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討、賣藝、吃東西……11月起,昆明地鐵里的這些行爲要被罰款!

如今

地鐵已成為昆明市民常用的交通工具

很多人上下班都離不開它

地鐵裡的一些行為

比如乞討、賣藝、進食

相信很多人都遇到過

今後,這些行為將被罰款!

9月21日下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將於11月1日起施行。今後,在地鐵上乞討、賣藝、進食,將會被處以不同金額的罰款。

乞討、賣藝、吃東西……11月起,昆明地鐵裡的這些行為要被罰款!

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將被追責

《條例》明確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擅自進入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中心、駕駛室等場所;

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擅自移動、遮蓋安全消防警示標誌、疏散導向標誌、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在行車設施上丟棄物品,向城市軌道交通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等設施投擲物品;

在城市軌道交通的地面線路軌道上鋪設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損壞城市軌道交通設施;

在城市軌道交通過湖、過河隧道控制保護區內的水域實施拋錨、拖錨等活動;

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線路或者高架線路兩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構)築物或者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故意干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

針對攔截列車、阻斷城市軌道交通運輸行為,以及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開關裝置等行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攜帶自行車進站 將被處以50元罰款

值得一提的是,一直以來飽受詬病的地鐵乞討、賣藝、攜帶寵物等地鐵不文明行為,被納入條例禁止行為中,由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或者罰款。

乞討、賣藝、吃東西……11月起,昆明地鐵裡的這些行為要被罰款!

這些行為將被罰款:

冒用他人優惠類記名票卡(證件),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有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系統;

在列車、站臺、站廳、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擅自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攤設點、兜售及派發印刷品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在列車、站臺、站廳、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吸菸、乞討、賣藝、隨地便溺、吐痰和吐口香糖、亂扔垃圾等廢棄物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列車、站臺、站廳、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上擅自書寫、刻畫、張貼、懸掛物品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擅自攜帶畜禽、寵物(導盲犬除外)進站乘車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攜帶自行車進站乘車(已摺疊的自行車除外),在車站、列車內使用滑板、溜冰鞋等代步用具的,處以50元罰款;

在列車上進食(嬰兒、特殊病人除外)的,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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