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合同制、勞務派遣、人事代理、聘用制的區別?

編制、合同制、勞務派遣、人事代理、聘用制的區別?

一、編制:

編制是指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的定額和職務的分配,由財政撥款的編制數額由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制定,財政部門據此撥款。 通常分為行政編制、事業編制、銀行編制以及公益性崗位。

(1)編制辨析

編制是指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的定額和職務的分配,由財政撥款的編制數額由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確定,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根據編制調配人員,財政部門據此撥款。編制通常分為行政編制、事業編制、銀行編制以及公益性崗位,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使用行政編制。

一般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大體分為在編和非在編人員(在編人員指取得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人員編制手續人員,非在編人員就是無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人員編制手續的人員,如:本單位自行外聘的人員,就象企業聘用一樣,由單位自行規定其待遇,付給其工資,與地方財政沒有關係,這些工作人員通常稱為臨時工。)

(2)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區別:

行政編制也就是國家公務員是有級別的,如你第一年是科員,可能是最低一級的,你幾年以後當了科長,就是科級。再幾年以後當了局長,就是局級。也就是說,你如果是行政編制,那你就是按公務員法只“走”行政級別的。事業編制,情況複雜,其中包括一些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這類參公事業單位的工資待遇比照行政機關(公務員)待遇執行,也就是按照職級核定工資。其它的事業編制是按崗定薪,分管理崗、專業技術崗和工勤崗.其中管理崗叫職員,是一到十級,依次對應著正部級至辦事員這樣的行政級別。專業技術崗是根據行業的要求進行職稱評定,比如醫生和教師。工勤崗就是工人。事業編制的人員一般走上副科(八級職員)領導崗位後也可以交流到行政機關當公務員,也可以參加黨政領導幹部公開選拔當領導。

(3)銀行編制主要包括兩種:

一是銀行正式員工(也稱銀行編內員工),二是勞務派遣協議工。

銀行的正式工,就是與銀行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享受著合同規定的正常工資、各種福利補貼以及績效獎金,還有很多的晉升機會。銀行的派遣工,即派遣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籤合同,相當於臨時工。派遣公司派遣你到銀行工作,銀行把工資獎金劃給公司再給你。通俗點講,就是你在銀行裡上班,但不是銀行的職工,只是派遣公司派遣到銀行做輔助性的工作,且還沒有任何進入到管理層的機會。其工資、福利比銀行正式工低,獎金一般都一樣。所以,這兩種編制都屬於體制內。是可以互相交流的。

(4)編制具有計劃性,是行政管理資源,編制管理也是一種資源配置行為。

二、事業單位合同制:

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明起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鐵飯碗”即將全面打破。省人社廳發佈了關於條例的解讀,指出條例實施後最大的轉變是將事業單位與職工確定為“合同關係”,下狠招打破終身制,實現人員能進能出。條例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三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僱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一般經省市勞動人事部門廳批准可成立專業的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主營業務有人力資源外包,人力資源派遣以及通過招聘網為 企業提供人才的供應信息,為個人提供求職登記,推薦工作;同時也為企業提供代理招聘會的舉辦,法律法規的諮詢等工作。

四: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中心,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要求,接受單位或個人委託,在其服務項目範圍內,為多種所有制經濟尤其是非公有制經濟單位及各類人才提供人事檔案管理、職稱評定、社會養老保險金收繳、出國政審等全方位服務,是實現人員使用與人事關係管理分離的一項人事改革新舉措。人事代理的方式有委託人事代理,可由單位委託,也可由個人委託;可多項委託,將人事關係、工資關係、人事檔案、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住房公積金等委託區人才服務中心管理,也可單項委託,將人事檔案委託區人才服務中心管理。

人事代理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配套的新型人事管理模式,是指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受單位或個人委託,運用社會化服務方式和現代科技手段,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政策規定,代辦有關人事業務。

人事代理,是一種人力資源外包形式,是企業根據需求將一項或多項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或職能外包出去,由專業的第三方代理。

五:聘用制: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事業單位與職工基本人事關係的一種用人制度,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身份屬性通過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確定。事業單位傳統的用人制度是職工一旦被調入或分配到其單位,就終身成為該單位的職工。聘用制就是要將傳統的用人制度改革成為合同契約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業單位內部具體工作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對委任制而言的。受聘人擬任工作崗位或職務一般通過競爭取得,確定的形式可以簽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簽訂聘約,或頒發聘書,也可以簽訂目標責任書。在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對某一職工既要通過聘用制確定基本人事關係,又要通過聘任明確具體崗位職務。

(1)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度區別:

區別一,本質不同,聘用制是企業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會人事管理制度;

區別二,主體不同,聘用制的主體是企業與勞動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體包括人事代理機構、企業與勞動者;

區別三,協調對象不同,聘用制協調的是勞動關係,而人事代理制協調的是人事關係;

區別四,主管部門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門是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門是人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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