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种他人田地拒归还 法院动真格服软还田

“真是没有想到法院的执行力度就是大,我请朋友协调,村干部协调,都没解决,谁知到咱县法院这给解决了,你们真是一心为民,谢谢你们。”2018年9月25日,邢台县山区的张某在邢台县法院执行局长张胜敏办公室激动的说着。

案件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范某均为邢台县会宁镇的村民,张某因在外地工作没时间种地,故范某父亲找到张某协商,请求张某将土地暂时由范某父亲耕种,张某若想耕种自家土地,可随时收回,张某考虑到俩家关系不错,于是就答应了范某父亲的请求。后范某父亲去世,张某土地一直由范某耕种,2018年5月,张某退休回家,想要耕种自家土地,于是找到范某,要求范某归还自家土地,范某以该土地是自家土地而非张某家土地为由拒绝归还,经村委会调解无果,张某将范某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范某归还张某土地,并清除地上植物。判决生效后,范某拒不履行判决,并继续耕种,张某无奈之下便向邢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范某表示法院判决有误,土地应该归其继续耕种,拒不配合执行工作。鉴于当下即将进入小麦耕种时节,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村委会的和谐稳定,执行干警多次上门与范某沟通,释明法律法规,说明利害关系,但其顽固不化,拒绝配合执行。仍声称称:“土地是自己家的,自己一直耕种着,绝对不会归还。”面对此种请况,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范某作出罚款2万元决定,并依法向其送达了罚款决定书。9月25日上午,法院出动执行干警5人、法警10人、警车4辆前往范某所占耕地处,准备实施强制执行。面对法律的威严和法院的严厉执法态度,范某称自己知道错了,主动按判决履行了义务,清除完地上植物,将土地归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同时,希望法院不要对其进行罚款,因为自己收入微薄,还要赡养母亲,抚养孩子,2万元几乎是其一年的收入。

鉴于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范某已能主动按判决履行完了义务,且主动承认了错误,法院决定不再对其进行罚款,案件就此得以执结。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王晓楠、赵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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