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单位可以长期亏损为由,不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吗?

「案例」单位可以长期亏损为由,不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吗?

案情简介:虞某峰于2014年3月13日入职上海CP广告有限公司,担任项目主管,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合同约定虞某峰月工资15,000元。2016年7月29日CP广告公司发布公告,通知全体员工因经营业绩不佳,销售额及利润连续多年出现大幅下滑,将于2016年7月30日起停止经营;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及社保关系等于2016年7月30日终止,社保费用缴纳至2016年7月30日;员工工资结算至2016年7月30日。虞某峰在CP广告公司最后工作至2016年7月31日。CP广告公司支付虞某峰工资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8月4日,虞某峰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CP广告公司支付工资和离职经济补偿金。该仲裁委裁决支持了虞某峰的仲裁请求。CP广告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原告抗辩:审理中,CP广告公司对裁决书裁决的金额均无异议,表示CP广告公司因经营不善,长期亏损,财务状况无力支付虞某峰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裁判: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虞某峰2016年7月在CP广告公司正常工作,CP广告公司应支付虞某峰当月工资。CP广告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于2016年7月30日停止经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CP广告公司应当支付虞某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鉴于CP广告公司对仲裁裁决认定的虞某峰2016年7月工资及经济补偿的金额无异议,且于法不悖,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对CP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性,不可避免有些企业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停业或破产,用人单位在自身困境中要保障员工的利益的确是一件不易的事,但律师还是认为用人单位无论什么原因都应当保障自己员工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最基本的权益。最好是企业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度过难关。松下电器公司曾经也遇到过困境,但该企业创始人松下幸之助坚持管理层勒紧裤带,并鼓励公司全体员工共同努力,最终企业度过难关,同时也获得了最忠诚可靠的员工,最终该企业成为世界著名的家用电器跨国公司。作为员工来说,进入企业后就要努力工作,珍惜工作机会,为企业着想就是为自己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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