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立专利申请之如何理解成套产品的效力?

外观设立专利申请之如何理解成套产品的效力?

如何理解成套产品的效力?

审查指南中规定,无论是涉及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还是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其中的每一项外观设计或者每件产品的外观设计除了应当满足上述合案申请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分别具备其他授权条件;如果其中的一项外观设计或者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授权条件,则应当删除该项外观设计或者该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否则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外观设立专利申请之如何理解成套产品的效力?

此外审查指南中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部分指出:

涉案专利包含有若干项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例如,成套产品外观设计或者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用不同的对比设计与其所对应的各项外观设计分别进行单独对比。

从上文的规定及审查实践中可以得出,成套产品中的每一个套件外观设计都具有相当于将其单独申请而获得的权利效力,也可以被部分无效。这也是审查指南中规定合案申请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的原因,如果成套产品中的某项外观设计不符合授权条件,也就无法在后续程序中单独主张权利。

成套产品只有一个申请号,成套产品在涉及权利处分等方面的程序性要求上与合案申请的相似外观设计相同,必须整体处分,不能许可使用、转让其中某一个套件。保护期限与其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相同,为申请日起十年。审查指南中规定,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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