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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證書人員,與需要證書單位並無勞動關係(沒有在該單位從事勞動或者工作),也無勞務關係(並不實際承擔勞務或者服務等);所謂支付"工資"並不是勞動報酬,僅僅是需要證書單位有償向提供證書者支付使用證書的代價。
後來,質監局等相關政府機關,發現這類虛假掛靠行為,干擾了相關工程合同簽訂需要使用證書單位對相關證書資格人員的"數量""質量"要求,對於工程質量有很大隱患(說白了,就是不具備相關資格人員的用人單位,通過支付費用借用工程招標中需要一定數量的專業資格人員證書,弄虛作假獲得投標資格等一類違法、違規的欺騙行為)。於是,要求這類證書持有人必須與使用證書單位具有勞動關係,其中一個重要標誌就是為證書持有者,建立社會保險關係、繳納社會保險。
依據《勞動合同法》,從提供證書者未為證書使用單位提供勞動力來看,兩者並未實際建立勞動關係。因此,使用證書單位提供與提供證書者簽訂的虛假勞動合同,為提供證書者建立社會保險關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是違法、違規行為。
社會保險費徵繳改革之後,稅務機關通過其系統,會發現提供證書者在兩家(或者兩家以上)用人單位有工資收入,由此這樣的掛靠行為可能不會再允許延續下去。
黃華社會保險實踐者
證書掛靠是典型的違規行為,市場監管局和各建築主體、相關行業執法部門,都有權力進行查處,輕則吊銷資質,糾正違規行為,如果因掛靠證書導致出現責任事故,還要嚴肅追究掛靠單位和個人的刑事、民事責任。
與建築行業相關的事種資質證書,都是非常吃香和稀少的,往往證書本人還沒有拿到,有些建築企業直接從設計院等相關部門提前到得消息,強行以較高月薪截留。這些專業技術資質的取得者,往往有其他主要職業或者主體工作,所取得的證書就掛靠在某個企業或者單位,平白套取一份工資收入。
這種掛靠行為,嚴重違反了相關規定。不履行相關義務,只做個樣子,真正出了問題,不管是掛靠企業,或者是資質證書的擁有者,都要承擔各自相應的責任,不能因為只是掛靠關係,就可以以此為藉口,擺脫應該承擔的責任。如果事故後果嚴重的,還可能因此承擔刑事責任,或者是民事賠償責任。其獲得的資質,也會被註銷。
由於掛靠者和企業沒有勞動合同關係,因此,企業往往只支付一定的薪酬,不會為個人繳納社保費用。如果企業每月支付的工資數額,超過個稅要求的底線,超出部分企業會代保代繳個稅,直接從應得工資中扣除。
真寧腔調
這個問題太簡單了!
如果你是員工,那就聽老闆的!
如果你是老闆,分兩種情況:
1、熟人:按照面情給唄;
2、陌生人:純粹是公司需要,按照市場價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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