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丨黃州區法院審結兩起特殊的撫養費糾紛案

以案說法丨黃州區法院審結兩起特殊的撫養費糾紛案

父母未離婚,兩兒子卻將父親告上法庭,索要撫養費。近日,黃州區法院審結了兩起特殊撫養費糾紛案,經一審、二審法院判決,目前已經生效。

案情簡介:兩案原告高某甲、高某乙系被告高某與熊某婚生子。高某與熊某之間感情不和,產生矛盾,2016年7月,高某向法院起訴離婚,之後申請撤訴。2017年9月,高某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

近年來,高某一直在外打工。自2015年7月開始未給付高某甲、高某乙撫養費。高某甲在2015年-2016年期間,因患有胃炎等多種疾病,先後在重慶某兒童醫院等治療,共花去醫療費及交通費合計43338.43元。高某乙2017年10月14日後,因病在武漢市某醫院被診斷為支氣管哮喘,用去醫療費及交通費共計2354元。在此期間,被告高某未支付兩原告任何費用。高某甲、高某乙要求法院判令高某給付撫養及醫療費用。

法院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高某作為高某甲、高某乙的父親,在與熊某分居後,未與兩個兒子共同生活,自2015年7月起未給付兩兒子撫養費。但父母無論是在婚後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均有撫養子女的義務,故兩原告起訴撫養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三條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父母對子女負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且該權利不因父母婚姻關係存續與否作為主張的前提。(供稿:陳曉紅 懷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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