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期間,謝某就職於CK計算機公司。2008年7月13日,CK計算機公司法定代表人司馬某出具書面欠條予謝某,內容為:“欠條今與謝某溝通尚欠謝先生工程提成款肆萬元正(整)。暫定2008年十(10)月前支付,特此證明。司馬某2008.07.13”。事後,謝某以索款未果為由,未經過勞動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CK計算機公司和司馬某共同償還欠款本金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40,000元,利息9,660元(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按2012年2月17日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損失)。
法庭審理:謝某提起訴訟後,提交了CK計算機公司出具的欠條作為債權憑證,該借條可以證明謝某為債權人。至於債權債務關係的相對方為司馬某還是CK計算機公司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法院認為,謝某要求司馬某作為債務人,其前提是有足夠證據證明該債務是基於司馬某個人與謝某之間的法律關係而產生,但司馬某在本案中,同時身兼CK計算機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根據謝某的債權來源陳述,40,000元起源於謝某與CK計算機公司的工作回報,現謝某僅憑欠條由司馬某所書,要求司馬某作為債務人,顯然缺乏證據,該欠條上並無司馬某本人作為自然人承擔債務的直接表述,據此,法院認定司馬某出具欠條的行為系職務行為。關於CK計算機公司認為謝某尚未完成其資金回籠工作的辯稱,因雙方在訴訟中,均未提供證據,原審法院無法採信。而即使CK計算機公司所說情況存在,但其在欠條中已經對付款期限作了承諾,故CK計算機公司仍然應對該債務承擔支付的責任。
法官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款 之規定,判決如下:一、上海CK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謝某人民幣40,000元;二、上海CK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謝某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的欠款利息(以實際欠款金額人民幣40,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律師建議:對勞動者來講,很多時候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時,可以採用讓單位出具勞動報酬欠條的方式來固定債權債務關係,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勞動者在迫不得已時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值得提示的是高度競爭的市場經濟下,用人單位或多或少會有不能及時足額髮放工資的時候,勞動者最好有體諒之心,不到迫不得已不起訴,這樣既可以兼顧到單位和個人的利益,同時單位同事之間的人際關係也會更融洽。對用人單位來說,人力是單位的最珍貴的資源,在經營管理的過程中,最好在企業效益好的時候,在銀行儲備足夠的現金,保證企業的航船在市場經濟海洋裡,無論潮起潮落都能從容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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