绿绿、琳琅满目的各种饮料食品,大多是便宜的山寨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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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一箱240毫升24罐装承德露露杏仁露(正品行货)城市大超市要卖到80元左右。而外包装与之极为相近,不仔细对比很难发现差异的山寨承德杏仁露,同样规格每箱在农村市场仅售卖35元左右。进价比正品要便宜得多,山寨杏仁露拿货价26元一件,正规杏仁露拿货价要比山寨的至少高出一倍多。

由于农村春节亲戚走动频繁,礼尚往来的饮料食品市场需求巨大,在不只是贪小便宜也和兜里收入直接挂钩的广大村民群众看来,许多包装外表不分伯仲高下、可价格却相对“实惠”多多的山寨饮料食品,理所当然成了首要的第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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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有尽快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提升广大乡村群众识假、辩假、拒假的内在素质,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和谐发展,强化农村市场监管手段,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山寨假冒食品在农村市场泛滥的现实尴尬。

当然,涉及以上造假的山寨食品加工厂也要小心注意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经营者,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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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这种东西,是商家最不应该以此作文章的一类生意,因为民以食为天。即便我们能够确定制造这些假冒产品的原料完全无害,但谁也不能保证这些产品不会发生变质或者其他不可预知的变化,从而变成危险物品,危及生命。

也就是说,判罚力度与销售金额紧密相关,并且考虑到造假是在食品界,在量刑时会从严量刑,所以主要责任人被判个十几年是跑不掉的。

民事责任主要在于对于消费者的赔偿,这其中既包括售假赔偿,还有消费者提出的其他合法诉求包括精神损失费等。

其实在我看来,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食物上造假的人也已经算是丧心病狂,毫不考虑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尤其很多饮料一类都是给老弱病残孕饮用的,更容易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所以我认为应该更严厉一些,让制假售假者早日消失。

仿冒知名品牌,并用香精和水勾兑称核桃饮料,这种行为并非节目中商家所说的“擦边球”,而是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

“3.15”晚会曝光的这种核桃饮料“六个核桃”……

生活里很多人都遇到过各种各样的山寨品牌,比如说康帅傅方便面,还有今天“3.15”晚会中曝光的山东枣庄饮料企业仿冒的诸如“六禾核桃”、“六斤核桃”“旺好牛奶”、“小茖同学”等假冒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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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当记者采访中问到,这些仿冒的品牌饮料,其原料是什么时,厂商的经理表示就是用水和核桃香精勾兑出来的,并表示“这就是卖水,买这东西亏不了”。

同时在另一家所谓核桃饮料的生产厂商里,记者发现该厂家使用花生酱冒充核桃酱

进行生产,并在暗访中表示,在枣庄这地方都用花生酱,谁磨核桃酱谁是傻子。

在采访中,这些饮料厂商的经理其实完全明白自己的产品是抄袭或高仿的市场上知名品牌的外包装,并且将此种行为描述成是:“擦边球”。甚至有一个经理将此种行为美其名曰:“在跟踪中模仿,在模仿中创新。

听听,多有文艺范儿!

还打算创新,请您先将您的良心捡起来吧!

至少先把花生酱换成核桃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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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种仿冒其他知名品牌的包装,并在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又该如何认定?

说到这里,很多人包括生产山寨产品的商家也会认为,自己仿冒的并不是知名产品的商标,而是外包装,不涉及侵权,但知名品牌的生产厂家在注册商标时,并非仅仅注册诸如“六个核桃”、“小茗同学”等四个字作为商标,更多时候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也会将产品包装、字样、图案设计等内容同时注册成为商标,或者将外观设计在国家专利局注册成为“外观设计”型专利,

一旦未经厂商许可进行使用的,或者涉嫌侵犯厂家的商标权,或者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总之,绝不是厂家销售人员口中所说的“擦边球”,更不是他们美化的所谓“跟踪中模仿,模仿中创新。”

抄袭就是抄袭,别给自己立那么好听的牌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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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曝光的这些厂商,为了销售产品而在产品中掺杂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人体损伤的,那么经举报后,相关责任人将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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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如果购买到此类山寨产品,该如何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的名称、配料、生产日期和批号、保质期、生产厂商即地址等内容,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并作如下规定: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如果消费者在销售商处购买到此类假冒伪劣产品的,可以到销售商处,要求其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最后,市面上各类山寨商品层出不穷,很多时候我们作为笑料一笑而过,但对于生产厂商来说,坑蒙拐骗,如果造成消费者身体损害,身陷囹圄,怕就不是那么舒服了.

以上山寨商品的企业连最后良知都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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