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交易!2年内“不满意”即中止!珠海旧村改造细则拟新修!

9月18日凤凰网房产珠海站讯 9月14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网发布关于举行《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公开交易!2年内“不满意”即中止!珠海旧村改造细则拟新修!

由于该细则将于9月30日举办听证,目前住建局尚未公布该版本与2015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珠府〔2015〕123号)的详细区别。

根据凤凰君查看两个版本,发现最为不同的有以下6点:

如下:

第十条【市场主体准入】的第(二)小点:公开交易方式。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委托交易主体,拟订公开交易方案,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进入区级或镇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选择市场主体;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权益】市场主体自表决同意之日起或取得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两年内享有项目唯一拆迁补偿谈判权和预签约权;

第四十一条【实施主体认定】在两年期限内与更新区域内全部产权人签订补偿安置预协议达到签约率90%(含本数)以上的,方可向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报认定为实施主体;

第四十二条【项目中止】 在两年期限内与更新区域内全部产权人签订补偿安置预协议未达到签约率90%的,中止项目申报受理和实施。

项目中止申报受理和实施之日起五年内,不再受理该城中旧村更新申请。

第四十三条【资金监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公开交易出售商品房开发用地筹集资金开发建设的,应当将自有资金或公开交易所得存入政府部门指定的监管账户,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管,按照工程进度支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前期工作合作企业处置】尚未签订前期工作合作协议或前期工作合作协议尚未生效的城中旧村,不得继续引入前期工作合作企业。

由于该文件较长,原文请私信凤凰君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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